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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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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447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59
  • 出版时间:2020-12-26
  • 条形码:9787519744779 ; 978-7-5197-4477-9

本书特色

解决“执行难”,探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重点问题的裁判思路

内容简介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特点:  全面:涵盖民商常见纠纷类型  实务:逻辑演绎裁判规则思路  指导:密切结合新型疑难问题  专业:荟萃理论研究新成果  紧扣司法解释背景原意

目录

**章 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一、如何区分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
二、如何区分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
三、如何区分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审查标准
四、如何区分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如何区分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二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中的程序问题
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资格
二、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时的处理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处理
五、案外人在执行标的被保全后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处理
六、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给付请求的处理
七、案外人对优先受偿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救济程序
八、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正在审理中的执行异议之诉应作何处理
九、案外人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第三章 案外人就不动产执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二、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向其购买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三、案外人基于借名购买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四、案外人基于房屋合作开发或联建关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五、案外人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安置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六、案外人基于违法建筑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七、案外人基于不动产共有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第四章 案外人就动产执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基于一般动产所有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二、案外人基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三、案外人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外人就租赁权、股权等财产权利执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二、案外人基于担保物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三、案外人基于公司股权(份)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四、案外人以其为到期债权的受让人、质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五、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六、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七、错误汇款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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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二、以概括的方法对利害关系人的其他情形进行兜底规定  由于以列举方式并不能涵盖利害关系人的全部范围,故司法解释作了兜底解释,即认为其法律上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侵害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其他合法权益”应是指程序性权益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如果是主张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则其身份是案外人。该兜底条款涉及执行行为所辐射到的当事人、轮候查封的债权人、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以及协助义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比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持有普通金钱债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对财产采取控制和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有时会区别对待本院申请执行人与其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甚至驳回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在目前有关参与分配的规定并不全面、细致的背景下,该种情形应当也可以适用此兜底条款,为其他债权人设置具体而可操作的救济途径。当然,执行行为涉及方方面面,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需要进一步通过执行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深入研究。  ——江必新、刘贵祥主编:《*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3-77页。  如前文所作假设,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要么是并列关系或者交叉关系,要么是包含关系。如果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是并列关系,这对概念的外延就是各自独立并且相互排斥的。这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利害关系人仅能提起程序性的执行异议,却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寻求“二次纠错”的救济。这种机会剥夺的玄机,全在于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权利主张者是被当作了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这种机会剥夺,在各地法院缺乏对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通约性共识的时候,就会产生极不公正的社会效果。同理,如果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是交叉关系,也会产生部分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执行异议之诉“二次纠错”救济之外的不公平现象。就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制度语境而言,案外人是就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案外人这个法律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突出的实体相关性。案外人的概念外延与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外延是否可能出现交叉关系?如果出现交叉关系,那些被排除在交叉领域之外的又分别是怎样的民事主体?可以说,这是根本就无法回答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误入歧途的问题。这种人为复杂化的关系假设不具有实际意义。更为关键的是那些被排斥在交叉领域之外的利害关系人也会被不公平地排除在执行异议之诉“二次纠错”救济之外。既然如此,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当为一种包容关系。这种包容关系中,究竟谁是包容者,谁是被包容者呢?案外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被贴上耀眼的实体相关性的标签。从语言使用的约定俗成的规律出发,案外人这个概念的封闭性较强。如果由案外人概念包容利害关系人概念,一方面需要突破案外人概念的实体相关性,另一方面似乎在宣告执行异议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出现是毫无意义的法律闹剧。在对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相互关系的思考中,笔者注意到利害关系人这个法律概念在国外很多国家在使用,案外人这个概念却很少见。美国学者对利害关系人的分类很具有启发性。美国学者将利害关系人分为程序性利害关系人与实体性利害关系人。程序性利害关系人共同的特征是因为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程序性关系,并且因为这种程序性关系使他们应当像当事人一样受判决效力约束。实体性利害关系人共同的特征是他们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特殊的实体法律关系,这种实体法律关系使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他们应当向当事人一样受判决效力的约束。从比较视角看,利害关系人这个概念的开放性、包容性很强。由利害关系人概念包容案外人概念是面对现实的选择。这种选择,一方面可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来保障合法权利的修法意图相吻合,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剥夺民事权利时的慎重性、增强民事权利再分配时的慎重性。进一步讲,程序性利害关系人与实体性利害关系人的分类也是很实用的分类。狭义的利害关系人即为程序性利害关系人,即为《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适用主体;广义的利害关系人则包含程序性利害关系人与实体性利害关系人。尽管我们可以对案外人作广义的解释,但是,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中案外人就是实体性利害关系人。  ……

作者简介

  司伟,男,山东定陶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首批员额法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编委。近年来,主要执笔起草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参与*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分则立法建议稿的起草以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食品药品侵权、民间借贷等多部司法解释理解适用的编撰工作;编(合)著有《担保法实务扎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审判指导》《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在《判解研究》《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多篇裁判文书及典型案例被《*高人民法院公报》《*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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