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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机理研究

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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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721800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93页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307218000 ; 978-7-307-21800-0

内容简介

本书以程序的整体推进为视角, 对民事诉讼运行应遵循的基本法理做了深入的比较法研究。本书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运行的诉讼要件、诉的架构、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民诉的证据法理、民诉的程序展开等内容进行了专章研究。

目录

引论 民事诉讼运行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关系
**章 民事诉讼运行的基本原则
**节 民事诉讼运行基本原则之检讨
一、民事诉讼运行基本原则之内涵及确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基本原则之分类与检讨
三、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重塑
第二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立法表达及意义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合理内涵
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贯彻中的制度缺陷及其补正

第二章 民事诉讼运行的诉讼要件
**节 诉讼要件的一般适用
一、诉讼要件之内涵及立法体现
二、积极诉讼要件与消极诉讼要件
第二节 管辖恒定原则
一、管辖恒定原则之意义及确立依据
二、管辖恒定原则的规范检视
三、管辖恒定原则的立法矫正
第三节 普通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学理分类
二、地域管辖的规范检视
三、地域管辖的立法完善
第四节 专属地域管辖之特质
一、专属地域管辖案件排斥一般地域管辖之适用
二、专属地域管辖案件排斥协议管辖之适用
三、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诉之追加与反诉之成立
四、受诉法院违背专属地域管辖之判决得为上级法院撤销

第三章 民事诉讼运行中的诉之架构
**节 诉之追加
一、诉之追加之内涵及本旨
二、诉之追加之条件
三、诉之追加之审理与裁判
第二节 反诉
第三节 诉之撤回
一、撤诉之条件
二、二审程序中之撤诉
三、按撤诉处理
第四节 上诉权之舍弃
一、上诉权舍弃的正当性基础
二、上诉权舍弃的要件及效力
三、上诉权舍弃的制度保障

第四章 民事诉讼运行中主张的法理
**节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一、抗辩的内涵
二、抗辩的类型
三、抗辩的机能
第二节 主张的具体化
一、主张具体化的内涵及确立依据
二、主张具体化的界限
三、主张具体化的缓和
四、主张具体化理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第三节 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
一、附理由的否认净内涵及机能
二、附理由的否认义务之内涵及确立依据
三、附理由的否认义务之范围
四、附理由的否认义务化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启示
第四节 不知的陈述之规制
一、德国民事诉讼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
二、日本民事诉讼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
三、德国民事诉讼与日本民事诉讼关于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
四、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应遵循的路径

第五章 民事诉讼运行中的证据法理
**节 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
一、证据法定之意义
二、法定证据的类型
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检讨
四、结论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应特定证明主题与证据方法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应当适时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应具有必要性
第三节 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
一、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之内涵
二、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作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之正当性
三、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范围
四、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之运用与判决理由之说示
五、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原理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四节 自认的审判排除效
一、《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出台背景
二、《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所引发的实践困境
三、《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有违诉讼基本法理
四、《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引发诉讼迟延之后果
五、结语

第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的程序展开
**节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一、审前准备的设定意旨及其功能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立法缺失
三、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
第二节 判决脱漏及其救济
一、判决脱漏之内涵及其识别
二、判决脱漏与一部判决之区别
三、判决脱漏应有之救济途径
四、追加判决之适用
五、结语
第三节 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
一、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发回重审事由之评析
三、导致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之应然设计

第七章 民事诉讼运行中的附随程序
**节 期间的法律规制与不变期间
一、关于在途期间
二、关于申请执行期间
三、关于不变期间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一、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之性质
二、我国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之立法反思
第三节 民事诉讼啪罚款
一、民奇诉讼罚赦的应有性质
二、民事诉讼罚款性质定位的立法透视
三、民事诉讼罚款金额的设定应符合平等原则
四、民事诉讼罚款金额的设定应遵循比例原则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一、民事诉讼中拘传制度之比较法考察
二、我国民事诉讼拘传制度之立法目的
三、我国民事诉讼拘传制度有违比例原则
四、对《民诉法解释》第174条规定之评析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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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机理研究》:  (一)附理由的否认之内涵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否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明确表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不真实的。根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作出否认的表示时是否附加陈述了别的事实,可以将否认区分为单纯的否认与附理由的否认。所谓单纯的否认,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仅仅向受诉法院陈述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而没有陈述其不存在的理由。例如,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十万元的诉讼中,原告向受诉法院主张被告曾向其借款十万元,被告称并无此事,被告的此种陈述即为单纯的否认。在单纯的否认之场合,由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仅仅是直接地、消极地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向受诉法院作出否认的表示,所以单纯的否认又称为直接否认、消极否认。①所谓附理由的否认,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向受诉法院陈述了与该事实不能两立的事实。如在前例中,被告若称十万元款系原告所赠并非借贷,此种否认即为附理由的否认。在附理由的否认之场合,由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乃是积极地向受诉法院陈述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相容的另一事实之存在以间接的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故而附理由的否认又称为间接否认或积极否认。②当然,无论是单纯的否认还是附理由的否认,本质上皆为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明确表示争执从而也就具有共同的意义,那就是使得被否认的对象事实产生了证据调查之必要性。申言之,对于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而言,由于其主张的事实被对方当事人所否认,故为使受诉法院确信其所主张的事实,其必须向受诉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之。因该事实乃是由其负证明责任,故其向受诉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本证的证明程度,使得受诉法院对该事实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状态始克成功。对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而言,其为使受诉法院支持其所作之否认,固也可向受诉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但由于被否认的对象事实乃是由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因而其所提供的证据只须达到反证的证明程度,动摇受诉法院对于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内心确信即为已足。在单纯的否认之场合固属如此,在附理由的否认场合亦然。如在前面所举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的例子中,由于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应由其负证明责任的借贷事实作了否认之表示,因而,原告为了使受诉法院确信其所主张的借贷事实,必须提供本证证明之。而被告为了阻却受诉法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借贷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可以提供反证。此外被告所称其从原告处所受十万元乃赠与在性质上属于对原告所主张的借贷事实之附理由的否认,因而,被告对其所提出的赠与事实并不负证明责任。即便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存在,也毋须达到让法官对赠与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之程度,其阻却受诉法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借贷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即为已足。此乃附理由的否认在本质上仍属于否认而非主张之内在要求。在此例中,受诉法院断然不能因为被告在原告所主张的借贷事实之外提出了赠与之新事实而要求被告对赠与事实的真实性负证明责任,否则不仅会误读附理由之否认之性质,更会得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要件事实也即借贷事实分别从借贷事实之存在与不存在(乃赠与而非借贷)两个层面承担证明责任的荒谬结论。  ……

作者简介

占善刚,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法学科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互聘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理事、很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研究员、湖北省政法委“人民调解与社会治理创新专家库”专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赣江靠前仲裁院仲裁员。长期致力于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制度研究,出版学术专著《证据协力义务比较法研究》《民事证据法研究》《民事司法的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研究》等,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很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等重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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