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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专题精讲【飞跃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专辑】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专题精讲【飞跃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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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07116
  • 装帧:55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60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21607116 ; 978-7-5216-0711-6

本书特色

重者恒重,逢新必考 条文精讲,全面覆盖 只需一杯奶茶钱,轻松掌握刑十一

内容简介

本书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配套解读图书,对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及修订的47条条文所涉知识点逐一梳理。结合法考“逢新必考”的特点,从法条本身知识点入手,内容涵盖条文内容新旧对照、修法背景、条文精讲(含修正说明、要点提示、实务案例及裁判要旨)、典型真题和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全书充分讲解相关法条、历年考题及实务案例,与既有考点相连接,挖掘潜在考点,对考查方式及规律予以详细解读,帮助考生扎实掌握基础理论,加强应试能力。

目录

**讲 刑事责任年龄 001

第二讲 暴力干扰驾驶罪及危险驾驶罪 007

第三讲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010

第四讲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罪 014

第五讲 生产、销售假药罪 016

第六讲 生产、销售劣药罪 019

第七讲 违反药品管理罪 021

第八讲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023

第九讲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026

第十讲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030

第十一讲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035

第十二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38

第十三讲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042

第十四讲 洗钱罪 045

第十五讲 集资诈骗罪 050

第十六讲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053

第十七讲 假冒注册商标罪 054

第十八讲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058

第十九讲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061

第二十讲 侵犯著作权罪 063

第二十一讲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068

第二十二讲 侵犯商业秘密罪 070

第二十三讲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074

第二十四讲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075

第二十五讲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076

第二十六讲 强奸罪 079

第二十七讲 特殊人员强奸罪 083

第二十八讲 猥亵儿童罪 085

第二十九讲 职务侵占罪 088

第三十讲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093

第三十一讲 妨害公务罪 096

第三十二讲 冒用他人身份罪 099

第三十三讲 高空抛物罪 101

第三十四讲 违法催收高利贷罪 103

第三十五讲 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05

第三十六讲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107

第三十七讲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1

第三十八讲 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秩序罪 116

第三十九讲 违反基因管理秩序罪 118

第四十讲 污染环境罪 120

第四十一讲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3

第四十二讲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25

第四十三讲 违反外来物种入侵管理罪 127

第四十四讲 引诱、教唆、欺骗使用兴奋剂罪 129

第四十五讲 食品监管渎职罪 131

第四十六讲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34

第四十七讲 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适用范围 135

附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对照表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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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讲 刑事责任年龄 修法背景 【因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关切】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及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法定*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 条文精讲 一、修正说明 本条第2、4、5款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3款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有以下三点需要掌握: (一) 特定情形下,*低刑事责任年龄经特别程序作个别下调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联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原先有关收容教养的规定删去,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因此,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出发,《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联动修订,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三)将“投毒”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责体系更为周延 《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14、115条进行了修改,将“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但并未对本条第2款进行对应修正,因此,本款规定的“投毒”应理解为“投放危险物质”;修正文字后,本款表述更为严谨周密,体系性更为凸显。 二、要点提示 刑事责任年龄,又可称为刑事法定年龄,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以及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年龄。对于没有达到特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尽管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成立犯罪。 典型真题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第2题·单选)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法规拓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12.26)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7.24) 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

作者简介

马文博,熟悉法考命题思路,紧跟法考命题人观点,理论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在《法律适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民主与法制时报》发表文章数篇,主要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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