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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读本:2:青少年法治经典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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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97005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2cm
  • 页数:124页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69700589 ; 978-7-5697-0058-9

内容简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读本:青少年法治经典故事2》为丛书之一,由三个篇章组成,每个篇章包括三个故事。“公正篇”包括董仲舒“春秋决狱”、唐朝“五花判事”、于欢案 ;“富强篇”包括张居正与“一条鞭法”、戊戌变法、 加入 WTO 的故事;“爱国篇 ”包括?萨布素与《尼布楚条约》、?顾维钧与中国拒签《凡尔赛和约》、?梅汝璈与“东京大审判”;“诚信篇”包括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打假**人”——王海 、林海燕“不贪大奖”。每个故事由三大板块组成,即故事概要、故事主体、故事点评。故事概要,交代人物简介,介绍事件背景、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让读者从总体上把握故事内容。故事主体部分,要么以主人公的成长推进故事、阐明要义;要么围绕主人公的几件典型事件呈现主题;要么讲述人物著作,在解读著作过程中展现价值理念。故事点评,从彼时彼刻的角度总结故事,点明故事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引导读者进行此时此刻的思辨。

目录

公正篇
1.1 董仲舒“春秋决狱”
1.2 唐朝“五花判事”
1.3 于欢案

富强篇
2.1 张居正与“一条鞭法”
2.2 戊戌变法
2.3 加入WTO的故事

爱国篇
3.1 萨布素与《尼布楚条约》
3.2 顾维钧与中国拒签《凡尔赛和约》
3.3 梅汝璈与“东京大审判”

诚信篇
4.1 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4.2 “打假**人”——王海
4.3 林海燕“不贪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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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读本:青少年法治经典故事2》:  一审判决作出后不久,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刊载的一篇《刺死辱母者》将于欢案带入了公众的视野。一时间,于欢案以“目睹自己的母亲被对方无耻羞辱,作为儿子杀死对方是否有罪?”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舆情几乎一边倒地倾向于欢无罪。多数人认为,于欢的做法是彼时彼刻作为儿子的唯一选择。不过,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于欢伤人虽然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一审判决并非没有道理。  2017年5月27日,在万众瞩目之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判中,于欢及其辩护律师又增加了几项辩护理由,主要有:被害方此前曾多次暴力催债,案发时有殴打于欢的情节;于欢身材单薄,虽持有刀具,但相对11名身体粗壮且其中多个有犯罪前科的不法侵害人,不占优势,且杜某等人还对于欢的要害部位如颈部实施了攻击,于欢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等。公诉方认为,一审判决未具体认定4月14日晚杜某等人采取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面颊、揪抓头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针对苏某和于欢的不法侵害,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杜某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则坚持认为,于欢所用刀是揣在怀里的,显示其早有杀人预谋,不构成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月23日,二审判决*终下达。判决书指出,案发当时,苏某母子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某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可认定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原判决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此外,虽然于欢连续捅刺四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捅刺,亦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捅刺。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逃离接待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至于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另一方面,杜某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某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等人出言挑衅并围逼但并未对于欢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即使四人被于欢捅刺后,杜某一方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持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即郭某系背后捅伤,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案发当日被害人杜某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某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某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于欢及其母亲苏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终以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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