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13261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680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21613261 ; 978-7-5216-1326-1
本书特色
40余万字精心力作12年间数次增删修订30年民法哲学教学经验结晶领悟民法理念,参透民法精神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名称论、对象论、平等论、能力论、生死论之生论、生死论之死论、认识论、人性论、时间论、价值论、生态论等民法哲学理论。名称论研究民法的变迁史,对象论研究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问题,平等论从多个维度深入探究平等问题及其适用,能力论研究权利能力制度和行为能力制度的法哲学意义,生死论研究与生死相关的前沿民法问题,认识论研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人性论解决市民主体的行为标准问题,时间论研究时间对权利的衰减和对身份的加强效应,价值论解决公平值标准问题,生态论阐述民法在解决生态危机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全书贯彻新人文主义的理念,是作者近30年民法哲学教学经验的结晶。
目录
**章 名称论
**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四大问题
第二节 民法词源考
一、市民法的词源及其同源词
二、不属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门类
三、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一、概说
二、《法典》
三、《学说汇纂》
四、《法学阶梯》
五、《新律》
六、小结
第四节 《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一、东欧
二、西欧与拉美
第五节 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一、简化寻法方法的探索
二、六法的产生条件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第六节 经典作者对民法一词的用法
一、拉丁语系作家的用法
二、德语语系作家的用法
三、英语世界中的用法
第七节 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一、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产生时间
二、当前流行的挂衣钩式的法律体系观的短暂历史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真实关系
四、对民法学者面临的四大难题的解答
五、并非现代所有的部门法都从民法分发出来
第二章 对象论
**节 引言
第二节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
一、什么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
二、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及其财产状况和政治活动
三、西塞罗的物文主义民法观的影响
四、小结
第三节 法学阶梯体系和潘德克吞体系与现代民法对象理论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二、潘德克吞体系的民法对象理论
第四节 民法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分节 西方国家的民法对象理论
一、平行线说
二、十字架说
三、折扇骨说
四、杂说
五、小结
第二分节 苏—俄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民法对象理论
一、“苏—俄密切联系国”一语的含义
二、苏联—俄罗斯自身民法对象理论的变迁
三、苏—俄密切联系国在东欧剧变前后关于民法对象的规定
四、小结
第五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一、民法对主体的确定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第六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身份关系
二、财产关系
第七节 “平等主体”问题
一、“平等主体”限制语的作者问题
二、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成及批驳
三、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伪
四、小结
第三章 平等论
**节 对平等规定频度和规定领域的比较法考察
一、民事立法的比较
二、宪法规定的比较
三、民法教科书的比较
四、宪法教科书的比较
五、小结
第二节 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
一、平等观的起源和发展阶段
二、平等观的诸类型
三、平等的诸类型
第三节 西方民法不确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条款的理由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基于难以消弭的贫富差别
第四节 夫妻平等如何可能
一、我国《民法典》条文反映的家庭关系的不平等.
二、“平等主体”的谬误与边沁主义的真理性
三、证成成年男性优越地位的两种学说
四、夫妻平等的立法史和观念史
五、夫妻平等的器物史和机构史
第五节 结论
第四章 能力论
**节 权利能力论
一、罗马法中的权利能力制度萌芽
二、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
三、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空想性
四、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不真实性
五、失权问题
六、法人的权利能力问题
七、结论
第二节 行为能力论
一、引言
二、罗马法的以身份为本位的人法
三、格老修斯和普芬道夫对现代行为能力制度的奠定
四、行为能力制度的成文法化及其发展
五、结论
第五章 生死论之生论
**节自然生殖中的出生与权利—权力冲突
一、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
二、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
三、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
选择权的冲突
四、小结
第二节与人工辅助生殖中的出生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面面观
二、人工辅助生殖中出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六章 生死论之死论
**节向死而生与乐生讳死
一、死亡与民法
二、民法中两种对待死亡的态度
第二节自然死亡论
一、脑死亡标准问题
二、植物人问题
三、安乐死问题
四、自杀权问题
五、作为符号存在的死者享有的利益
第三节法定死亡论
**分节民事死亡论
一、民事死亡的概念和分类
二、罗马法中的民事死亡
三、中世纪学者对民事死亡概念的打造
四、近现代法中的因判罪的民事死亡
五、宗教性的民事死亡
六、近现代法中的因移民的民事死亡
第二分节宣告死亡论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第四节结论
第七章 认识论
**节 认识论与法律
一、认识论与权力量守恒定律
二、三部著名民法典的认识论轨迹
三、认识论与我国《民法典》
第二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渊源体制
一、绝对主义或不可知论作为建构民法典渊源体制的基础
二、是否承认法律局限性作为建构民法典渊源体制的基础
第三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真实标准
一、不同国家的认识论与真实标准处理
二、自然现实和法律现实的对立统一
三、克服不可知的诸手段
四、法律现实有意扭曲自然现实的理论与实践
第八章 人性论
**节 人性与人性论
一、从阶级性到人性
二、什么是人性.
三、什么是人性论
四、三种典型人性论与人类规范生活
五、小结
第二节 从公民到市民.
一、引言
二、罗马史和罗马法中的市民
三、欧洲封建时代的市民
四、民族国家时代的市民
五、小结
第三节 从经济人到现实人
一、行为经济学的兴起及其对经济人假说的批判
二、认识者心灵与认识对象的哈哈镜关系诸象
三、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私的证成
四、行为法经济学的产生及其与“理性选择”法经济学者的论战
五、行为经济学对传统民法理性人前提及其他前提的破坏
六、行为法经济学家提出的新的法律结构
七、小结
第四节 从经济人到好撒马利亚人
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二、德法两分的英美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五、中国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六、小结
第五节 从主观人性论到主客观相结合人性论
一、性命境人性论的基本观点
二、性命境人性论的渊源
三、性命境人性论与规范分工论
第六节 结论和但书
第九章 时间论
**节 民法的时间性
一、时间性强的法律制度之例证
二、无时间性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三、时间性弱的法律之例证
第二节 时间怎样使权利衰减
一、反向占有
二、取得时效
三、反向占有与取得时效的比较.
第三节 时间怎样使身份强化
一、身份取得时效
二、婚姻无效之诉的消灭时效
第四节 结论
第十章 价值论
**节 公平问题与价值论的关联
一、劳动价值论的公平观
二、主观价值论的公平观
第二节 罗马法:从自由定价到限价令
一、早期罗马法的价格放任主义
二、非常损失规则与戴克里先时代
三、非常损失规则的继受和发展
第三节 法国法:两种价值论的并存
一、法国损害规则的思想和经济基础
二、法国损害规则的保护对象
三、法国损害规则遭受的批评
第四节 英美法:程序公平优于实体公平
一、反映英美法中的利息自由原则的两个判例
二、英美法的主观价值论基础
三、英美法中的约因和讨价还价制度对公平的保障
第五节中国法:价值规律与等价有偿原则
一、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对公平概念的排斥
二、等价有偿原则的确立及其局限
三、市场经济与主观价值论
四、主观价值论的导入对既有的民法理论的冲击
第十一章 生态论
**节 目前的生态时局.
一、国际生态时局
二、中国生态时局
第二节 生态论的基本点
一、生态论的前提
二、生态论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节 绿色原则
一、绿色原则的定义
二、绿色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国际环境文件对民法的影响
一、《京都议定书》与碳交易
二、欧盟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与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节选
二、无时间性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一)无时效性 然而,有时立法者把无时间性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运用于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加图规则。它规定:“自始无效的遗赠始终无效,即使日后无效的原因消灭,遗赠也不能恢复其效力”。参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63页。这一规则否定遗赠的瑕疵因时间流逝的可治愈性,体现了对无效遗赠的订立人的严厉态度,是一种无时间性的制度安排,与大赦制度的精神恰好相反,但它只适用于遗赠的狭隘语境。然而,保罗把它普遍化,谓:一项自始就有缺陷的交易,不能因为经过了一段时间而确认其有效(《萨宾评注》第8卷,D 50,17,29)。罗马人无法律行为的概念,此语中的“交易”就相当于今日之法律行为了。此语否定了时间的流逝治愈法律行为瑕疵的一切可能性。这样的规则流传到现代法中,但其绝对性已经缓和。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在合同法的上下文中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限制,已完成取得时效的或要求返还之诉已消灭的除外。如果脱离合同法的语境,可得出一切宣告无效之诉都不受时效限制的结论。显然可见,此条赋予诉权的无时间性已受到相对人的取得时效完成等的限制,换言之,如果权利人迟迟不行使宣告无效请求权,而对方完成了对标的物的取得时效,此方的宣告无效之诉也就消灭了。 无时效性的安排在我国《民法典》中亦有体现。其第196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此条体现了对所列举权利的特殊保护。其中一些权利是否值得如此保护值得怀疑,如对不动产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方面体现了把诉讼时效的客体单纯地理解为债权请求权的陈旧观点,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无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现实。本条第4项是个兜底规定,我认为可包括人格权请求权。按照意大利的学说,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二)纯粹性 纯粹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描述法律行为不设条件和期限的状态。罗马法开创了纯粹行为(拉丁文:Actus legitimi;意大利文:Negozio puro;德文bedingungsfeindliche Rechtsgeschft)制度,体现在D50,17,77(帕比尼安:《问题集》第28卷)中,其辞曰:纯粹行为不允许设立期限或条件。比如,要式买卖、正式免除、承受遗产、挑选奴隶的权利、监护人的选任,都将因附加了期限或条件而出现权利瑕疵。……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译文有改动。这个法言讲得很清楚,纯粹行为,就是不允许设定期限或条件的行为,期限和条件是两种不同的延缓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的制度。期限有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前者延缓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后者先让法律行为生效但到期失效,两者都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期限是明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偶素,条件则是暗的具有同样性质的偶素。说它“暗”,是因为它没有明确提到时间,但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产生期限届至的同样效果,只是它意味的时间不如期限确定而已。 这个法言中提到五类法定纯粹行为。要式买卖是一种即时的交易,因此不能附条件和期限。正式免除是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行为,属于形成权之行使,所以不能附条件或期限。接受(包括不接受)遗产的行为不能附条件或期限,因为后顺位的继承人要等待前顺位的继承人表态才能得到确定性,如果以犹豫的方式为意思表示,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挑选奴隶,是在附选择权的遗赠中,让受遗赠人在数个奴隶中选择一个,如果他不以干净利落的方式作出选择,会让被选数奴隶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监护人的选任是适任长官指定官选监护人的行为,他面对的是一个急需有人照管的未成年人,所以不能附延缓条件或期限做出指定。由于担任官选监护人是公役,也不能附解除条件或期限做出这样的指定,犹如一个士兵不能附解除条件或期限地服兵役一样。总之,五类法定纯粹行为,或由于行为本身的无时间性,或由于担心影响到相对人或第三人的法律情势的确定性,都要求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 教皇博尼法丘(Bonifacio)八世于1298年发布了法律规则88条,其中的第50条规则就是继受D50,17,77,但把它简化为:纯粹行为不能附条件和期限(actus legitimi conditionem non recipiunt neque diem)。该规则的评注者认为,纯粹行为术语中包含的legitimi一词不能理解为“法律列举的”,如此只有法律直接规定了的纯粹行为才能如此,这样理解范围太窄,应理解为依其性质不允许其效力有面向将来的不确定性的行为。这种说法甚有道理,更能适应复杂的生活现实。 现代民法典规定纯粹行为的所在多有。本章仅以比较完整地继受了罗马法中的纯粹行为制度的《意大利民法典》为例说明。其第108条规定,新婚夫妇愿意互为夫妇的声明不得附加期限和条件,如果附加了期限或条件,则户籍官不得为他们举行婚礼。即使已经完成婚礼,期限或条件视为不曾附加。此条是为了保护婚姻相对人的确定性。第475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地接受继承的声明无效。第520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此两条秉承帕比尼安上述法言对于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的纯粹处理,以无效应对之。 我国《民法典》中也规定了纯粹法律行为。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以上两条可定了法律行为采取纯粹形态的可能。第5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款呈现了纯粹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抵消行为。因为该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必须是纯粹的。 在学说上,得到纯粹认定的法律行为种类更多。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的有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各种票据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非持续性民事法律行为等。
作者简介
徐国栋,别号东海闲人。1961年生于湖南省益阳市。从1978年至1991年,分别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在江西大学、中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任教;在罗马第二大学、米兰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访学。主要研究民法基础理论和罗马法。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作有《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2013年)、《中国民法典争鸣:徐国栋卷》(2018年)、《十二表法研究》(2019年)、《优士丁尼评注》(2011年)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7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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