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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89213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26页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68921312 ; 978-7-5689-2131-2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编写而成。书中兼顾经济实务的法律需要, 在注重法律、法规与经济活动相结合的基础上, 突出了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与指导作用。本书注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内容全面新颖, 体系均衡得当, 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目录

**章 经济法的概念
**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定义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节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第三节 经济法的发展

第三章 企业法
**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六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能源法律制度
**节 能源法概述
第二节 节约能源法
第三节 煤炭法
第四节 电力法
第五节 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章 价格法
**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节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节 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发展规划法
**节 发展规划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我国发展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制度
第三节 发展规划法的相关制度

第九章 著作权法
**节 著作权法律关系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三节 邻接权

第十章 专利法
**节 专利法律关系
第二节 专利权的取得
第三节 专利权的限制

第十一章 金融法
**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 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调控制度

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制度
**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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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经济法》: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无论实行资本主义抑或社会主义,当国家主观上只靠无形或有形的一只手来管理经济时,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在前一种情况下,只需民法和外在于经济的行政管理即可;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有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就行。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靠无形的市场之手调节,国家采取的是不干预、不参与的政策,有形的国家之手很少被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民法当然地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法无从产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垄断的实质就是对市场之手的基本属性——自由竞争的否定,它或限制市场调节,或滥用市场调节,这些都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生存的基础。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改变以往不介入经济生活的政策,不得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限制垄断,调控经济生活,但同时仍坚持市场之手的基础性调节。两只手并存并用,才能产生资本主义经济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就是依靠强有力的国家调节之手去组织和管理经济,另一只市场调节之手则处于自发并遭到人为限制的状态。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大力培育并有效运用另一只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发挥其基础性调节作用。  同时必须明确,改革的目标和过程并不是否定或片面削弱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而应是“不该伸手的地方不伸手,该伸手的地方必伸手”。不能矫枉过正,把应有的国家调节之手砍掉。如果在观念和行为上走极端,重蹈资本主义国家曾经在主观上只靠市场调节之手管理经济的覆辙,不仅经济法无法产生和存续,而且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害。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出现的市场无序、通货膨胀、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放任自流等失控现象,为此提供了明证。  (四)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  这是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的,道理同上,因为无形之手多体现于横向经济关系中,而有形之手体现在国家主导的纵向经济关系中。两类经济关系平衡协调结合,经济法才可以产生。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主要靠无形之手主导的横向经济关系运行,国家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纵向经济关系面窄量少,作用有限,作为横向经济关系大法的民法独执牛耳,经济法既没必要也没有可能产生。到了垄断时期,由于其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私法自治等一系列原则的破坏,单纯靠发展横向经济关系推动资本主义发展已不可能。于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表人物和政府精英,不得不设置和发展必要的纵向经济关系,规制横向经济关系,解决两类经济关系的失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两类经济关系平衡协调,经济法随之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则是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之手运作的纵向经济关系极其发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由于忽视商品经济,总是对之采用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所以横向经济关系极其萎缩,发育很差。在这种情况下,民法难以发挥作用,经济法更难以产生。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我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其主要方向和内容包括:一方面,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所继承的横向经济关系,发展横向的联合、协作与竞争。另一方面,改革纵向经济关系机制模式和手段,使两类经济关系在新的体制中平衡协调结合。反映这一体制的基本要求的中国经济法得以产生。  (五)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于上层建筑之中。例如,生产社会化的要求集中与各经济利益主体的要求分散的矛盾,国家参与和管理监督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矛盾,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的矛盾,等等。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六)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产生以后又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法和法学,既可依其所属社会形态和阶级本质划分历史类型,也可从其自身结构形态的变化去把握它的发展规律。  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过了合、分、分合并行三种模式所体现的诸法合一、部门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三个阶段。在诸法合一阶段,法的发展处于朴素、野蛮和神秘阶段,社会处于自然经济、人治和宗教的力量之下,法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浮于浅表、尚未普遍深入,除古罗马以外的古代和中世纪皆然。部门分化阶段则与社会分工和联系的扩大相联系,伴随着大规模的交易和生产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一阶段包括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时期,尤以西欧和各国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为典型。随着社会经济规模的扩大、政教分离和科学的发展,法除了其调整的规模和范围空前扩大外,其作用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深部。此时的法和法学根据法本身的性质和作用方式,分门别类地形成“五法”或“六法”及相应的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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