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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17238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8
  • 出版时间:2021-04-01
  • 条形码:9787521617238 ; 978-7-5216-1723-8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借款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 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目录

一、

1仅有债权凭证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

——杨某英诉何某卿民间借贷案

2仅有转账凭证之举证“博弈”

——汪某诉江某明民间借贷案

3借贷合意及交付均存在瑕疵情况下借贷关系的认定

——青溪中心诉京鼎隆公司民间借贷案

4名为典当但不具备典当典型特征的资金融通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天润公司诉俊发公司、拓普公司民间借贷案

5名为借款实为投资款的正确认定

——路某强诉谷某平民间借贷案

6股权投资与借贷关系之间的转化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

——谭某华诉骆某娟、高某标民间借贷案

7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实为民间借贷的借款的认定

——代某刚诉邹某、车某松民间借贷案

8融资租赁与民间借贷的区分认定

——中车公司诉王某忠民间借贷案

9以获取固定利益为目的并约定一定期限回购股权的合伙协议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沈某诉世纪电缆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10非金融机构企业以借贷为常业对外出借资金的效力认定

——垫富宝公司诉陈某军民间借贷案

11恋人之间转款的法律性质认定

——熊某燕诉胡某民间借贷案

12出借人依借款人与第三人的约定完成代为履行义务的,虽出借人未能提供支付证明,但第三人予以承认的,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谢某虎诉陈某梅等民间借贷案

13民间借贷中好处费的性质认定

——暴某伟诉崔某涛、田某君民间借贷案

14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李某烨诉梅某华等民间借贷案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5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综合认定

——卢某安诉邓某义、任某民间借贷案

16民间借贷合同之借款用途认定

——沈某敬诉黄某峰、肖某民间借贷案

17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通过推定确定

——钦某静诉尹某艳、费甲民间借贷案

18夫妻共同债务中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问题

——衣某华诉陈某等民间借贷案

19夫妻一方为投资移民负担大额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杨某春诉李某伟、陶甲民间借贷案

20配偶单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方某良诉方某艳、方某彬民间借贷案

2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缺乏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条件,应当不予认定

——沈某霄诉金某炯、王某英民间借贷案

22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出资购房行为应如何定性

——蒋某贤、熊某英诉蒋某云、曾某民间借贷案

23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

——郭某林、翁某东诉郭某杰、张某民间借贷案

三、借款主体认定

24公章控制人与公司订立涉双方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马某安诉厦门戎堃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案

25股东签字借条上无公司签章不必然否定公司是借款人

——曹某霞诉粉豹公司、王某文民间借贷案

26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效力认定

——徐某健诉吕某等民间借贷案

27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相对人应对合伙决议进行审查

——赖某宇诉中业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四、债务偿还认定

28前股东还款承诺书中加盖公司公章且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某军诉顺达通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29单一证据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及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构成清偿债务

——曹某锋诉杜某民间借贷案

30债权人超出正当合法权利行使范围的讨债行为构成胁迫

——袁某涛诉吕某增等民间借贷案

31恋爱同居关系期间购置财产的分配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李某霞诉兰某平民间借贷案

五、利息与违约金认定

32借条上未载明利息的有息借贷之认定

——陈某枝诉刘某成民间借贷案

33借款本金证据补强对砍头息认定的影响

——龚某平诉任某厂民间借贷案

34公法义务与合同义务冲突下的选择及法律后果

——沈某诉盐龙街道办民间借贷案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35银行卡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责任认定

——李某牙诉李某龙、李某民间借贷案

36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分与适用

——李某阳诉张某等民间借贷案

37公司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

——徐某霞、杨某华诉朱某然民间借贷案

38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分标准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划定

——邓某华诉漳州中粮等民间借贷案

39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债务按份式转移的责任认定及金额计算

——郑某、罗某诉李某庆民间借贷案

40应依照借款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对“中间人”身份予以认定

——温某波诉张某等民间借贷案

41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规则

——李某利诉张某等民间借贷案

42债权受让人是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履行的适格主体,只要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就有资格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张某东诉李某等民间借贷案

七、证据与时效

43当事人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举证规则问题

——阮某荣诉何某才、牛某英民间借贷案

44当事人仅凭交付凭证主张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顾某兴诉常某娜民间借贷案

45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宋某栋诉朱某辉民间借贷案

46无借条时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袁某华诉文某菊民间借贷案

47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审查真实意思表示

——秦某诉王某民间借贷案

48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借条复制件具有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力

——孙某源诉高某杰民间借贷案

49偷拍偷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不是绝对排除的证据

——何某亮诉黄某、黄某新民间借贷案

50伪造印章和民刑交叉的责任认定

——陈某鹏诉工艺品公司、招行郑州支行民间借贷案

51民间借贷中由第三人付款时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金宜房地产公司诉吴某山民间借贷案

52运用经验法则认定实质法律关系

——刘某诉贺某凤、王某旺民间借贷案

53不确定履行期限还款日的确定

——何某莉诉王某善民间借贷案

5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

——人行上饶市中支诉齐某强、陈某明民间借贷案


展开全部

节选

6股权投资与借贷关系之间的转化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 ——谭某华诉骆某娟、高某标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6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谭某华 被告(被上诉人):骆某娟、高某标 【基本案情】 骆某娟与高某标系夫妻关系,骆某娟系量子公司的股东。 2015年11月,骆某娟和高某标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向谭某华提出借款。2015年11月28日,谭某华与骆某娟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骆某娟拟转让所持量子公司股份之65%,基于太极股份拟整体收购量子公司全部股份,谭某华愿意按双方协定的价格接受骆某娟拟转让的股份,若*终太极股份与量子公司的重组行为未能达成,谭某华可选择直接持有量子公司65%的股份或将本次交易的金额转为给骆某娟的借款,借款期间按3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量子公司65%的股权价值为273万元。为不影响公司重组进程,双方约定上述股权在量子公司被整体收购前由骆某娟暂时代为持有。 2015年11月30日,谭某华向骆某娟转款163万元。骆某娟向谭某华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谭某华支付的量子公司65%股份购买款共计人民币贰佰柒拾叁万元整。因《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重组事宜未能完成,谭某华(甲方、出借款人)、骆某娟(乙方、借款人)、高某标(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25000元,借款期为6~12个月,*迟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如借款期限未超过8个月,借款利息率约定为年化12%,否则借款利息率约定为年化24%。借款合同到期后,骆某娟、高某标未予偿还,故谭某华诉至法院。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款合同》中的2925万元的性质为股权回购款。骆某娟、高某标认可2925万元是按照当时重组的股权价值确定的,签订《借款合同》是认为这个价格可以成功,但由于重组没有成功,故不同意按照这个金额向谭某华支付。量子公司重组*终失败的时间是2018年4月。《借款合同》签订之时,重组事宜尚未失败。 【案件焦点】 1.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间借贷还是股权转让;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2925万元在量子公司重组失败后,是否应予调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未能完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股权转让合同转化而来,借条中记载的金额并非实际交付金额,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交付的163万元款项为准。骆某娟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高某标未履行保证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骆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某华借款本金1630000元及利息(以16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骆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谭某华律师费50000元; 三、高某标对骆某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谭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谭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1月,量子公司的重组仍在进行中,谭某华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将量子公司65%股权价款金额确定为292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双方均认可《借款合同》实际约定的是股权回购款,故双方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股权转让合同,二审将案由调整为股权转让纠纷。 关于股权回购款金额的认定问题,首先,应确认《借款合同》系《股权转让协议》之后签订的新协议。《借款合同》签订之时,量子公司的重组仍在进行中,并未发生重组失败的情况,《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重新达成对量子公司65%股权的转让协议,即骆某娟同意以2925万元收购谭某华持有的量子公司65%的股权,该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已经成立且生效,故骆某娟应向谭某华支付双方新商定的股权回购款2925万元;其次,《借款协议》并未约定若量子公司重组不能成功,需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故对骆某娟关于重组失败不应再按照原有价款支付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 二、骆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华支付股权转让款29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骆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谭某华律师费50000元; 四、高某标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骆某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谭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会签署借款合同,并以此为依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然而,借款合同与借贷关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借贷关系也可能由股权投资等基础法律关系转化而来。因此,当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却以借贷关系并非基础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时,法院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对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上述情形出现时,究竟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还是认定为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官行使审判权之间寻求平衡。 处分权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审判权与处分权相对,是国家赋予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一方面,审判权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处分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审判权的限制,二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结合本案,谭某华依据借款合同要求骆某娟向其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而骆某娟以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而非借贷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使得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倘若法官仅仅依据当事人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将无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款合同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之间产生的矛盾*终会影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四十二条**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既然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等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严格依据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推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适用“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结合本案,在公司重组事宜未确定之前,谭某华已经与骆某娟就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作出约定,即谭某华出借给骆某娟借款2925万元,作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中记载的条款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与认定,骆某娟应当自行承担重组不能所带来的资金风险。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徐丽霞刘珈彤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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