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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2】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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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7108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88
  • 出版时间:2021-04-01
  • 条形码:9787521617108 ; 978-7-5216-1710-8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目录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 暴力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性质认定

——黄某尧妨害公务案

2. 刑罚适用中的人文关怀

——俞某仙妨害公务案

3. 妨害公务案中主从犯的认定

——潘某辉等妨害公务案

4.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门某富招摇撞骗案

5. 伪造临时行驶车号牌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米某林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据案

6. 明知他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提供资金投放广告并发布赌博游戏发展会员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闫某超、田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开设赌场案

7. 盗用他人账户登录系统违法审批从中牟利,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陈某政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8. 利用挂机辅助软件刷取游戏道具并转卖获利的定性

——周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王某洋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10.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

——王某峰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11. 同案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聚众斗殴罪认定

——叶某龙聚众斗殴案

12.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标准

——李某霆、王某寻衅滋事案

13.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

——苏某寻衅滋事案

14. 凌晨高空抛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孙某寻衅滋事案

15. “合法公司”外衣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方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6. 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认定

——张某赌博案

17. 利用境外赌博网站账号组织赌客赌博同时进行资金结算的认定

——盛某新等开设赌场案

1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严重损失的认定

——李某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19. 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发违法信息的情节严重认定

——黄某明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二)妨害司法罪

2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明知的认定及量刑平衡规则

——吴某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1. 上游犯罪无法查清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2. 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银行卡中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

——蒋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3. 隐藏、转移、不如实申报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邓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4.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规定的情形适用

——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5. 被执行人具备“部分执行能力”情形下的拒执罪入罪标准

——王某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6. 伪证罪的量刑标准

——温某斌伪证案

27.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采用服刑人员犯新罪时还没有执行的刑罚的方式和采用人民法院审理新罪时还没有执行的刑罚的方式,哪种更合理

——何某云等破坏监管秩序案

28. 对伪造借据以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适用

——罗某霞虚假诉讼案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9. 偷越国(边)境案件追诉期限的认定

——全某华偷越国(边)境案

30.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陆某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四)危害公共卫生罪

3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适用问题的认定

——李某平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2.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诊所负责人默许下长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

——侯某英非法行医案

33. 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陈某星非法行医案

(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4. 污染环境犯罪中,单位主管人员行为的性质认定

——舒友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35. 行为人采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珍贵树木的,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陈某、陈某林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36. 确定虚拟治理成本时计算标准的认定及无赔偿能力企业履行生态损害修复责任方式的实践

——胜科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37.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与特征

——卞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8. 在禁猎期、禁猎区架“天网”捕鸟构成非法狩猎罪

——秦某林非法狩猎案

39. 盗伐林木罪中被告人犯罪既遂标准的认定

——黄某琳盗伐林木案

40. 因滥伐林木而修路不构成滥伐林木牵连犯从重处罚,而应认定盗伐林木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张某东等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41.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的生态修复与保护

——郝某红、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42. 非法收购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3. 贩卖毒品罪中部分被告人“零口供”定罪

——张某等贩卖毒品案

44.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未获利行为的认定

——杨某贩卖毒品案

45.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宣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46. 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同行人携带有毒品的证据审查判断问题

——刘某、石某明运输毒品案

47. 以吸毒为由被行政拘留的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刑期折抵

——黎某同容留他人吸毒案

48.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被告人坦白如何量刑

——黄某文容留他人吸毒案

49. 制造毒品罪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韦某第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50. 通过麻黄草非法生产麻黄碱类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

——龚某姣、李某焕非法经营,甘某前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51. 氟氨酮尿液检测为氯氨酮阳性,但毒品成分未检出氯胺酮,能否认定氟氨酮为毒品

——彭某婷贩卖毒品案

(七)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2. 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与卖淫人员规定分成比例并非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必要条件

——南某昌容留卖淫案

53. 准确认定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其主、从犯

——闫某龙、张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54. 客观上组织了未成年人卖淫的就应认定法定从重情节

——吉子某某组织卖淫案

55. 容留卖淫人数的司法认定

——张某姿、徐某北容留卖淫案

(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6. 淫秽物品个数的计算

——邓某玮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57. 对互联网淫秽物品的认定

——宋某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二、贪污贿赂罪

58. 虚列开支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杨某贪污案

59. 将国有财产转为本人为股东的公司占有,并以该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致该国有财产被处置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胡某军等贪污案

60. 单位基本了解犯罪事实未向司法机关报案前贪污自首的认定

——陈某萃贪污案

61. 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认定

——周某斌贪污案

62. 扶贫资金的认定

——吴某贪污案

63. 监察委调查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周某枢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64.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要件及量刑情节

——杨某生受贿案

65.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房产的受贿行为应如何正确判断系既遂还是未遂

——夏某平受贿案

66.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

——须某受贿案

67. 高息型受贿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吴某才受贿案

68. 收取超约定利息后在工作上给予便利亦构成受贿罪

——杨某受贿案

69.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区分

——刚某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吴某受贿案

70. 经一审庭审质证过的供述二审翻供,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认定

——陈某建受贿案

71. 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调整

——姚某曙受贿案

72. 行贿罪共犯的认定是否仅依据双方是“不正当利益共同体”

——武某行贿案

73. 村干部在拆迁诈骗类案件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黄某、董某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74. 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情况下的“国有资产”界定

——冯某岭、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75. 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购买安置房的犯罪数额认定

——叶某霞贪污案

三、渎职罪

76.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

——刘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77.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主体的认定

——崔某河贪污、滥用职权,李某庆滥用职权案

78. 泄露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答案的行为定性分析

——郭某红等泄露国家秘密案

79. 司法解释未明确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选择

——金某锋徇私枉法案

80.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应定徇私枉法罪,系情节严重

——何某忠、张甲徇私枉法、受贿案

81. 非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共犯的认定

——张某申、林某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8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王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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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门某富招摇撞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刑初92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招摇撞骗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门某富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路某,其使用虚假姓名“张某”及谎称是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骗取路某的信任后与路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被告人门某富以开公司需资金周转、住院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路某362300元并予以挥霍。2017年4月左右,路某联系不上“张某”后报警,经民警调查,路某才得知“张某”的真实身份。 【案件焦点】 本案定招摇撞骗罪还是定诈骗罪更为合适。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门某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门某富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门某富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门某富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在案的被害人路某的陈述、被告人门某富的供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租房合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门某富虚构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路某的信任与其同居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骗取路某钱款36万余元的事实,故被告人门某富的辩解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门某富到案后始终供述称钱款系路某主动给付,否认其骗取路某钱款的事实,当庭供述称已经向路某坦白自己的真实身份且没有以起诉书指控的名义向路某主动索要过金钱,其始终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没有认罪悔罪态度,故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款、第六十五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门某富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门某富退赔路某经济损失36.2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门某富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关系的判断:究竟是两个对立排斥的罪名,还是存在竞合的罪名?如果构成竞合,究竟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首先,我们认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不属于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法条设置造成的竞合,是永恒存在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即无论案件事实如何,一个犯罪行为都能触犯属于法条竞合的罪名。若本案中,门某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未骗取被害人钱财,而只是骗色,则无法评价为诈骗罪。因此,不能将二罪按照法条竞合犯处理。其次,想象竞合犯属于法理上的竞合,即通过“三段论”推理,某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情节上存在交叉竞合,故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2011年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将二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时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不符合比例。招摇撞骗罪的*高刑期只有十年,而诈骗罪*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对于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按照招摇撞骗罪论处,则显然不合适,会给犯罪者钻法律漏洞留下空间。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门某富通过冒充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路某的信任后,与路某交往并骗取钱财36万余元,其行为无论按照诈骗罪还是按照招摇撞骗罪,都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无法做出轻罪和重罪的判断。故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宜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又由于根据本案被害人所述,其同意与门某富交往并给予钱财,正是出于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信赖。门某富谎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以伪造的身份实施骗财骗色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更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赖。因此,当案件事实不属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时,对犯罪行为以招摇撞骗罪评价,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法益。 综上所述,本案中,对被告人门某富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不符合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想象竞合犯的事实条件,宜以招摇撞骗罪定罪论处。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王莹 张智渊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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