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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5】合同纠纷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5】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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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7092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8
  • 出版时间:2021-04-01
  • 条形码:9787521617092 ; 978-7-5216-1709-2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合同纠纷。内容包含合同效力,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违约责任,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目录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缺乏必要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昊皙公司诉宇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2境外旅游变更旅游合同行程的责任认定

——翔怡兴公司诉舜天公司旅游合同案

3旅游经营者以用车租赁合同为名,实际向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认定为旅游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合同关系

——高某珠等诉杨某华、远归公司旅游合同案

4网络服务合同中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审查判定

——成某文诉人人车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5网络服务商使用格式条款约定管辖,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管辖条款无效

——金某军诉百度公司服务合同案

6捆绑装修合同违规但不违法,购房者不能单独解除

——林某、吴某霜诉中悦地产、富利集团装饰装修合同案

二、合同的履行和保全

7一方未履行的债务与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不具有等价性,则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恒华盛世公司诉新源国能公司加工合同案

8须先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无权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

——姜太公公司诉杏坊村委会合同案

9无书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及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安宇客运公司诉宁常公路公司合同案

10一方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有瑕疵,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

——优森公司诉王某元合同案

11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后再次发生转让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许某井诉谢某满、邱某柳债权人撤销权案

三、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12定作人变更技术要求及定作物交付搁置情况下的损失及责任认定

——晶灿公司诉东渡公司定作合同案

13违约方解除租赁合同应以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代替继续履行

——钮某蓓诉江某兵租赁合同案

14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能否单方解除

——戴某杰诉环球雅思学校服务合同案

15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付款委托而同意向债权人给付之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港荣公司诉迦德诚公司合同案

四、违约责任

16上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下游合同违约的责任认定

——罗马假期公司诉中商公司合同案

17买房人违约不应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全房公司诉刘某高、马某居间合同案

18航班签转的法律属性及违约责任认定

——周某闽诉海南航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19演艺经纪合同中,艺人违反独家条款的违约金判断规则

——唯可漫公司诉王某合同案

五、赠与合同

20夫妻间通过赠与方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性质认定

——王某莹诉林某、马某萍债权人撤销权案

21共同共有人单方赠与共有财产后死亡条件下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

——张某荣诉卢某等赠与合同案

22亲属间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应严格认定赠与人的责任

——戴某美等诉李某赠与合同案

六、租赁合同

23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因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而导致无效

——冯某平、月季公司诉焦作师专、腾达公司合同案

2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字的租赁合同应当结合合同目的对租赁主体进行判断

——福尔公司诉谢某华、恒业公司租赁合同案

七、承揽合同

25承揽人不能仅以艺术性追求为由对抗合同约定

——五洲公司诉锐智公司承揽合同案

26服装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费单价认定问题

——李某艳诉卓翔公司承揽合同案

27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认定

——吴某亮诉赵某生、智达公司承揽合同案

28双方原因导致承揽合同履行不能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青泰公司诉龙山人公司承揽合同案

八、建设工程合同

2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用如何认定

——中景汇公司诉棋盘山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刘某诉曹某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黑白合同”的认定

——通兴公司诉交通公司、荣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九、运输合同

32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安检验视义务的认定

——朱某等诉东海航空公司、国际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33文艺品运输过程中受损的价值估算及如何合理确定文艺品修复后的折价价值

——向某东诉湖北顺丰公司运输合同案

34快递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郭某诉德邦货运公司、德邦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5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合同义务不因乘客下车而终止

——张某付诉弘宇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36汽渡运输中乘客溺水死亡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界定

——张某梅等诉渡口管理所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案

37寄贵重物品,因快递公司业务员的疏忽而未办理“保价”运输造成的损失责任承担认定

——林某升诉顺丰公司新城分公司运输合同案

十、保管、仓储合同

38第三人侵权时保管合同中责任人及其责任限度的确定

——闪某诉福利医院、军地公司保管合同案

39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李某敦、陈某燕诉代代为本公司仓储合同案

40另案中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郑某福诉廖某秉、廖某芹保管合同案

41酒店消费者免费停车遭台风水浸的赔偿认定

——梁某诉利苑酒家、莱佛士物业保管合同案

十一、委托合同

42委托合同中,行使任意撤销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超世纪公司诉肖某仪委托合同案

43商事委托中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受到限制

——杨某平等诉聂某委托合同案

44无偿委托合同中,信托产品发行方告知错误受托人不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严某香诉于某等委托合同案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

45业主委员会自治物业管理中决议生效的要件

——怡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邱某金物业服务合同案

46业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抗辩理由

——明享公司禄劝分公司诉赵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47物业服务瑕疵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银杏物业公司诉朱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48物业公司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裁判尺度

——嘉越公司诉苏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十三、中介合同

49购房参团费能否认定为居间服务报酬

——贾某诉房红包公司等居间合同案

50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分成定金罚则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

——佳惠中介服务部诉王某峰、严某居间合同案

51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居间合同主体的认定

——嘉松公司诉新八公司、罗某吉居间合同案

十四、合伙合同

52公平原则在合伙协议案件中的适用

——高某里、张某娟诉王甲平、童某葵合伙协议案

53合伙企业中契约精神与意思自治的冲突

——李某宽、孙某武诉赵某敏、益新公司合伙协议案

十五、其他

54服务合同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

——林某雪诉欧庭酒店、中国平安财保奉节支公司服务合同案

55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后丧偶妇女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郭某诉H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56“人工刷量”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钱某诉华多公司网络悬赏广告案

57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俞某华诉华多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案

5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规则对滥用退货权利消费者采取中断、终止服务措施具有合法性

——吴某岩诉某品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59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后游戏运营商的责任认定

——崔某波诉某易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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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捆绑装修合同违规但不违法,购房者不能单独解除 ——林某、吴某霜诉中悦地产、富利集团装饰装修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吴某霜 被告:中悦地产、富利集团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7日,吴某霜向中悦地产出具一份《保利天悦花园认购须知确认书》,确认书第五项装修知悉确认中载明:“本人在签订本确认书前,已知悉贵司开发的福州保利天悦花园项目是以毛坯交付,因此同意与贵司指定的第三方装修公司通过签订《装修协议》进行装修……本人在签署本确认书之前,已知悉装修交付标准、装修风格、装修价格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本人*终成功购买福州保利天悦花园项目商品房,本人承诺按贵司要求签订《保利天悦花园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贵司指定的第三方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确认书第六项载明:“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充分知悉并认可本确认书提示内容,且贵司已就上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并逐一向本人进行说明,尽到通知义务,本人对确认书所述内容认可且无异议。” 2018年7月6日,林某、吴某霜与中悦地产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林某、吴某霜购买中悦地产建设的位于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一处房产,房产总价款4920180元。同日,林某、吴某霜与富利集团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林某、吴某霜自愿委托富利集团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对林某、吴某霜购买的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的房产进行户内结构的优化及装修改造,合同总价款为469080元,合同载明:“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同日,林某、吴某霜(乙方)与中悦地产(甲方)、富利地产(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交付标准因乙方要求丙方进行装修改造,将由乙方和丙方在装修阶段自行协调工序和进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交付标准被乙方与丙方签署的《装修合同》所对应的装修及改造标准所覆盖。乙方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丙方支付装修款……为便于装修及改造施工,乙方委托丙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代为与甲方进行房屋交验、收房、领取钥匙并由丙方进行装修改造施工,甲、丙方无须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2018年7月10日,中悦地产向林某、吴某霜代收装修款469080元。 林某、吴某霜认为,中悦地产强迫林某、吴某霜与指定的富利集团签订《装修合同》的行为实质为捆绑装修,目的是变相提高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确认其与中悦地产、富利集团签订的《装修合同》《三方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全额装修款。 【案件焦点】 捆绑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之间成立的合同系意思自治的结果,非法定事由,不得对合同效力作否定性评价。**,案涉《装修合同》《三方协议》系林某、吴某霜与中悦地产、富利集团自主签订,林某、吴某霜并未举证证明中悦地产、富利集团以欺诈、胁迫手段逼迫其签订案涉《装修合同》《三方协议》,且《装修合同》《三方协议》均明显标注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林某、吴某霜主张签订《装修合同》《三方协议》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采信。第二,《装修合同》《三方协议》系出于各方真实意思,林某、吴某霜的自主选择权并未被剥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变相加价是否存在,林某、吴某霜并无证据证明中悦地产、富利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即林某、吴某霜并未证明该款项*终由中悦地产收取,因此无法证明中悦地产、富利集团存在通谋规避政府限购政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故林某、吴某霜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林某、吴某霜并未举证证明《装修合同》《三方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举证证明《装修合同》《三方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故林某、吴某霜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林某、吴某霜诉请与中悦地产、富利集团签订的《装修合同》《三方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应装修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林某、吴某霜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捆绑装修”是指在政府对商品房实行限价备案制度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项目销售中为规避政府限价政策,要求购房人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的同时必须由房地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的销售模式。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日趋严厉的背景下,为突破国家及地方政府的限价政策,开发商通过拆分房价捆绑装修形式进行销售的情形普遍存在。部分购房人签订装修合同后,为了让开发商退还多收取的装修款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装修协议无效,解除或撤销装修协议的纠纷时有发生。此类合同纠纷,往往人数众多,矛盾突出,上诉率高,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未能形成明确统一的审判思路。本案具有典型性及现实意义,其裁判结果及裁判意见对捆绑装修销售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从法律适用看,关于在商品房项目中实行捆绑装修的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修合同由各方自主签订,系合意的结果,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第二,装修合同系出于各方真实意思,购房人的自主选择权并未被剥夺。捆绑销售折算后的房价有可能高于政府指导价格,但该情形并不必然导致销售行为的违法性,也并不必然致使合同无效,故购房者主张拆分价格、捆绑装修的做法实际在掩盖变相涨价之非法目的,难以成立。第三,装修合同涉及的业主具有特定性,不涉及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应指涉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故装修合同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第四,《*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捆绑装修即便存在违规行为,违反的也仅仅是政府关于限价及规范房地产秩序的规范性文件,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未被侵犯。涉案房屋是带装修出售,装修合同不具有独立性,整体履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装修合同》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开发商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和说明义务,以及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购房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同意完全有理由拒绝签订,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未被侵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且购房人已经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无权再以无效格式合同为由要求返还装修款。 目前,福州市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捆绑装修外,还存在以搭售地下车位、储藏间等房屋附属物等方式违规销售商品房。经检索相关案例,对于捆绑销售类型的商品房纠纷,多数法院认为,商品房销售相关联的捆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形,不符合重大误解条件,且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相继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四十四条、**百四十六条、**百五十三条、**百五十四条规定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所吸收,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划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取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认定合同无效依据,同时,采用“违背公序良俗”替代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作为合同无效事由的兜底条款。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认定的进一步限制,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意思自治、尊重契约自由、鼓励市场交易的立法宗旨。具体到商品房销售相关联的捆绑合同纠纷中,立约双方均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主体。如上述分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另外,从社会效果看,在房地产价格波动较大的现实背景下,违约毁约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频现将极大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商品交易安全稳定,法院未支持购房人要求单独解除捆绑合同的诉求,维护了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了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鼓励交易,增加财富,严守合同”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导向。 编写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余玲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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