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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趋势(精)/刘哲作品

司法的趋势(精)/刘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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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25809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77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302580928 ; 978-7-302-58092-8

本书特色

《司法的趋势》从微观的司法现象,具体的司法机理出发,来寻找司法的规律,根据司法规律来确定司法的方向。很多方向实际上在司法现实中已经有了迹象,有了一些量变的苗头,这些其实就是司法的趋势,就是从现实中发现未来。本书就是透过司法现实的迷雾展望司法的未来。

内容简介

本书从当下的司法现实入手,反思内在的困境,从细微之处探察司法发展的方向,并立足这些方向提出期待。作者从司法官的内部视角深入分析了“挂名办案”“机械执法”“司法恣意”等种种司法现象,并分析背后“司法行政化”“程序正义缺位”“司法理念僵化保守”等深层次机制成因,再从近年来出现的“非羁码”提出重构强制措施体系、大幅度降低羁押率的破解思路,从类案索引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网的建设发现判例法的趋势,并提出判例法是解决成文法与社会飞速发展脱节的必由之路。

目录

目 录


**章 现实 / 001


关于“挂名办案” / 002


程序即惩罚 / 012


司法恣意 / 017


司法与表态 / 022


司法管理中的行政杠杆 / 028


如何发挥视频证据的还原力 / 033


审查报告模板的演化 / 038


审查报告的简化逻辑 / 049


第二章 反思 / 059


为什么会有“挂名办案” / 060



VIII


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 / 071


刑拘直诉潜在的司法危害 / 078


如何避免内部的机械执法 / 085


打招呼好使的根本原因在于内请制度 / 091


抗诉有理却不改判,那审判监督还有没有意义 / 097


为什么说控审分离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 105


职业选择的理性与非理性 / 109


第三章 趋势 / 115


重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数字化契机 / 116


新型强制措施的基本问题 / 124


羁押率与司法文明 / 131


司法领域的判例法倾向 / 138



IX


从案例网到判例法 / 146


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看法治的发展趋势 / 154


庭审越来越实质化,还是越来越不实质化 / 165


司法观的意义 / 172


第四章 期待 / 179


司法官人身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 180


司法App Store / 185


城市犯罪地理信息标示图系统的构建 / 192


对“非羁码”的法治期待 / 200


互联网反垄断需要检察力量 / 208


关于检察发展战略的六点思考 / 213


司法的终局思维 / 226



第五章 启示 / 233


人机如何共存 / 234


《风平浪静》中的追诉时效问题 / 239


时间管理 / 247


管理欲望 / 252


如何将愿望转化为行动 / 263


我们能从古腾堡身上学到什么 / 269


后记 / 276





展开全部

节选

  《司法的趋势/刘哲作品》:  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确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  每一个机关几乎都能拥有自己的媒体,不仅是拥有行业报纸的机关,即使没有行业报纸的机关也会有“两微一端”。  凡是媒体就希望抓住热点,就希望获得关注,这往往与司法的谦抑性背道而驰。  这种自有媒体相比于外部媒体来说,对司法可能产生的不正当影响和绑架效应要更厉害。  这种表态虽然及时,却是不够审慎的,因为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经过举证质证,当事人还没有辩护的机会。这种不审慎的表态极有可能影响未来的司法结论。  这种绑架模式,可能妨碍真相的查清,影响案件的走向和刑罚的裁量。  因此,可以说司法与表态之间存在着矛盾。  既不能让司法机关一定不表态,又必须严格限制表态的案件范围以及表态的方式。  这需要有一定之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司法机关就个案发表官方意见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  (1)对于本单位或本行业人员相关的案件,应该慎重发表意见,防止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相关表态结论,可以作为管辖权回避的请求事由。正因此,*高司法机关应该尽量避免就正在处理的案件发表实质性意见。  (2)审判机关就未决案件发表评论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评论应该主要限定在对已经作出司法裁决的部分的阐述。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尚未经手,未得出有效司法结论的案件,也不应进行实质性的评述。  (3)就个案的评论应该坚持*大的审慎性原则。对于未经实质性审查,未得出有效司法结论的案件,不应发表没有根据的意见。因为基于信赖原则,公众会将司法机关自有媒体的报道视为司法结论,应该避免公众产生误判,并避免给司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带来不良影响。  (4)个案新闻报道的出台,不仅要经过司法机关新闻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审核把关,还应该成立专门的司法官联席会议进行评估,从而确保该新闻尺度符合司法机关的司法严谨性。这也是在解决新闻性与司法性的矛盾。在这里,新闻所追求的快与司法所追求的审慎和分寸感是有矛盾的,因此新闻性应当服从于司法性。  (5)特殊案件在特殊时期的特殊处理可能产生导向性作用。对于在疫情期间对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尤其是其中一些恶性案件的处理进行报道,确实可以发挥一些立竿见影的预防作用。但是一样也应该遵循基本的新闻发布原则。  比如经手性原则:到哪个程序,哪个机关才能发表意见;还没有经手的,一般不易发表意见。就好比,对于刚刚刑拘的嫌疑人,审判机关就不宜发表坚决严判的意见。因为这个案件到*后未必一定会起诉,可能都到不了审判机关,那还怎么严判?  如果就因为法院表态能判,还要严判,检察机关就只能起诉,那就绑架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因为这种特殊案件,会因为案情的展开,包括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不同,甚至疫情的发展情况不同,公众恐慌感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也就是一开始未必能准确预测到结果。  即使法院表态要重判,但是法官经过审理,看到了证据之后,也可能发现案件本身与当初的报道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时间仓促,对有些情况的认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也可能是当时偏听偏信了一些情况,但现在剧情反转了。但是当时已经表态了,那*后的结论怎么下?会不会显得难以收场,进退两难?  这也是司法机关不能一上来就把话说得太满的原因,因为新闻与判决毕竟不一样,标准也不一样。  司法的严谨在于其受一系列规则和程序的约束,这是它公信力的来源。新闻当然也要忠实于事实,但是如何忠实于事实,仍然缺少充分的规则和程序,而且新闻的及时性也不容许其遵循司法一般的审慎。因为新闻不具有司法终局性,虽然影响可能很严重,但并不会直接产生具有司法效力的裁决。每一个媒体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立场,同样的事实可能带来不同的结论,从而众多的独立报道就构成了一种真相博弈,让读者自己去得出结论。  ……

作者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曾办理山西溃坝案,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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