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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指导 总第68辑(2019.2)

审判监督指导 总第68辑(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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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052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53
  • 出版时间:2021-05-01
  • 条形码:9787510930522 ; 978-7-5109-3052-2

内容简介

  《审判监督指导·2019年第2辑(总第68辑)》主要内容包括法规速递《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题,实务探讨,实务解答,案例评注,优秀裁判文书选登,理论研讨,经验交流。

目录

【法规速递《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答记者问

【实务探讨】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一)——是不是未学新司法解释这么简单?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二)——对“看章不看人”裁判思路的反思与重构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三)——否定合同效力不能从“激进”走向“保守”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四)——单方刑事犯罪不应否定双方合同效力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五)——对“隐性拒绝裁判行为”的质疑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六)——不应忽视借款用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七)——缺席审判不应单纯依赖原告诉请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八)——博弈!诉讼失信行为之法官攻守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九)——此种情形下减刑刑期怎能计入已执行刑期
2019审判监督十思十省(十)——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涉“套路贷”案件中的缺失

【实务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13日)
……

【案例评注】
【优秀裁判文书选登】
【理论研讨】
【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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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审判监督指导·2019年第2辑(总第68辑)》: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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