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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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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61288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12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566128812 ; 978-7-5661-2881-2

内容简介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安全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将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信息安全关乎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等国家安全的各个要素,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宏观的、动态的概念。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是一个由技术保障、管理保障和法律保障共同构建的,同时发挥人、技术、管理等要素作用的,多层次的复合体系。当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利和信息资产受到严重威胁和侵害时,刑法应当成为强有力的救济途径,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本书围绕着信息安全涉及的核心范畴,从信息系统安全的刑法保护、特定信息保密性的刑法保护及信息内容安全的刑法保护三大方面展开研究,归纳主要的立法缺陷与司法困境,通过适当的域外借答,提供相关罪名立法修改及司法完善的思路。

目录

**章 信息概述
**节 信息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信息传播的历史
第三节 信息的特点
第四节 信息的价值

第二章 信息安全概述
**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信息安全
第二节 信息安全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三节 信息安全涉及的核心范畴

第三章 信息安全刑法保护概述
**节 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节 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基本思路

第四章 我国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节 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刑法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 特定信息保密性方面刑法保护的现状
第三节 信息内容安全方面刑法保护的现状

第五章 我国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节 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刑法保护的缺陷
第二节 特定信息保密性方面刑法保护的缺陷
第三节 信息内容安全方面刑法保护的缺陷

第六章 域外信息安全法律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节 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
第二节 英国的信息安全法律
第三节 德国的信息安全法律
第四节 法国的信息安全法律政策
第五节 日本的信息安全法律政策
第六节 俄罗斯的信息安全法律政策

第七章 我国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节 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刑法保护的完善
第二节 特定信息保密性方面刑法保护的完善
第三节 信息内容安全方面刑法保护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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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保障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简称《互联网安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等。如《互联网安全决定》指出,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应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出发,提出对4类15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同时,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该法还辟专章用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问题。《电子签名法》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法成为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相应障碍的重要步骤。上述多部法律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在信息安全领域,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等。其中,1994年2月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它确定了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能,其所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机房及其环境管理、国际联网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案件报告、有害数据的防治管理、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九项制度,是公安机关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全社会开展的计算机安全的普及、宣传、管理、查处等多年工作经验的总结。1997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部全面调整互联网安全的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四条禁则和六项安全保护责任,不仅对我国互联网在迅猛发展初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为后续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规或规章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建立了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进行有针对性的定级保护,为国内各类信息安全产品提供了广泛的应用空间。2012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当前我国信息安全工作的战略统筹和综合协调不够,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防护能力不强,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并提出了7条意见,**,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二,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第三,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发展信息化水平;第四,加快社会领域信息化,推进先进网络文化建设;第五,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实现信息强农惠农;第六,健全安全防护和管理,保障重点领域信息安全;第七,加快能力建设,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如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证监会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数量较多。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安部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公安部和原人事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等。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与国务院新闻办联合制定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原文化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等。原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原邮电部制定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原铁道部出台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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