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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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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152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0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521621525 ; 978-7-5216-2152-5

本书特色

高品质专家释义:立法专家组织编写,满足学习研究、实务应用多层次需要 特色释义体例:针对法条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典型案例、关联规定等多方面展开深入分析 实务操作指引:为新法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实务指引

内容简介

即将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围绕个人信息的处理,从处理规则、跨境提供、个人权利、处理者义务、保护职责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不同角度确立了相应规则。 本书是由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的非常不错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非常不错专家解读,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准确适用提供了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本书在对条文逐条解读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核心规则的梳理,首先分析条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理论与实务问题,很后以已生效案例形式说明法律适用要点,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每章内容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适用指导作用。

目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概念】

第五条【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个人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原则】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第十四条【知情同意原则的定义】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撤回权】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服务原则】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告知规则】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的豁免及延迟】

第十九条【对个人信息保存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权义约定和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移转】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分享】

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图像、身份识别信息收集规则】

第二十七条【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敏感个人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同意规则】

第三十二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依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对个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和境外提供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法定公共职能的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跨境条件】

第三十九条【出境的告知要求】

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主管批准】

第四十二条【境外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的对等原则】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更正权和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要求解释和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负责人制度】

第五十三条【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的补救措施和通知】

第五十八条【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受托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约谈、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侵害的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适用除外】

第七十三条【术语定义】

第七十四条【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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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即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当前社会实践的普遍状况是,各种非法收集、使用,甚至公开买卖、大规模泄露个人信息的事件常有发生,引发个人隐私侵害、电信诈骗等下游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个人信息处理不当导致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实例也日渐增多,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法律对社会实践发展的及时回应,反映出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特点。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型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智能化、个性化的人类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挖掘利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成为法治回应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条规定旨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体现了法律上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统一,立法目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当然,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这两项根本立法目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是首要的立法目的,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则是次要的立法目的,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本条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表述为: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制定本法。该草案二次审议时删去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表述。缘何如此?个人信息能否自由流动?面对这些问题,立法者在二次审议时明显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事实上,个人信息能否自由流动不是一个绝对的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笼统地声明个人信息允许自由流动是片面的,将其直接作为立法目的加以表达不甚恰当。笔者认为,个人信息能否自由流动的问题,至少涉及四个层面上的法益冲突:一是个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处理者或占有者的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涉及人格权等问题;二是不同商业主体之间围绕个人信息下的经济利益冲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市场竞争问题;三是个人或商业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私有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涉及个人信息监管等问题;四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时的利益冲突问题,涉及国家安全与信息主权。因此,个人信息自由流动实际上牵扯了多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较为复杂,目前暂无统一且合理的意见。此时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写入立法目的,不仅容易造成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内涵的误解,而且可能会影响部分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另外就表达方法而言,“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也可构成后文“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部分内容,由“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进行笼统概括也不失为立法技术的良好展现。综上考虑,立法者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表述予以删除,不仅进一步澄清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而且表现出审慎的立法态度与高超的立法技巧。 本条规定除删除“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表述外,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二审稿相比,还加入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阐明了本法与宪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奠定了本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这一表述在近年来同样涉及互联网数据处理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出现,体现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区别于其他相近法律的鲜明特点: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蔓连。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根据宪法”规定,除阐明宪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外,对人们正确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掌握位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促进个人信息平衡协同治理等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个人信息保护权源于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在权利位阶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不管是商业主体出于合理利用的经济发展需要,还是行政机关出于依法履职的社会管理需要,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维护人的尊严和自主性都应处于首要位置。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是规范部分主体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普通法律,而是起源于宪法、承接自民法,用以保护人格尊严、人格权利的基本法律,是同时具有公法与私法属性的社会性法律。*终,建立起宪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保护权之间的联系,可能意味着同时建立起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任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需权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益,开启个人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综上而言,加入“根据宪法”规定,不仅使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而且成为增进社会共同福祉的法律。 充分理解本条规定,要点在于理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准确适用本条规定,要点也在于权衡和处理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矛盾关系,在个人权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取得平衡。本条规定开宗明义,基本奠定了全篇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格局,即以权益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为辅的个人信息治理模式。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

作者简介

主编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工信部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网信办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主任、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和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 副主编 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与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工信部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网信办北航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常务副主任,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理事。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潭大学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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