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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及生成逻辑(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及生成逻辑(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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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2596714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34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302596714 ; 978-7-302-59671-4

本书特色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与生成逻辑》通过研究党内法规的话语源流、制度定位、体系架构,在法治体系的视野里探析党内法规问题,丰富了其学理支撑,对于法学界,尤其是法社会学研究领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内容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及生成逻辑》结合党内法规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片段,深入考察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中发挥的规范作用,从纵向历史脉络和横向结构功能两个维考察党内法规的规范特质的社会基础和生成理路。在深入考察党内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党内法规规范功能的基础上阐发了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的固有特质,基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展示了党内法规特质的生成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范效力上的二元结构,力求为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提供参考。

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依据和意义
1.1.1 何为党内法规
1.1.2 为何研究党内法规
1.2 学术界现有研究评析
1. 2.1 党内法规历史回溯
1.2.2 党内法规基本理论探究
1.2.3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理析
1.2.4 深化党内法规研究的着力点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1.3.1 由社会功能探寻规范特质及生成理路
1.3.2 在比较中凸显党内法规的固有特性
1.3.3 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
1.3.4 宏观理论论述与微观案例探析相结合
1.3.5 拓展与创新
1.3.6 限制与不足

第2章 党内法规政治属性的历史透视
2.1 党内纪律的法规表达
2.1.1 提出党内法规概念以指代特定党内纪律
2.1.2 以党内法规概念指代党内纪律逐渐定型
2.2 治党经验的系统总结
2.2.1 民主集中制的恢复和发扬
2.2.2 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规范
2.2.3 开启新时期党内法规建设
2.3 政策实施的制度保障
2.3.1 以健全党内法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
2.3.2 以党内法规建设带动国家法治体系建设
2.3.3 以政党治理法治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3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差异
3.1 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
3.1.1 基本范畴的价值次序
3.1.2 权利义务的主次顺序不同
3.1.3 权利义务的明晰程度不同
3.1.4 权利义务的相对关系不同
3.2 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
3.2.1 规范结构的形式特征
3.2.2 概念用语上的专业与通俗
3.2.3 结构体例上的统一与多样
3.2.4 运行适用上的严谨与灵活
3.3 德法融合与德法分立
3.3.1 伦理秩序的保障路径
3.3.2 以不同形式体现道德理念
3.3.3 以不同标准吸纳道德准则
3.3.4 以不同路径贯彻道德规范
3.4 一断以纪与诸法分立
3.4.1 国家法律中的诸法分立
3.4.2 党内法规中的一断以纪

第4章 党内法规的生成逻辑
4.1 社会规范的出场路径
4.1.1 社会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宣告和确认
4.1.2 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国家法律的建构
4.2 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
4.2.1 党员个体利益服从全党的整体利益
4.2.2 党内法规为党的事业提供制度保障
4.3 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
4.3.1 党内法规调整党内纵向管理关系
……
第5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互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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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4.4.1 政治形势的复杂性决定党内法规的灵活性  与国家法律所适用的社会关系不同,党内法规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因其内容的丰富多样和所处环境的复杂多变,其适用和运行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党内法规的任务是通过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供法规制度保障,为实现党的使命任务服务。“党之所以是创造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就是我们不仅在思想上、政治上从来不受任何死的公式所束缚,而且从来不把党的组织形式以至任何组织形式,看成是不可改变的死的公式,我们能够根据中国革命斗争发展的具体条件和新的政治任务以及我们在组织上积累起来的新的经验,来经常改进我们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①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先后带领人民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展了社会主义建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了改天换地的伟大社会变革。与党带领人民实现的伟大社会变革相适应,党在这一过程中所处的历史环境极为复杂多变,党本身所肩负的使命任务也十分广泛和多样,这决定了党组织自身的活动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使得党内法规很难通过明文规定对党内生活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作出全面而准确的规定,而党内法规的运行和适用也不得不由于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体现出较强的灵活性,以确保党内法规的适用能够与所肩负的使命任务相适应,与遂行使命任务所处的现实环境相协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领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过程中,曾经就如何看待共产党内法规制度进行过明确论述。一方面,党的规章制度作为经由特定程序制定的党内规范,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每个加入党内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认真切实地遵守党内法规。另一方面则应当看到,党内法规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党的政策的实施和党的目标的实现,它关于党内生活的制度和规范必须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而不能阻碍党的事业的发展。“当某些形式已经过时,当日益发展壮大的党受到这些形式的束缚的时候,仅仅成百次地强调法律字面上的神圣性是无济于事的。”②特别是在党所面临的社会历史环境与党内法规制定时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更应当灵活适用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的运行紧紧围绕党的使命任务而展开。  1879年,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一封信中指出:“党如果现在还让自己受以前在安逸的和平时期作出的种种代表大会决议的约束,那就是给自己戴上了枷锁。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反社会党人法使任何代表大会都不能召开,从而对旧的决议不能作出修改,这也就废除了这些决议的约束力。一个党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如果党甘愿使这种需要服从于那些已经僵化和死去的旧决议,那它就是自掘坟墓。”①党所肩负的是变革社会的历史重任,相应地,党所面临的也是瞬息万变的社会历史环境。社会历史条件的变迁使得许多原本制定的党内法规由于情势变迁而不能适用于后来的党内生活,如果一成不变地固守和重复不合时宜的僵化教条,则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恩格斯在这段致倍倍尔的信中所提到的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于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无法通过召开新的代表大会的形式加以修改,而固守这份决议则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情况,党“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亦即将那些真正符合党的利益、符合革命事业需要的规范作为党自身应当遵守的法规,灵活处置和对待党的决议,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党内规范,以是否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为根本标准衡量指导党内法规的适用和运行。  近代以来,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迫,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毫无政治权利,缺乏起码的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不可能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途径参与政治生活、解决社会矛盾。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只能采取秘密组织形式,通过阶级斗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消灭阶级差别。“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②,这决定了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不可能得到统治者的认同和许可,必然受到统治者的围剿和迫害。严酷的革命斗争环境和血淋淋的残忍现实使党认识到,为确保党组织的安全和革命事业成功,必须采取极其秘密的组织形式,灵活处理革命斗争过程中的组织问题,确保党内的组织形式和规章制度适应革命斗争的实际情况,为革命斗争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王然,201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海军航空大学政治理论教研室。先后于《中共党史研究》《中国高校社会科学》《科学社会主义》等CSSCI来源期刊发表文章10余篇。先后获得北京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学术奖学金、国家奖学金(2次)、第十七届“清北人师四校论坛”一等奖、教育部社科中心“第七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生论坛”一等奖、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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