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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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1564924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16页
- 出版时间:2020-08-01
- 条形码:9787511564924 ; 978-7-5115-6492-4
本书特色
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本书以社会主义立法制度为,对立法概念、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主体、立法、立法程序、立法语言、立、立法预测、规划和决策、法案起草、法的构造、法则、分则和附则等内容行了全面、详细的论述。
内容简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本书以社会主义立法制度为重点, 对立法概念、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主体、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语言、立法技术、立法预测、规划和决策、法案起草、法的构造、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等内容, 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论述。
前言
前言
随着中国社会主入新时代,立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和推动作用越来越明显,公众对立法的关注和期望也越来越多。这些因素都对立法研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本书的写作也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展开的。本书主要有以下特点。
,突出时代性,把握一个“新”字。党的以来,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立法工作取得新突破。本书注意吸收这些新要求,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和党的十九大取得的一系列理论成果中有关立法的内容融汇于书中。
第二,提高性,坚持一个“真”字。运用计算机软件,将全部现行法律和全部吉林省现行地方性法行,形成了共计291万字的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法律法规的条文数量、章节分布、措辞习惯等多项主要指标做了大量的统计分析工作(由于篇幅所限,很多次要指标的统计后没有体现在书中),支撑起本书立部分的写作,用数据说话,这在国内有关立法的著作中应属首例。
第三,发挥实用性,务求一个“实”字。本书对常见常用的内容做了深入探讨,对不常用到的内容只做简单介绍。有的资料写道:一部法中章的数量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那么“过多”或者“过少”的标准是什么?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始终避免这种看似周全稳妥、实则模棱两可的表述,尽可能提供明确的结论。
第四,注重易读性,体现一个“例”字。始终遵循据事言理的方法,善于用举例的方式阐明观点,增,使表达的意思更加明确,使读者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
第五,避免烦冗性,抓住一个“简”字。一是对一些概念、定义的探讨,虽然学术界形成了很多观点,但在立法实务中或者已经约定俗成,或者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大,本书注意控制这些内容的数量。二是对常见的法律法规名称和机构名称,在不失严肃性的前提下,也多采用简称。
当然,由于所限,本书仍然有很多缺点和不足。有些问题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建议;有些问题还停留在初步探讨的层面;有些理论分析和研究结论,也可能存在疏漏之处。对这些缺点和不足,希望能得到立法工作同人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
目录
章 导论
节 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立法的历史
制度篇
第二章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立法
节 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
第四章 立法机构
节 立法机构的概念与设置原则
第二节 我国立法机构的设置与完善
第五章 立法程序
节 立法程序概论
第二节 提出法案
第三节 讨论和审议法案
第四节 通过法案
第五节 公布法律
第六章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节 立宪概论
第二节 宪法草案的拟定、审议、通过和宪法颁布
第三节 宪法的结构
第四节 宪法的修改
第五节 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特点
第七章 中央立法
节 及其会的立法
第二节 及其各部门的立法
第八章 一般地方立法
节 地方立法概论
第二节 一般地方立法的范围
第三节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
第四节 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节 地方立法的地方
第六节 地方立法审议机制
第七节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
第八节 省级人大的批准权
第九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行政区立法
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述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第四节 行政区立法
第十章 授权立法
节 授权立法的概念
第二节 《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
技术篇
第十一章 立法预测、立法规划
节 立法预测
第二节 立法规划
第十二章 立法决策
节 立法决策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立法决策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立法决策过程的一般规律
第十三章 法的构成
节 法的名称
第二节 卷、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三节 法则、分则和附则
第十四章 立法语言
节 立法语言的表达方法
第二节 立法语言的用词
第十五章 立法完善
节 立法完善概述
第二节 立法解释
第三节 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
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章 导论
节 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立法的概念
立,具有从无到有、建立、制定的含义;法,指法律、法令等行为规则。由此可见,“立”“法”二字组合而成的这一词,基本的意思,即制定法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日益繁荣,法治建设迅速发展。新时期的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以及立法学等各个领域的众多学术专著中,几乎都对“立法”一词的概念做了阐述,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种观点认为立法就是指立法活动,通常也叫法的创制或者法的制定。有的书中对立法的解释是:“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沈授认为,立法是“一定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立法是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的统一。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立法的解释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程序,该术语也用指立法过程的产物,即由此所制定的法律。孙国华教授也认为:“立法有时指成文的法律,有时指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立法活动。”可见,立法既可以指制定法律的活动,也可以指通过这种活动制定出来的法律。本书所探讨的“立法”就是从第二种含义上来理解、认识和研究的。
二、立法的特征
(一)立法是专门的即立法主体,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立法以私有制、阶级和生为基础。没有这些前提,立法活动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中国立法的历史和过程,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证明。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任何国家都是在阶级对立中占了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掌控权力。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不仅要依靠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工具来实现的目的,还必须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取得全社会一致遵行的效力。立法就是统治阶级将自己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多方面的,如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的等。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某种法的形式,只有涉及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关系统治阶级的统治是否稳固、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的那一部分意志,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立法的对象。
当然,通过立法所确认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而绝不是指统治阶级中少数或个别人的意志,更谈不上对任何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反映。至于统治阶级中的众多的阶层或集团,虽然也是统治阶级的组成部分,但他们的意志只有在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相吻合时,才能在立法中得到反映。立法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将统治阶级的成员、阶层、集团的个别意志抽象和概括为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过程。
统治阶级将其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立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即是只能由行的一种活动。任何普通公民个人、政党或社会团体,都无行这种活动。不可否认,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存在个人作为立法主体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的情况。另外,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中说的话就是法律,立法权是掌握手中的。在现代国家中,也存在着法律只有立宪国)统等认可才能生效的情况。正由于此,学术界也存在个人可以成为立法主体的观点。谁也不能否统是一个特定的人,统在行使立法权时,则不是一个普通公民,而是以国家元首的身份和名行的。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既是特定的人,但同时又是国家机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重要的。
作者简介
李鹏飞,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吉林省人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科员。研究方向:立、立法语言。学习期间曾被评为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是吉林省在北京大学定向招录的优秀青年人才。作者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曾工作过,这些经历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实践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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