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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法治发展报告(2020)

中国体育法治发展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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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13284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301328460 ; 978-7-301-32846-0

本书特色

本书兼顾理论和实务、全面梳理中国体育法治2020年的发展状况。从2019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开始编纂《中国体育法治发展报告》,2021年首部报告编辑完成,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是第二部报告。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九篇:开篇主要从宏观角度介绍中国体育法治2020年的发展概况,具体包括立法概况、法治实施概况、法治监督概况以及法治保障措施概况;第二篇和第三篇分别介绍中央体育立法法治情况以及我国地方体育法治发展状况;第四篇主要介绍我国体育行政部门改革发展状况;第五篇介绍我国体育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状况;第六篇的主要内容为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状况;第七篇具体介绍反兴奋剂法治的发展状况;第八篇介绍重大赛事法律事务发展状况;第九篇介绍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状况。从2019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开始编纂《中国体育法治发展报告》,2021年首部报告编辑完成,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是第二部报告。

目录

总报告
中国体育法治发展概况(2020)

分报告
体育立法篇
中央体育立法发展报告(2020)
地方体育法治建设报告(2020)

体育行政篇
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报告(2020)
体育行业协会治理报告(2020)

体育纠纷解决篇
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报告(2020)
反兴奋剂法治建设报告(2020)

体育赛事篇
重大赛事法律事务分析报告(2020)

体育法学研究篇
体育法学研究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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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3.立法意义分析《办法》一方面将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法定化,以激发体育赛事产业的活力与动力,使体育产业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另一方面又强化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明确了政府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体育作为重要的社会事业,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全局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体育赛事活动由于群众参与广泛,人员密度高,存在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北京冬奥会等大型国际、国内赛事日益临近,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呈现出频次密集、规模大、关注度高、辐射面广等特点,随之而来的各种安全风险也更加凸显。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环境的安全稳定。体育赛事安全监管是完善体育赛事安全保障体系和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办法》第3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确定了政府与行业的合作监管。合作监管是关于监管理论的新发展,它试图克服传统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在履行监管职权时的缺陷,通过引入多元监管主体,实现公私合力。政府与行业合作监管具有互补性,体育赛事是多维的、动态的,仅依靠行政监管抑或行业监管,都很难彻底消除赛事安全风险。如《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这实际上确定了中央与地方赛事活动的监管范围。但实践中一些体育赛事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纯粹依赖行政监管或行业监管则会出现监管的“真空”。行政机关在管理上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制度较为稳定,并以执法权保障监管的效能。囿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机关只能集中力量重点监管体育赛事安全的某些环节,因而可能出现监管疏漏、监管盲区等情况,这意味着国家需要依附体育社会组织的高度专业化、精细化以及强动员能力,回应人们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达到提升体育治理效能的目的。行业协会的非官方性使得其在管理的权威性上弱于行政机关,但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民间性使其可以通过设置行业标准、协商签订契约、确立认同方式等灵活手段进行赛事安全监管,这样既可以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又能及时作出反应。二者结合能够克服自身缺陷,实现互补:在制度有漏洞或空白时,行业协会可以迅速以专业化、协商化的手段进行监管;在执行监管乏力时,行政机关可以用强制手段保障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  4.立法发展分析  《办法》围绕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为核心,建构了以组织、服务、监管和法律责任为配套的管理体系。政府与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和监管的主体,在取消赛事审批后体育行政部门如何转变自身职能定位以及更好地发挥指导与监管作用,将是未来立法研究的新方向。  一方面,在取消体育赛事审批之后,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转变体育赛事管理观念,构建服务型、法治型政府。政府应该为社会办赛主体提供办赛可行性分析,作出赛事策划和布局,发挥政策导向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和服务职能,变微观干预为宏观引导。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为代理人,既是体育赛事制度体系的变革者,也是体育赛事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更是推动体育赛事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者。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将落脚于完善治理手段,谋求体育赛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在这一过程中,核心的治理手段便在于“法治”。依法治理体育赛事,谋求体育赛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另一方面,虽然《办法》确定了政府与行业合作监管的原则,但我国体育赛事安全监管依然存在监管主体多元但职权范围不清、责任多样但承担方式不明等问题。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行使边界是事关体育赛事安全监管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合作模式要求厘清行政机关监管的职权范围和单项协会监管的权力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缺失和监管重叠的现象,进而完善体育赛事安全监管制度、带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体育治理能力。

作者简介

  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律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防控机制研究”等,在期刊及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参与《律师法》《公证法》《体育法》《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的修订。研究领域为体育法学、司法制度、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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