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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研究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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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99438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647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100199438 ; 978-7-100-19943-8

本书特色

全面梳理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与实现问题,助力提高环境监管工作质效。

内容简介

本书理论联系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际,聚焦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缺失和实现不良问题,既对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及其设定与实现的机理作了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探究,又对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若干重要的实践性问题作了较深入的对策研究。 对于促进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创新、制度完善和有效实现,本书不失积极的学术理论价值与实际应用价值。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环境资源法学、行政法学等相关学科师生的专业参考书籍,亦可作为环境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参考用书。

目录

绪论

**节 基础性概念阐释

一、 环境监管

二、 行政法律责任

三、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一、 研究缘起

二、 研究意义

第三节 研究现状与综述

一、 研究现状

二、 研究综述

第四节 立论之理论基础

一、 本源性理论

二、 派生性理论

三、 理论基础在环境法学领域的体现

上篇 设定论

**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原理论(Ⅰ)

**节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概念解析

一、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涵义

二、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特征

第二节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原则归结

一、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原则的涵义

二、 相关法律责任原则学术理论研究的现状

三、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标准阐释

一、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合法性

二、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科学性

三、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技术性

第二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原理论(Ⅱ)

……

第三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规范论

第四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缺失论

第五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对策论

下篇 实现论

第六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实现原理论(Ⅰ)

第七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实现原理论(Ⅱ)

第八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现状论

第九章 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实现对策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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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2)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要充分考虑并恰当配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既涉及责任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问题,也涉及环境监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问题,还涉及环境行政问责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环境行政问责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问题。相关立法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首先必须对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真研究、理性分析,并合理配置相关权利义务。其具体要求有三:一是对相关利益主体自身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在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重视对保障责任主体权益的程序性规范、救济性规范的构建;在赋予有关行政主体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问责职责权限的同时,既要重视保障问责权有效行使的法律规范的设定,更要重视监督行政问责权依法行使相关法律规范的设定。二是对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其重点是要合理配置环境行政问责主体与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主体的环境行政主体与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公务员、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等相互之间与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设定和实现相关的权利义务,力求做到不同主体间的责权利配置合理、适当、大体均衡,不存在配置失衡等问题。以作为责任主体的环境行政主体与环境行政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为例,在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时应当体现错责相符、各负其责原则,不能将应当由环境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配置给公务员个人,也不能将个人应承担的责任配置给环境行政主体;不能只针对公务员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而不对环境行政主体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三是对利益的立法配置须具有正当性。有关立法主体在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时,只应考量并合理满足利益主体正当利益需求,不应当考虑与满足其不正当、不合理的利益需求。例如,因本位利益诉求等因素的影响,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一般都不希望、不愿意在立法中设定具体、明确、严格的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从环境监管者的主观意愿而言,不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不具体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好,如果非要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理想、满意的状态就是少设、轻设。如果有关立法主体特别是作为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只一味迎合、满足环境监管者的这种不当愿望、诉求,显然就不可能设定出高质量的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规范。  (3)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要充分考虑并合理配置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形式。其主要要求有三:一是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与环境监管义务性规范的设定要保持合理比例关系。环境监管义务性规范是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相关立法在设定环境监管义务性规范的同时,*理想的做法应是针对违反了义务性规范的行为设定相应的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但受成文法的局限性、环境监管义务的复杂多样性、法律责任设定的谦抑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亦无必要针对所设定的环境监管义务性规范一一设定相对应的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但如果只设定环境监管义务性规范而不相应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规范显然也是违背基本立法原理与规律的。因此,有关立法主体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针对所设定的那些主要的、重要的义务性规范设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规范,并使两类规范保持比例上的合理性、条款设置上的有机衔接性,不能只重视对环境监管义务性规范的设定,而轻视对相应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设定。二是保持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与环境监管行政违法行为的合理对应,做到过责罚相适应、相统一。三是保持不同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之间的合理区分与有机衔接,做到责任形式体系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安排、不同的责任形式强度配比适当、责任形式适用规则完善。  (4)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要合理顾及有关主体的履责能力。任何制度的设定,必须充分考虑制度执行者的实际情况,不得显著超出执行者的执行能力与条件。否则,不但有失制度设定应有的科学性、正当性,而且也会大大降低制度的执行力与社会公信力。就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而言,重点是要充分考虑责任主体的履责能力与环境行政问责主体的问责能力,做到所设定的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既可以为责任主体的责任能力合理承受,又可以与问责主体的问责能力相适应。例如,在设定环境监管行政法律责任尤其是财产给付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责任设定及其实施的必要制裁性、威慑性,也要合理兼顾责任主体所在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责任主体的一般性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以保证所设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适当性、实际可行性。

作者简介

刘志坚,男,1962年生,甘肃古浪人。兰州大学萃英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环境行政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法学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等学科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  宋晓玲,女,1985年生,河南项城人。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环境资源法学等学科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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