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93369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68
- 出版时间:2022-02-01
- 条形码:9787510933691 ; 978-7-5109-3369-1
内容简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社会稳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刑法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意义重大,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载体,在刑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997年《刑法》出台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情况变化,及时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先后颁布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若干立法解释。其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出台了很多相关规范。
目录
**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刑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
第七条 属人管辖
第八条 保护管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老年人从宽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主犯和犯罪集团及其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及其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及其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种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计算与折抵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节选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总则卷》: 第二款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规定,即在这个年龄段中的行为人不是实施了任何犯罪都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育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只规定这个年龄的人犯上述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常见的严重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而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款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而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涉及刑事政策调整的大问题,需要根据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实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变化、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统筹评估研究,需要非常慎重。世界上也有国家确定的年龄较低,但这是建立在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的,有关年龄实际上是适用少年刑事司法的年龄。根据本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第二款的规定一样,指的也是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而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一样,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本款中的“情节恶劣”需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包括行为人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采用残忍手段、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行为人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形的,*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核准追诉。其中,*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必经程序,这是为了严格限制对这部分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应当由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依照有关法律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款是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尚属于未成年,未成年人正处在体力、智力发育过程中,虽已具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其经历短,社会知识少,其成熟程度还不同于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处于成长过程中,具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特点,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 第五款是关于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不满十六周岁而没有受刑事处罚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行为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教育行为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在必要的时候”,一般是指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实管教不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复杂,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需要综合治理。对于有的由于缺少教育、监管等原因,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危害行为的,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可能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但对于实施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大的,应当依法进行专门教育矫治。关于专门矫治教育,根据我国2020年12月修改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上述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是应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制度建设。只有不断完善少年犯罪的司法体系,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矫治制度、措施等,才能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犯罪,防范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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