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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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93401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96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10934018 ; 978-7-5109-3401-8
内容简介
《公司法律规范指引》一书整理汇编了与公司审判业务相关的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等法律文件,该书由两大部分汇编而成:法律文件、指导案例。法律文件分为综合类,登记管理类,上市、证券发行类,经营管理类,破产、清算类,指导案例为*高人民法院历年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指导案例。书中文件按照效力等级、公布时间等进行分类、排序。 《公司法律规范指引》工具价值突出,便于读者查阅,是法律从业人员处理公司有关法律问题、查阅相关规定、执业办案的重要法律用书。
目录
一、综合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2.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年2月17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1月9日)
3.司法指导性文件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2021年3月1日)
第二部分 指导案例
节选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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