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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2270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62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510227028 ; 978-7-5102-2702-8

内容简介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采取一系列主动跟进的思路举措,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职尽责,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新格局。  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高检院党组清醒地认识到,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路上,影响和制约法律监督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检察队伍整体能力素质跟不上、不适应。高检院组织编写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旨在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录

**章 行政检察概述
**节 行政检察的任务、理念和格局
一、新时代行政检察任务
二、新时代行政检察理念
三、新时代行政检察原则
四、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格局
第二节 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一、对行政裁判结果的监督
二、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三、对行政诉讼执行的监督
四、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
五、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三节 行政检察工作制度
一、调查核实
二、公开听证
三、司法救助
四、智慧借助
五、案例指导与强制检索
第四节 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一、抗诉
二、再审检察建议
三、检察建议
四、行政诉讼监督报告
五、专项监督活动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章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办理
**节 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的重点难点
一、对不予立案与驳回起诉的审查
二、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新证据的认定
三、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判断
四、对生效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审查
五、对严重程序违法情形的审查
六、对其他监督事由的把握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
二、应当提请抗诉的案件范围
三、对调解书监督的方式
第三节 出席法庭
一、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二、出席法庭的任务
……

第三章 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四章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五章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六章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七章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八章 涉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九章 涉行政强制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十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十一章 涉行政征收与补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十二章 涉土地管理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涉行政协议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涉工伤认定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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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十大业务系列教材——行政检察业务》:  (三)利害关系  1.个人反射利益受损时无诉权  只要某个行政行为对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或必将产生实际影响,而不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则上就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实务中不能做过分扩大解释,只有当事人在公法领域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其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某个法律规范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那么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个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只有法律规范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保护个体利益的时候,个人才能够依据该规范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确认当事人具有反射利益,但不等于确认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上的诉权。因为《城乡规划法》第9条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非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范。例如,动迁户在没有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之前,还在原来的房屋居住。开发商在他家的旁边建了一个三层的楼房作为回迁户安置房,该楼房违反规划建在了绿地上,但是该违法建筑对当事人的通行权、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未造成实际的侵害。此时,当事人依据该条诉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缺乏请求权基础。  2.不履责案件起诉人利害关系证明责任  关于不履责案件,起诉人除了要证明行政机关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之外,还要证明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否则不具有诉权。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10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利害关系特殊性  有些当事人和一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代表跟所有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例如,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整个补偿都享有权益,因此,他对于征收决定有权提起诉讼,公房承租人、经济适用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所有权人,可以比照所有权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一般的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项目中通常只涉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等损失,其对政府部门不区分受偿主体将停业损失费支付给房屋所有人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对征收决定缺乏利害关系,因此,无权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4.利害关系范围  利害关系既包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也包括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既包括当事人实际权益的直接减少或消除,也包括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对减少。  (四)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应以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结果为标准。  有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只要没有改变处理结果,仍应视为维持原行政行为;有的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有的复议决定以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违法,但不否定原行为的效力,属于维持原行为。  第二,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三,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的,相当于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进行审查判断,此时不能视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为。当事人只能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不能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均作为被告进行共同诉讼。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第四,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的羁束作用。例如,当事人申请复议主张某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如果复议决定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对争议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驳回复议申请。那么,当事人直接起诉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会因为复议决定的羁束,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存在而驳回起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只能先起诉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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