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案例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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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93356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21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10933561 ; 978-7-5109-3356-1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物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系《*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之物权案例分册,全书对物权案件进行了分类梳理。全书按将所收录案例分为物权确认纠纷案例、返还原物纠纷案例、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等,对案例进行了细致的分类梳理。 《*高人民法院物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以案例的形式对*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审判工作法律适用中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实例阐释,对法律执行工作者准确掌握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具有指导价值。
目录
1.于忠民与田胤先、刘颖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对原审判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2.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
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乒斥有,且其已将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
出售给业主的商晶房中,则该涝屋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
金钱质押生效必须满足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
返还原物纠纷
4.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单位的财产行使留置权
5.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十二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属于农村建设工程中未分配的房屋,其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要求私自侵占者返还该房屋的应予以支持
6.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
排除妨害纠纷
7.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从家根排除妨害纠纷案
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且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鬃决
8.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应向买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买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其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慎重审查
9.李某某与李某玉排除妨害纠纷案
房屋所有人要求残疾人亲属搬离涉案房屋违背亲属问帮助义务的,不应支持
恢复原状纠纷
10.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通信运营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权的条款无效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业主知情权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
共有纠纷
探矿权纠纷
采矿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其他纠纷
节选
《*高人民法院物权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 其次,万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就万鑫大厦发生火灾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沈阳市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记载,万鑫大厦火灾是由于案外人李欣燃放烟花爆竹所致,且(2011)和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李欣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说明万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导致万鑫大厦失火的侵权行为。第二,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沈阳市消防局消防档案记载,万鑫大厦所使用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塑料草坪分别不符合E级和Dfl级要求,应当认定万鑫大厦在本案火灾前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存在不符合《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但《暂行规定》系2009年9月25日颁布实施,此前我国并未就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规定,该《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就溯及力作出特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前述暂行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前,万鑫大厦已经基本完成工程施工,万鑫大厦的设计、施工均发生于《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之前,且*终经沈阳市公安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该大厦外墙使用了挤塑板等材料存在过错”,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第三,关于中一公司就万鑫大厦火灾是否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万鑫大厦火灾系案外人李欣疏忽大意失火所导致,李欣作为万鑫大厦A座住店客人,与万鑫公司及中一公司不存在内部牵连关系,赵淑华主张火灾来源是万鑫大厦内部而非外部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中一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法院对赵淑华要求中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后,关于万鑫公司主动修复案涉房屋一节,万鑫大厦火灾后,万鑫公司对于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万鑫大厦B座进行了修复。万鑫公司承担相应修复费用的行为系万鑫公司自行处分其财产,并不能因此而推断万鑫公司就万鑫大厦火灾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赵淑华在上诉状中主张万鑫公司的修复行为实际是在履行赔付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万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导致万鑫大厦火灾的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万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对于万鑫大厦火灾存在过错,故赵淑华请求判令万鑫公司及中一公司就其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赵淑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696元,由赵淑华负担。 再审期间,赵淑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租房协议书》及租金收据,,拟证明万鑫大厦发生火灾后,赵淑华另行租房居住,累计发生房屋租金费用357000元。证据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赵淑华房产室内财产和现金被烧毁,导致无力偿还购房贷款。兴业银行起诉赵淑华,为此,赵淑华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万元和违约金228000元。证据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执字第00493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案涉房屋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拍卖数次流拍后,以3186300元低价抵偿给发放按揭贷款的兴业银行,火灾导致赵淑华购房款损失。证据四,公估报告书第73页的定损理算书、万鑫保险单、项目资产核定表等,拟证明案涉保险范围包括B座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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