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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25189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0
  • 出版时间:2022-04-01
  • 条形码:9787521625189 ; 978-7-5216-2518-9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执行案例。内容包含对不动产的执行、对特殊标的物的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查封、执行依据、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执行中的财产保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中的其他问题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目录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1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

——廖某琴诉某小额贷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

——陈某阳、陈某羽诉颜某全、陈某根执行异议之诉案

3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

——李某诉陈某秋、陈某宇执行异议之诉案

4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沈某芬诉丁某娟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5经济适用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认定

——黄某诉秦某明、第三人徐某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6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

——蒋某某诉白某甲、白某乙执行异议之诉案

7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后,因移送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可由受移送法院管辖

——城建集团诉臧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8案外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刘某义诉胡某、胡某华执行异议之诉案

9物权期待权的适用原则

——刘某生诉张某圣、张某恒执行异议之诉案

1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既要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又要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作出判断

——甘某涛诉某融资担保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11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何某飞诉姜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2婚内形成的分割房产的调解书不能作为阻碍执行的依据

——王某诉王某泉、孟某云执行异议之诉案

13案外共有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赵某诉刘某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4执行和解中以物抵债的债权人能否排除对该标的之强制执行

——李某峰诉某建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5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共有农村住宅可进行查封等强制措施处置

——贺某喜等诉董某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6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某投资公司与某节能科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7明知限购政策仍购买房屋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属于“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吴某与某银行无锡分行、孙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8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不动产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可以认定为“买受人自身过错”,不能排除执行

——某商贸公司与甲食品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9案外人基于不动产被查封前订立的租赁合同要求带租拍卖,应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某产业集团诉吴某彪、某钢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20不动产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原则

——庞某水与邵某明等执行异议案

21执行异议审查中案外人居住权的认定

——某银行镜湖支行与柳某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2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排除金钱债权执行

——马某俭诉韩某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3案外人异议程序中承租权的认定

——王某生与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4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非阻却一般物权期待权中“合法占有”的要素

——许某尹与某银行学田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5房屋预查封后提供执行担保查封其返还购房款情况下如何确定分配顺序

——张某洪与某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复议案

26通知轮候查封案件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施某辉与姜某如等执行复议案

27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从严审查

——某建设公司诉某建筑集团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8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陆某伦、高某英诉讼费执行案

二、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29案涉账户内的资金其实质性权属并非账户开立人所有时能否排除法院的执行

——张某伟诉黄某炼、某家具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30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的司法认定及强制执行程序排除的规程

——某银行凯里金泉支行诉林某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31请求追加“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合伙人无法律依据

——边某萍诉冯某恩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3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某物业公司与某百货公司执行异议案

33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一方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

——某珠宝公司与杨某天执行异议案

34执行法院可直接审查执行和解协议之效力

——某制造公司与某电子科技公司执行和解争议案

35被申请执行人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混同后无证据证明专项资金与自有资金相区分的不能阻却法院执行

——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教育局执行异议案

36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减免问题的范围界定

——王某亮与陈某等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37被执行人以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终结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应予支持

——李某来与姚某建、王某梅执行复议案

38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应通过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某轴承制造公司与徐某等执行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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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6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 ——蒋某某诉白某甲、白某乙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3.当事人 原告:蒋某某 被告:白某甲、白某乙 【基本案情】 蒋某某与白某乙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湘092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驳回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蒋某某不服,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应属居间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湘09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092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白某乙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蒋某某250000元。因白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某某向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20)湘0922执5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白某乙所有的A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白某甲系白某乙之女,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离婚时约定夫妻双方自购的夫妻共有房产及家里电器、家私归白某乙所有,待女儿成年后,转为女儿白某甲所有。原告蒋某某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被告白某乙名下房屋时,白某甲已满18周岁,故白某甲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湘092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登记在白某乙名下房屋的执行。蒋某某对裁定不服,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焦点】 白某甲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白某乙名下,白某甲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基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排除强制执行;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待女儿独立后转为女儿白某甲所有,该约定应视为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将房产赠女儿的意思表示。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白某乙、白某乙前妻仅是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白某甲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白某乙、白某乙前妻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作出后,白某甲、白某乙前妻并未将房产办理至白某甲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白某乙将房产过户至白某甲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白某甲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受赠人白某甲表示接受并已经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但《离婚协议》是白某乙、白某乙前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白某乙、白某乙前妻与白某甲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认定赠与有效,故白某甲不能基于案涉房屋受赠人身份排除强制执行。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准许继续执行白某乙所有的A房屋。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不动产登记效力对抗执行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的沿袭,是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它们是两个相互依存的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经过法定公示方法而取得物权的公信力。 公示,即公开揭示,使人周知之义。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物权公信原则所着眼的,正是物权变动中公示形式所产生的这种公信力,它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按照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能取得公信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交付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在女儿白某甲成年后归白某甲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换而言之,只有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后,才能完成房屋权属的转让。案涉房屋由于未办理相应登记,故白某乙、白某甲应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从而真正地完成案涉房屋的权属移转,否则,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另外,《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与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本案中,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仅是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白某甲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是否已经履行了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作出后,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并未将房产办理至白某甲名下,而是仍然登记在白某乙名下。对于房产赠与而言,在房产未过户至白某甲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白某甲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其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因《离婚协议》仅是白某乙与白某乙前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故不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白某甲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依据蒋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白某甲不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继续执行该案涉房产。 编写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吴燕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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