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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刑法解释限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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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7640410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5
  • 出版时间:2022-03-01
  • 条形码:9787576404104 ; 978-7-5764-0410-4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进入网络时代,社会结构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这种改变也反映在对犯罪的惩治及预防中,传统犯罪网络异化趋势明显。对于这种趋势,当前的司法实践激进或保守的声音不断,激烈程度远超传统犯罪,呈现出体系性的争议。为了在人权保障与秩序维护之间保持刑法机能的平衡,我们需要重视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动向,寻求现行刑法在网络异化型犯罪中的恰当运用,其核心则在于对现行刑法解释限度的把握。当前学界多数是从网络犯罪刑法解释、刑法解释限度等单一角度开展研究,对于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解释限度的综合性研究较少。在网络犯罪立法尚未完善而司法需求一直存在的背景下,深刻认识传统犯罪网络异化趋势,发掘现行刑法的应用潜力,划定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刑法解释限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目录

导论

**章 问题概说: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及其规制困境
**节 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及其表现
一、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概念
二、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表现
第二节 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其原因与出路
一、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刑法规制困境
二、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规制困境的产生原因
三、破除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规制困境的出路

第二章 理论现状:对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解释理论的梳理
**节 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解释理论的梳理
一、客观解释论
二、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三、扩张解释论
四、法益解释论
五、类型化解释论
第二节 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刑法解释理论分析
一、局限于传统解释论
二、解释路径过于抽象
三、盲目追寻文义核心或本质
第三节 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解释理论的应然走向
一、由传统解释论向网络解释论转变
二、由“结果导向”向“路径导向”转变

第三章 问题关键:构建契合网络社会特质的刑法解释限度标准
**节 刑法解释限度主要理论述评
一、犯罪定型说
二、法文语义说
三、国民预测可能性说
四、实用主义说
第二节 综合的刑法解释限度标准之提倡
一、网络社会的特征
二、应构建综合的刑法解释限度标准

第四章 具体方案(上):以法条的可能文义为基础
**节 以法条的通常含义为底色
第二节 考虑网络隐喻影响下的语义变迁
一、语言的网络隐喻
二、应承认并适应网络隐喻趋势
第三节 根据语义范式性的强弱调整位阶
一、范式类型说的引入
二、范式类型说与类型理论的比较
第四节 文义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五章 具体方案(下):以多种因素的考量为补充
**节 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一、法益本体的认定
二、法益侵犯程度的判断
第二节 网络犯罪刑事政策
一、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趋势
二、我国的网络犯罪刑事政策
三、我国网络犯罪刑事政策的运用
第三节 网络技术
一、技术规制与法律规制的选择
二、技术中立对刑法解释的影响
三、技术缺陷情境中的期待可能性
第四节 指导性案例
一、相似性判断
二、结合全案背景提炼裁判逻辑与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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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已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加之其即时性、便利性和低成本性,网络犯罪在危害程度与危害范围上均较传统犯罪更为严重。此观点看到了网络技术对犯罪危害性的放大功能,但失之于绝对。网络犯罪的法益侵害具有个体性,其本身并非划分明确的一类犯罪,而是在多样性方面与传统犯罪无异的具备网络特质的犯罪,正如我们无法断言全部现行罪名的法益侵害程度一样,我们也无法断言全体网络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特别是网络异化型犯罪。在成为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之前,网络犯罪只会停留在刑法规范及其概念之中。因此,微观个案意义上的把握比宏观性的分析更具实际意义。对于占网络犯罪绝大部分比例的网络异化型犯罪而言,犯罪方式与空间的改变不必然带来危害性的增强,这和传统犯罪中用枪杀人不必然比用刀杀人危害性更大道理相近。遑论各种被侵犯的新型法益层出不穷,法益的性质、类别及侵犯程度均有待厘清,欠缺与传统犯罪危害性比较的前提。如大批量恶意注册网络账号的行为作为下游违法犯罪的源头应受到严厉打击,但注册行为的原子化,下游犯罪的多样化导致法益模糊,进而使刑法规制陷入困境,抛开个案断言此类行为比传统犯罪危害性更大不可取。故而,我们需要对网络空间不法行为侵犯或威胁法益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动用以及怎样动用刑法。  在网络异化型犯罪法益侵犯程度的判断中,有学者认为,工具性网络犯罪法益被侵害的衡量方式与现实犯罪法益被侵害的衡量方式一样。空间型网络犯罪所侵犯法益的认定要依赖于对现实空间犯罪所侵犯法益的认定,前者在认定前应当转化为后者。该学者主张以传统法益侵害标准衡量网络异化型犯罪,其前提在于将网络异化型犯罪还原为传统犯罪。这种观点否定了网络犯罪的独立性,没有看到网络空间中法益侵害量化方式的异化,是片面的。显而易见,传统以数额、数量标准为中心的法益侵害的量化模式已逐渐无法适应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情势,如数额或数量标准无法很好地满足虚拟财产及网络服务侵犯案件的定量需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也因其先天的抽象性使法官更加无所适从。  近年来,新型网络犯罪愈加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积量构罪”特征,即利用网络大量实施低危害行为,累积的危害后果或危险达到可罚的程度。打破此种僵局的路径是根据网络特质,在现有法益侵害量化模式的基础上建构网络环境下法益侵害量化的新方案。对于可以直接适用现有法益侵害量化模式的情形,处理方式可与传统犯罪一致,如网络侵财犯罪仍可适当采数额标准。对于现有法益侵害量化模式无法处理的情形,可通过对点击数、下载量、信息时长、访问人数、注册人数、系统程序功能、网络平台性质、技术性强弱、动机及罪过、网络义务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确定网络行为的可罚性。出于刑法明确性原则,*高司法机关针对网络异化型犯罪出台了大量司法解释,为该类犯罪法益侵害的量化提供了指南。但从长远来看,司法解释应当从诸多针对个罪或类罪的精细化解释中抽象出原则或规律,作为网络犯罪法益侵害量化的“圭臬”,并给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否则将长期局限于滞后或“顾此失彼式的司法解释”,不利于网络环境中法益侵害量化共识与规则的形成。若刑法立法或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也不意味着我们对网络异化型犯罪的法益侵害量化无计可施,我们可以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以现有的法益侵害量化标准为基础,在法益侵害量化研判中加入网络因素,使之与传统定量因素相融合,准确评价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简单地说,对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处于阙如状态的网络异化型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可秉持“传统定量因素+网络因素”模式,其中“网络因素”是指网络环境下不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影响罪量的网络性因素。

作者简介

  郭玮,男,1987年生,汉族,河南平舆人,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解释学、网络刑法、知识产权刑法。  主持、参与国家及省部级项目2项,合著1部,先后在《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国外社会科学》《甘肃社会科学》《新疆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第五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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