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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专家建议稿与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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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66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69
  • 出版时间:2022-04-01
  • 条形码:9787510226670 ; 978-7-5102-2667-0

内容简介

  由于医事法的发音与现行医师法容易混淆,因此课题组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事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主要课题成果为《条文与立法说明》。课题组将研究期间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与其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关系,域外医事法可借鉴内容,以及难点问题的立法建议等均融入立法说明部分。

目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一:患者至上原则】
第三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二:不伤害原则】
第四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三:意思自治原则】
第五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四:公平正义原则】
第六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五:一视同仁原则】
第七条【医疗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条【行政监管权力与监管部门】

第二章 医疗机构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登记】
第十三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变更】
第十四条【个体医疗机构设置人的条件】
第十五条【个体医疗机构设置人的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联合诊所与医生集团的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九条【著名医疗机构名称保护制度】
第二十条【公立医疗机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院长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总会计师聘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总药师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立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立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立医疗机构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年薪制度】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高工作强度制度】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内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标准】
第三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标准与诊疗数据权】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非创收部门和场所】
第三十四条【捐赠医疗机构的特殊免税制度】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发展基金提存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患者安全改进基金提存制度】
……

第三章 医患权利义务和患者权利保护体系
第四章 医疗广告
第五章 医学教育与教学医院
第六章 医疗人力资源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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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专家建议稿与理由说明》: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破产清算的规定。  近年来很多民营医疗机构破产,特别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涉及出资等问题,在具体管理程序上类似于企业,因此必然会涉及破产清算问题。社会资本大举进入医疗行业,除资金优势外,管理、人才、技术、市场优势、市场化竞争等对于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大有裨益。所以有必要建立医疗机构破产清算制度,形成有序的医疗市场竞争机制。本条规定的破产清算制度主要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医疗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实施破产清算。所谓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医疗机构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医疗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这里的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2.关于医疗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实施破产清算。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破产清算制度,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与法人解散后进行的清算不同,法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是与“法人解散”并列的一类法人终止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企业破产法》第12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但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破产时的清算程序,预留了接口。该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企业破产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了其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则应当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如与医疗机构相类似的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59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规定,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既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又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对于民办学校而言,不论是否为营利性法人,皆可破产。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制度给设定医疗机构破产清算提供了思路,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上与企业相类似,其破产清算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清算规定,对于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如财产处置、清算组的设置可以在行政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作具体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破产清算,其他法律法规可以进行特殊规定,在没有规定之前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本条采用这样的立法技术,一方面降低了立法成本,为医疗机构提供了法定参照适用的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面有利于破产清算制度的统一。  ……

作者简介

  王岳,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上生导师。中国医科大学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体健康科学促进会医学人文与医院管理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政策与卫生法学、医学人文与医患关系、医药政策法制史。    高新强,医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现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安全与血液处处长,于都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挂职)。从事医疗机构管理、专科能力建设、患者安全和血液管理等工作。参与医疗安全和血液管理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效果评估: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主持撰写国家血液安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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