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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精要与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精要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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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42266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03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516422663 ; 978-7-5164-2266-3

本书特色

本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五次修订,聚焦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揭示公司从设立到终止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与法律风险,为经营者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这些风险提供法律指导。

内容简介

公司从设立到清算或破产,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当公司经营者无法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这些法律风险时,就会面临各种诉讼或仲裁,*终要承担法律上的后果。本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条款、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经营及终止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经营者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与专业指导。

目录

**章 导论
一、公司的出现
二、罗马法中的公司和有限责任
三、国外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四、我国公司及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司法的修订和立法宗旨
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七、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
**节 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四、公司名称及其可能引发的纠纷
第二节 设立中公司
一、概述
二、设立中公司的行为
三、发起人对外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公司设立失败
一、设立失败的原因
二、因公司设立失败而产生的纠纷
第四节 公司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纠纷
二、变更登记中工商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

第三章 公司章程
**节 概述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
四、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二、公司章程的生效条件
三、新加入股东与原公司章程条款
四、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变更
……

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五章 股东权益保障与股东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与公司经营秩序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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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精要与指引》:  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二是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没有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否则担保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决策权授予股东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规定。  三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表决事项所涉及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以公司决议的方式谋求与公司利益不符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己的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强行表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同时,在排除上述股东的表决权后,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  目前,法院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还存在分歧,主要争议在于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不同理解,从而衍生出债权人是否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及审查标准等问题。公司未经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做出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法院侧重于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认定为有效。法院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有效的裁判理由是否充分、裁判结果是否取得良好效果,须加以分析与辨别,从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中可窥探出法院裁判的思路及存在的误区。  《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并不能由此简单地认为公司违规提供的担保无效。从司法实践来看,审判实务也认为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定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义务,但是并不直接约束公司相对人。现行公司法下,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只要担保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担保违反规则的,该担保行为即为有效。  首先,债权人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因为《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应知道。  其次,债权人要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机关可能是股东会而非公司董事会,担保债权人对此应当知道。  ……

作者简介

  吕姝洁,法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师,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案例法学会理事。    穆亨,天津师范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学双学士,天津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博士在读,取得国家法律执业资格。参与课题“疑难案件破解方案的类型化研究(项目号HX18-21)”,参编《互联网疑难案件问题破解方案》一书。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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