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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治理/认识中国了解中国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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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029378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76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300293783 ; 978-7-300-29378-3

内容简介

中国的网民数量和智能手机用户数量均居世界。中国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因国家体制、治理传统和文化特色而显示出鲜明的特点。就治理手段而言,中国既有通过法律法规等进行的直接治理,也有国家和社会组织、业界共同进行的合作治理。就网络空间治理的领域而言,内容治理是中国政府*重要的关注点,除了对网络内容、未成年人保护等一般领域进行治理外,还尤其重视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安全治理。 本书主要从互联网治理的政府层面、企业层面等维度分析了中国互联网的治理机构,重点分析了中国互联网治理研究的重心即网络舆情,指明了未来中国互联网治理的重点是反垄断和网络信息安全。 本书将中国互联网治理*有特色的部分展示给读者,供相关学者、管理者、互联网及媒体从业者阅读参考。

目录

第1章 中国互联网的治理:政府层面
第1节 中国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方针
第2节 国家级治理机构
第3节 国家治理行动者与社会治理行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2章 中国互联网的治理:互联网企业层面
第1节 互联网市场治理行动者
第2节 以社会治理行动者为中心

第3章 中国互联网治理研究的热点:网络舆情研究
第1节 网络舆情的发展历程
第2节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舆情传播特征
第3节 “两微”的舆情传播形式:公共空间与半公共空间
第4节 网络舆情传播规律的对比研究
第5节 社交媒体的舆论特征

第4章 中国互联网治理重心:网络舆情治理
第1节 网络平台舆论治理的讨论
第2节 网络舆论的双刃性
第3节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发展趋势:包容与严管并重,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引领

第5章 中国互联网治理的展望
第1节 未来互联网治理的重点之一:反垄断
第2节 未来互联网治理的重点之二:网络信息安全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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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1)命令控制在法规中的体现。  国家与互联网企业的命令控制关系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中。由于面对海量的网络内容,国家治理部门无力实行传统的审查方式,因而在法规中倾向于直接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审查责任。比如2010年2月,在打击手机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时,*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等的刑事责任,要求“谁经营谁负责、谁接人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国家广电总局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商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管理制度,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文化部要求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等等。  在直接限定禁止或倡导某些网络内容之外,中国还有一些法规是对网络内容供应商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进行限制,从而间接对网络空间内容进行治理。资质限制是经常使用的间接治理手段。宣传文化系统部门一般都对主管的网络经营性单位提出一定的资质要求,这些要求涉及资金数量及来源、人员资质,审查和监控制度、技术等多个方面,力图通过源头的把关保证网络内容符合治理要求,比如国务院新闻办要求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治理除资质要求以外,更注重对技术审查的要求。比如,公安部《互联网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具备多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又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俗称网吧)要求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软件过滤技术是各国在网络管理中通行的技术,主要是针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对特定需要保护的人群安装,以避免他们受到不良网上内容的侵害。2002年10月,文化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网吧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要求安装网吧监控软件,软件要“具有实名登记的功能”及“必须能记录顾客上网日志”。2009年6月,工信部发布《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要求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过滤软件(“绿坝一花季护航”);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新适用版本,以巩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将治理责任施加于互联网企业,有利于减少国家治理部门的治理成本,同时因互联网企业技术治理能力较强,有助于提高治理的效率。但换一个角度看,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公共权力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市场组织,一方面大大提高了网络服务商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认定某一具体互联网内容是否合法,本是属于司法部门的事情,现在则由“审查员”“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很难保证认定结果的准确性。此外,一些法规对互联网企业施加了过于严苛的责任,没有考虑互联网的媒体特性,简单地将对现实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移植到网络法律法规中,结果条款成了虚设,水土不服,根本无法实行。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包括谣言、淫秽色情等九个方面的信息。其中把“复制”和“查阅”都看作违法行为。殊不知,在互联网上,除了有用户主动拉取的信息,还有的是用户不想要但被推送的信息,一些违法网页可能将信息以主动弹窗的方式推送到用户电脑上,同时,浏览任何网页本身就是“复制”结果。如果以此来判定违法,则每个上网用户随时可能会陷于违法境地。

作者简介

  匡文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和福建省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内早从事新媒体研究和教学的学者之一,先后在日本东京、美国硅谷研修和做高级访问学者,曾应邀在香港树仁大学讲学。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研究”等,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一代互联网环境下舆论引导与控制对策研究”等。兼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新闻类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和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常务理事。调查报告《“两微”舆情生成、传播与治理》获福建省第十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表论文共计301篇,出版专著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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