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7558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1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521627558 ; 978-7-5216-2755-8
本书特色
资深法官系统讲解互联网时代下的视频著作权纠纷 指引视频制作发布 规避著作权风险 指导权利人维权 把握纠纷处理要点 精准阐释 行业发展趋势与案件审理思路 全面梳理 短视频、影视剧、综艺节目等类型视频司法保护问题 系统指导 权属认定、侵权判定、赔偿责任司法实务操作
内容简介
本书共选取近十年中视频著作权相关侵权典型案例100余件,分六章,从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基本情况、视频所属客体的认定、权属认定、侵权判定中的基础问题和难点问题,以及赔偿责任问题结合案例展开,意在完整展现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目录
**章 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节 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演变
一、被诉视频——从影视剧到短视频
二、维权主体——从制片者到传播者
三、被诉行为主体——从网站经营者到与网络视频服务相关的经营者
四、被诉行为——从直接提供视频到提供与视频相关的网络服务
第二节 容易引发纠纷的常见视频类型
一、影视剧
二、综艺节目
三、网络游戏画面
四、体育赛事画面
五、短视频
第三节 网络视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一般审理思路
二、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
三、权利共有与共同侵权
第二章 视频所属客体的认定
**节 请求权基础的基础
一、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被诉视频可能涉及的客体
第二节 视频所涉客体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一、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差异
二、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三、相关视频的客体属性
四、视频中特效元素的性质
第三章 权属认定
**节 基础问题
一、判断原始权利人
二、判断原告与原始权利人的关系
三、初步证据与相反证据
四、确认权属的优势证据
第二节 常见问题
一、视频上可作为作品署名的标注
二、不规范署名对权属认定的影响
三、合同约定与法定权利不一致
四、行政机关审批对权属认定的影响
第三节 原告为部分原始权利人或被许可人
一、原告为部分原始权利人
二、原告为被许可人
三、实体权利与维权权利分离时引发的问题
第四章 侵权判定中的基础问题
**节 原告主张的权利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广播权
三、其他权利
第二节 被诉行为是否存在
第三节 行为主体
一、原告举证与被告自认
二、追加当事人
三、认定视频制作与视频传播行为的主体
第四节 被诉行为的性质
第五章 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
**节 视频制作中相关行为的侵权判定
一、直接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视频元素
二、改编其他作品制作视频
第二节 视频传播中相关行为的侵权判定
一、直接提供视频
二、帮助提供视频
第三节 视频传播中典型行为的侵权认定
一、深层链接
二、技术措施
三、互联网电视
四、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
五、其他网络服务行为
第六章 赔偿责任
**节 赔偿计算方法
一、赔偿计算的一般原则
二、赔偿计算方法的类型
三、赔偿计算方法的顺位
四、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
第二节 法定赔偿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
二、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
节选
**章 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由于网络视频著作权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视频传播领域,本书主要介绍网络视频传播过程中引发侵权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关于视频制作中的侵权判定问题主要在第五章进行简单介绍。 作者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见证了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过程,也亲历了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演变过程。本章共分三节,主要从司法实务角度介绍此类纠纷的基本情况,包括发展演变历程、容易引发纠纷的视频类型以及审理思路三个方面,就网络视频侵害著作权纠纷集中反映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节 **节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演变 **节 为迎合大众口味而不断演化出新的视频类型,导致视频权利人、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随之发生变化,并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被诉视频——从影视剧到短视频 视频著作权纠纷中涉及的争议对象,往往与当下公众关注的视频热点有关。热播影视剧一直是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因某些电视台推出的综艺节目备受关注,涉及综艺节目的视频著作权纠纷也会接踵而至。2010年之后,部分网站或电视台重金购得一些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转播权,随之开始针对体育赛事视频盗播行为积极开展维权。2013年之后,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网络游戏从端游向手游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因短视频行业的火爆而引发的游戏画面、短视频相关的视频著作权纠纷等,每一波视频热潮的出现都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纠纷中新的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争议对象的各类视频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引发的焦点问题集中在著作权法的基础问题上,如连续动态画面,特别是直播信号所承载的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如果可以认定为作品,该认定为何种类型的作品。如综艺节目央视《春晚》[如未特别注明,本书案例均选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以下不再另外提示。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90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有认定为汇编作品,也有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亦有认定为录像制品。此外,还有人主张电视台每日播出节目属于汇编作品等。 不同的对象产生不同的权利,如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包括了2020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十七项权利,而录音录像制品所产生的权利仅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同样是作品,谁能成为权利人也多有不同,如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汇编者,而视听作品的权利一般归属于制片者。 即便权属问题得以解决,因被诉视频类型不同,他人使用时侵权判定的标准也存在差异。自从有了可供用户上传视频的网络空间,以影视剧为典型代表的长视频被认定侵权相对容易达成共识,而短视频出现在网络空间中,是否能与长视频侵权判定采用同样的标准存在分歧。 近年来,短视频元素日益丰富多样,使前述相关问题更加复杂。目前活跃在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各类视频中有用户自行制作的短视频(UGC);有根据平台提供的参考视频、编辑元素,结合用户的创意制作而成的短视频;有用户根据已有元素,如他人漫画、照片、现成视频进一步动态化编辑制作而成的短视频;还有截取自热播影视剧的长视频等。对于平台而言,即使仅是自动配音播放了一组某个网红日常生活照片的视频,只要能带来用户流量都是受欢迎的资源。但从法律要件判断,由于独创性程度参差不齐,是否产生新作品,是否存在可保护利益,如何判定被诉行为的过错等重要问题,要得出客观有说服力的结论并非易事。 “这智商没谁了”短视频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124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2053号民事裁定书。] “二驴”是一名拥有上千万粉丝的快某App用户,其发布了一段18秒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双人互动表演短视频。 视频内容为:一人坐在汽车中问:“你干啥呢二驴?”另一人站在另一辆汽车旁回答:“没事哥,我这车坏了,我在这修修车。”车中人问:“用帮忙不?”车旁人边用打气筒给汽车轮胎打气边称:“不用不用,我这还得且等一会呢,你先走吧,嗯!走吧走吧,我这还得且等一会呢。”镜头在两个表演者间切换。 截至2017年9月25日,该视频有“321.2w播放”“47509喜欢”。快某公司提交证据主张其获得了该视频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独家权利。 华某公司经营补某App,在该App中搜索“网红排行榜”,进入“网红大V粉丝排行榜”,其中第四位的“二驴”名下能找到被诉视频并播放,播放界面显示“176次播放”,视频播放时长18秒。 快某公司主张华某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华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华某公司主要的抗辩理由为:涉案视频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是涉案视频时间很短,仅有18秒。二是涉案视频不具有独创性,其主要表现用打气筒给汽车打气的诙谐场景,类似场景早在网络上广泛流传。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华某公司侵害了快某公司就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支持了快某公司的赔偿请求。被诉视频的演变过程给司法审判带来的难题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前述所列主要问题和争议之外,还会影响对被告过错、行为性质的判定结果等。 ......
作者简介
曹丽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2006年工作以来,共承办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3500余件,审理了众多疑难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包括韩寒诉百度文库案、首例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案、脉脉软件抓取微博用户信息案等。2012年以来,连续多年所承办案件中有六起案件入选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两起案件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熟悉了解各类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思路。合著《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专业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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