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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476181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46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547618110 ; 978-7-5476-1811-0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广大读者公民,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如果说公民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主体,离开了公民就谈不上所谓的现代政治,那么公民政治学便是现代政治学不可或缺的内容。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虽然有相应的公民研究却没有公民政治学的教材。公民政治学是以现代政治的基本主体公民为研究对象,并围绕公民这个现代政治的基本主体研究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道德、公民文化、公民教育、公民参与和公民政治等内容的一门专门学科。 内容丰富,解读全面,少有的好书,值得一读,推荐。 买来当论文参考书,作者学术功底深厚,引用资料详实,论述专业凝练。对我帮助很大。 很好的入门读物。翻看一遍,对“公民”这一概念有了初步认知。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公民的政治生活为主线,在系统阐释公民概念及研究性质的基础上,围绕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道德、公民文化、公民参与、公民教育、公民政治与公民社会等主题展开,关涉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政治价值的探讨,为公民素质提升、政治制度优化和民主政治发展作出相应的理解与思考。本书《公民政治学 》所论“公民政治学”综合了政治、社会与法理等相关内容,对于公民政治学的研究和教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目录

导论1

**节公民与公民政治学2

第二节公民政治学的研究发展17

第三节公民政治学的价值意义25

第四节公民政治学的研究内容31

第五节公民政治学研究方法37

思考题43

阅读推荐43

**章公民身份44

**节什么是公民身份44

第二节公民身份的类型划分51

第三节公民身份的获取方式58

第四节公民身份与认同政治61

思考题69

阅读推荐69

第二章公民权利70

**节什么是公民权利70

第二节我国公民权利的成长历程77

第三节我国公民权利的基本构成82

思考题90

阅读推荐90

第三章公民义务91

**节什么是公民义务91

第二节公民义务的发展历程95

第三节我国公民义务的主要内容101

第四节我国公民义务的实现路径103

思考题105

阅读推荐106

第四章公民道德107

**节什么是公民道德107

第二节公民道德的培养渠道115

第三节公民道德与国家治理120

思考题125

阅读推荐125

第五章公民文化126

**节什么是公民文化126

第二节公民文化的培育与发展137

第三节公民文化与文化治理140

思考题146

阅读推荐146

第六章公民参与148

**节什么是公民参与148

第二节公民参与的基本理论157

第三节我国公民参与的演变与发展161

思考题166

阅读推荐167

第七章公民教育168

**节什么是公民教育168

第二节公民教育的理论主张172

第三节公民教育的历史发展178

第四节公民教育的建设与发展185

思考题192

阅读推荐192

第八章公民政治193

**节什么是公民政治193

第二节公民政治的产生与形塑202

第三节公民政治的价值与展望213

思考题217

阅读推荐217

第九章公民社会218

**节什么是公民社会218

第二节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229

第三节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与发展235

思考题240

阅读推荐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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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1. 臣民、人民与公民 臣民、人民与公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在应用语境方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就曾指出三者在内涵上的区别,“他们集体地被称为人民;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认为公民与人民存在应用语境上的差异,“凡是根据政治权利享有国家一切好处的人们均称为公民;凡是有服从国家各项规章和法律义务的人们均称为人民”[荷]斯宾诺莎: 《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4页。。那么,臣民、人民与公民究竟存在怎样的区别呢? 回顾公民概念的演进历程,了解到公民并非旷古既有的,而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在远古时代,人们聚群而居,只有族民而无公民,血缘关系是这种原生性共同体的重要维系纽带。随后部落集聚,原生性共同体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国家由此诞生。囿于生产力的限制,诞生伊始的国家具备显著的私人属性,国家机构主要是围绕统治者的私性权力而建立的,臣民是区别于统治者的绝大多数百姓,即使是享有一定政治权利的王公贵族及家臣近侍也都属于臣民范畴,接受和服从皇帝或者国王的统治与管辖。可以说,臣民是国家统治的客体与对象,不具备政治主体性。 00不同于臣民的被动地位,近代以来的人民与公民都可以被视作政治社会的主权者。严格说来,公民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具备政治权利的主权者,享有权利,参与创制,掌握主权。而人民却是在近代才真正获得政治主体性。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作为贯穿人类社会历史的行动主体是推动历史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在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却并不享有主权。可以说,人民与公民具备某种意义层面的相似性,但其本质存在差别: 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近代社会语境中被赋予浓厚的政治内涵,往往与革命、阶级等斗争色彩浓烈的词语相关联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人民的概念被赋予越来越丰富的内涵,需要在具体的研究语境中进行理解。;公民则具备更为宽阔、丰富的内涵,除了政治层面的意义,在法律与社会层面也具备独特的指向。具体而言: (1) 内涵与外延的比较。公民概念具备较为确定的内涵与外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某国国籍的人;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公民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国家成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公民不仅意味着政治资格、权利与义务,更应该具有对国家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而人民的概念则存在历史阶段与语境场合的差异。人民一词,*早见于《韩非子·五蠹》一书,书中提到“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这里的“人民”是对人的类称,泛指的是区别于飞禽走兽的人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这里,人民指的是以劳动群体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大政方针都以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制定依据。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需要注意的是,两者的内涵存在显著的差别,两者的外延却存在交叉重合。一方面,公民不一定是人民。例如某人依法取得某国国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却破坏国家安全、损害人民利益,则不能归到人民范畴。另一方面,人民也不一定是公民。例如那些不拥有国籍的国际友人们,他们支援该国革命与建设,则可以归入人民的范畴。 (2) 指向性的比较。公民和人民都可以作为集合概念来理解,都是指向某一特定群体。不同的是,人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用以标明不同的阶级阵线,人民是友,反人民就是敌,两者形成敌我矛盾的对抗关系;公民概念则更具社会包容性,不以阶级划分作为界定公民的标准,指向的是政治共同体中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的特定成员群体。此外,与人民不同的是,公民除了能作为集合概念外,还能作为个体性概念进行使用与解读。将公民概念作为个体进行解读,意味着强调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的合法性权益与地位。人民不能作为个体概念来使用,尽管个人能够作为人民中的一员存在,但是个人是无法代表人民的主张与立场的,只有无数的、普遍的公众才能构成“人民”。 在我国,无论是人民还是公民,都是伴随着近代化而引进的概念,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二者经常交替使用。如果仔细地辨析就会发现,在中国语境中,二者既有区别又有重叠之意。人民在我国一般有三种指称,即共同体整体、成员全体(国民)、整体或者全体中的先进部分。其中,**义项是指民族共同体,是超越个人的,指向*高利益、正义的本源;第二义项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相加的全体,是基于个人的*大复数,与国民的所指是相同的,在语义上等于全体公民;第三义项与前面两个义项的所指有很大不同,指称共同体实际存在的一部分人并明确排除另一部分人。这部分人创造了历史并且是未来的希望,因此他们构成了“革命阶级”(以无产阶级为主)。作为纯粹观念的第三义项的人民是通过转换为“阶级”来发挥现实作用的,阶级把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人界定为先进的,把另一部分人界定为落后的、反动的。公民在中国近代以来的使用也大致可以区分出三种方式: (1)共同体内享有平等权利和负有同样义务的一个一个的成员;(2)共同体的成员全体;(3)因为具备现代修养而与传统国民不同的那部分成员。其中,公民的**所指与国际上比较通行的“citizen”是相同的;第二所指与人民的第二义项是一样的,相对于“people”;公民的第三所指与英文的“active citizen”(积极公民)在设计理念上相通,但是在社会意涵上却不同,因为“active citizen”主要是指政治参与上比较主动、积极,相对于另外那些比较消极、少一些参与热情的成员,而中文的公民是相对于不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的后进成员而言的。总体上来看,我国经历了从梁启超时代的“新民”到社会主义胜利后的“人民”,再到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公民”的演变历程。高丙中: 《“公民社会”概念与中国现实》,《思想战线》2012年第1期。 2. 国家、政府与公民 政治共同体是理解公民概念的前提,而国家是政治共同体*为主要的形式。国家是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集合,是基于领土、人口和主权而形成的政治实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国家是“所有共同体中*崇高、*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与亚氏的理解一脉相承,《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亦将国家等同于政治共同体。公民作为国家成员的角色归属,其根本属性就是公共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公民身份。公民的公共属性意味着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特质,是国家共同体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事务应该是公共事务,其所追求的利益也应该是公共利益。国家是公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家园,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现实环境。另一方面,公民也是政治行为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存在的根基。公民与国家在政治社会生活的互动中形成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当然,政治共同体也存在突破国家界限的情况,不单以民族国家作为公民存在的前提与发挥作用的机制。在欧洲,欧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单一民族国家的范式,个体在拥有所属国家的公民身份的同时,还拥有统一的欧洲公民身份。共同体的极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移民浪潮还带来了一种“没有边界的公民”,即世界公民。诸如国际政治活动家、国际志愿者、无国界医生以及一些国际娱乐明星等,他们凭借自身职业特长与社会声望,在世界范围内积累丰厚的政治与文化象征资本,并自觉肩负起社会繁荣和人类发展的责任,积极对超越国家的诸多政治社会问题提供富有创见的解决思路与方案,赢得全球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支持。 政府是伴随着国家而产生的组织机构,是理解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真实基础。毕竟,相对于国家,政府是能够被人们切实感受到的实体组织。政府是国家主权的法定代表,依法执行国家意志,处理国家公共事务。从广义层面理解,政府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总称,以国家赋予的合法强制性力量为后盾,对特定领土范围内的人们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组织,涵盖立法、司法与行政等国家机关。从狭义层面理解,政府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不包括横向的立法与司法机关,但囊括纵向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是依法组成的,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意志和国家制度的法律授予,其运行机制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公民是政府得以运转的基础,也是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公民依法服从国家与政府,政府也必须对公民负责。当政府的行为违背公民意愿时,公民有责任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合法方式纠正政府行为。 3. 阶级与公民 阶级是人们基于社会关系的分化而形成的结构性不平等。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人们的社会关系是存在差异的,阶级差异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种。公民作为一种特定成员群体,其内部是可能存在阶级差别的,但是不能以阶级性来界定公民。纵观人类历史,社会发展依次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阶段,其中每个社会阶段客观存在着阶级以及阶级之间的差异。例如,古希腊时期的城邦中存在有统治者、武士、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等处于不同等级的人们,他们虽归属于不同的阶级序列,但可能都是城邦中的公民。这里我们需要明确,公民概念并不具备阶级区分性。一方面,公民概念能够跨越阶级差别实现更为广泛的群体联合。例如,大革命爆发后的1789年,法兰西制宪国民会议颁布《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并承认国民具备人权与公民权利,广泛且有效地将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城市手工业者和农民群体联合起来。而这一群体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属于被统治的第三等级,不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须知道,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封建等级制度壁垒森严,全国居民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僧侣构成**等级,贵族构成第二等级,他们享有特权,属于国家的统治阶级,而第三等级处于被统治地位。第三等级内部,虽然存在阶级差别,但是公民权利的赋予,明确了他们共同的利益诉求和斗争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阶级的分歧,具有一定的社会共同性。另一方面,公民概念不能有效体现阶级矛盾。公民是关于政治共同体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概念,而对于社会利益关系与权力结构的体现并不充分。在西方社会,资本家和普通劳动人民都能够依法获取公民身份,却不可避免地存在阶级差异和阶级矛盾;虽然民主政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阶级冲突,但是根本上的差异依旧为阶级矛盾爆发埋藏导火索。 4. 民族与公民 民族是基于某种自然性的血缘和地域关系形成的社会共同体,集中反映一个具有神圣价值禀赋的集体人格,承当来自个体成员的*高忠诚。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民族具备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文化等基本特征。在西方社会,民族概念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家形态的变迁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中世纪末期,长期被虚置的君主们借助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壮大的契机强化和巩固国家政权,形成王朝国家形态。王朝国家借助强大的政治整合能力进一步助推经济发展与文化繁荣,促使人们在联系与交流过程中形成具备明确政治色彩又相互区别的人群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就是民族的雏形。因此,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得出结论,作为统治体的国家是民族产生的先在条件。与此同时,民族的产生也促使国家形态发生转变。随着民族力量的崛起,国家日益呈现出民族化特征。由此,王朝国家被民族国家所取代,日渐成为主导性的国家形态。公民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往往被寄予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愿望,民族国家要获取发展也必须首先实现和满足个体成员的公民权利。 不同于西方社会,民族在中国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是内在生长与外在构建的共同结果。一方面,在民族概念传入中国并获得广泛运用之前,中国历史上就客观存在多民族竞争与融合的事实。另一方面,西方文明的冲击迫使中国社会引入民族的概念,进而形成多元一体的国家凝聚力。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民族概念存在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区分,其中文化民族侧重其历史文化属性,主要用以概括通过历史积淀逐步形成的具备民族特性的历史文化共同体,而政治民族则突出其政治意涵,是基于多元民族凝聚而成的民族共同体,即中华民族。两者共同构成具备强大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政治力量。如此,公民作为强大政治力量的构成要素,在多元民族群体中也不至于被削弱和消解,而是形成具备统一性的、完整性的政治行动主体。

作者简介

吴理财,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院长、安徽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被聘为“国家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专家委员会委员”(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民政部),首届“民政部社会事务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文化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委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王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研究生,安徽大学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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