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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二)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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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563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9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510935633 ; 978-7-5109-3563-3

内容简介

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本书为《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二)》,是优选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中的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纠纷分册。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实践内容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公司运行中各相关主体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地表露出来,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的纠纷经常发生,股东是公司运行、诉讼*直接、*常见的参与者和亲历者,股东权利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是贯彻整个公司实践的主线,涉及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的案件也是公司诉讼中体量优选的一类案件。因此,提炼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 为确保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公信度与权威性,本书确定22条裁判规则,基本涵盖了当前涉及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审判领域中的重点、热点、疑难问题,全面展示了该领域内的权威司法裁判观点,并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公司股东权利的取得、行使、义务与责任方面的争议问题及新型或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例案、裁判规则提要及辅助信息,彰显了裁判规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可适用性,为法官、律师及其他从事相关实务、研究的人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目录

**部分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摘要
第二部分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
利润但未提交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
诉讼请求。但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符合法定分配条件且存在
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情形的,
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
为前提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股东在公司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作出包含具体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决议后转让股权的,转
让方请求公司按照决议内容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
将依据前述决议享有的利润给付请求权一并转让的除外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提出关于公司收购其股份请求的,以提出请求的股东对《公司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其请求。除非股东能够证明非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其无法对相应决议投
反对票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除《公司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公司依据章程或协议的
约定回购其股权的,在该约定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法院应
予支持。实际履行将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
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其与公司签订
的协议中关于回购股权的约定,主张公司回购股权的,如该约定的内
容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回购条件
是否成就,如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还应进一步审查回购是否符合
《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
诉讼请求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公司应股东请求提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后撤回起诉,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后有关主
体拒绝再次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前一次诉讼中存在消极诉讼、未经股东同
意随意放弃诉讼请求等情形的,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基于相同事由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公司内部人员没有扭
任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实际行使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职权,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利用职权开展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
损失,主张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
证证明导致债务人公司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出现之前,债务人公司作
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以此主张其“怠于履行义
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公司法解释二》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清算清偿责任需要具备的行为要件是指,清算义
务人应当或者能够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及时组织清算义务,但未履行
或未妥善、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其针对保
管义务和及时组织清算义务已经积极采取了措施,或者保管不善出现
的后果以及未能开展清算的结果系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其对此没有过
错,在此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第21条:债权人依据《公司法
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
行清算之日起计算。公司出现清算事由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
法院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债权人
签收该裁定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
行清算之日”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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