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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重构:新时代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优秀成果选粹)

产权重构:新时代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优秀成果选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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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77122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0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517712244 ; 978-7-5177-1224-4

内容简介

产权制度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本书对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问题做了专题研究。在深入分析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本书课题组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进行重构的总体思路和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并为改革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带有共性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化解策略。

目录

总报告

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

一、所有制与产权细分

二、农用地的产权重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保护土地经营权

三、宅基地的产权重构:落实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户成员权、审慎拓展使用权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重构:保障所有权、拓展使用权

五、集体非土地经营性资产的产权重构:在股份合作制框架下规范集体所有权权能、拓展集体成员股份权能

六、共性问题与推进策略


专题报告一

集体所有制的前世今生

一、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二、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践的探索

三、改革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迁

四、当前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经济中的存在形式


专题报告二

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一、集体所有制是什么

二、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四、集体成员权


专题报告三

集体所有制下农用地的产权重构

一、引言

二、“两权分置”的演变过程

三、“三权分置”的历史必然

四、防范“三权分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专题报告四

集体所有制下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重构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与权利演变

二、三类区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改革方向与试点建议


专题报告五

集体所有制下宅基地的产权重构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形成

二、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特殊性的认识

三、宅基地制度的出路何在


专题报告六

集体所有制下经营性资产的产权重构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重构的时代背景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重构的实践探索

三、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重构若干问题的思考


专题报告七

构建多层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二、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中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确有必要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议


案例分析一

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案例

一、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展

二、北京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三、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相关政策建议


案例分析二

上海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案例

一、上海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概况

二、闵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镇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案例分析三

宁波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案例

一、宁波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概述

二、探索“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

三、建设美好家园的湾底村集体经济

四、宁波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展望


案例分析四

珠三角地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案例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主要启示


展开全部

节选

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要选择一种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在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之间合理分割农用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集体非土地经营性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实际财产权利,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跨社区配置、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人口变动。 应按“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思路重构农用地的产权体系。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稳定,从实际出发确定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的组织形式。承包期“长久不变”应有具体年限,鼓励创新承包权的实现方式并探索承包权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审慎分割农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既不能引发承包权利人的不满,又要体现对经营权利人的保护。 应按“落实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户成员权、审慎拓展使用权”的思路重构宅基地的产权体系。有必要明确和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权能。选取一个时点,划断农户成员权,在赋予其7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宅基地使用权“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对基于成员权依法免费申请获得的宅基地原始使用权,可赋予其较充分的权能;对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获得的宅基地继受使用权,只应赋予其相对有限的权能。 应按“保障所有权、拓展使用权”的思路重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体系。在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产生的收益时,突出所有权的地位,有偿使用收入由集体成员共享。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人可以转让、转租集体土地使用权。 应按“规范集体所有权权能、拓展集体成员股份权能”的思路重构集体非土地经营性资产的产权体系。重点是按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要求,对股份合作制框架下集体成员所获股权的权能进行全面拓展,从“收益分配权”拓展为“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权”。 重构集体所有制下“三块地、一块产”的产权体系,会遇到带有共性的难点,需要用一定的策略来化解:一是以还权于民为取向,解决好国家对农村集体资产赋权不足的问题;二是以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城镇化健康发展为标准,审慎改造集体所有制的社区封闭性;三是兼顾差异性,按土地与非土地、农区与城郊、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三分开”的思路稳步推进;四是防止改革碎片化;五是在改革探索与于法有据之间把握好平衡。

作者简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主要研究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领域的发展战略、政策、制度,研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改革、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相应咨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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