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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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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7336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08
  • 出版时间:2022-10-01
  • 条形码:9787521627336 ; 978-7-5216-2733-6

本书特色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 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出版机构。 2.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 3. 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指导性案例、*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 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 附赠电子版。将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即可免费获取。

内容简介

本书以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主体法,就重点条文进行权威注释,并辅以相关指导案例、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方便读者迅速查看、全面理解、准确掌握条文内容,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用法。另外,本书附录了与仲裁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等,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优选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仲裁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

[仲裁机构的选定]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结构]

第十三条【仲裁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其他书面形式]

[仲裁事项]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变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合同主体变更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合同转让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主合同效力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其他仲裁条款的引用]

第二十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异议提出的条件]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

第四章 仲裁程序

**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九条【仲裁代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任】

[仲裁庭的人数]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须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回避申请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条【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证据提供与收集】

第四十四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四十五条【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第四十六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的辩论】

第四十八条【仲裁笔录】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

第五十条【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

第五十二条【仲裁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裁决书的补正】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重新仲裁的情形]

第六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开庭笔录与笔录要点】

第七十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七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

[裁定不予执行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仲裁时效】

第七十五条【仲裁暂行规则的制定】

第七十六条【仲裁费用】

[案件受理费]

[案件处理费]

第七十七条【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后仲裁机构的衔接与过渡】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1年1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1995年7月28日)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1995年7月28日)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6月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0年1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22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1年9月13日)

实用附录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和解协议

展开全部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仲裁在民商事领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和广泛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具有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哪个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 (2)仲裁具有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多是民商事纠纷,纠纷的内容涉及专业性极强的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于是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都备有一定数量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一般都是由专业、公正且有权威的人士担任,供当事人选择,这样就能够保证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仲裁具有灵活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的方式,以及仲裁规则等。因此,仲裁程序在很多环节上可以简化,文书格式和裁决书的内容、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此外,在管辖上,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在办案时限、法律适用和代理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弹性和灵活性。 (4)仲裁具有保密性。各国或地区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书记人员的保密义务。此外,仲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不会因仲裁而泄密,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5)仲裁具有效率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而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能使当事人的纠纷得以迅速解决。因此,可以说它比诉讼等方式更具有效率性。 (6)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仲裁得以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外,这种独立性表现为仲裁庭的独立,即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大的独立性。 以上特点,正是仲裁的优势所在,也是仲裁对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理解与适用 (1)争议的可仲裁性。本条与本法第3条、第77条结合构成仲裁适用范围的问题,亦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2)可仲裁之争议的条件。可提交仲裁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③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3)《仲裁法》(为便于阅读,本书 “理解与适用”“条文参见” “典型案例指引”部分涉及的法规名称中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所称仲裁仅适用于民商事领域。实践中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具体包括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典型案例指引 某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根据《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仲裁范围的排除规定。综合其他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纠纷有: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故依法不适用仲裁。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类情况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故依法不适用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结合本法第77条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本法规定,而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4)人事争议纠纷的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条文参见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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