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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配套解读与实例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配套解读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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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708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84
  • 出版时间:2022-11-01
  • 条形码:9787519770853 ; 978-7-5197-7085-3

本书特色

法律适用提要 重点法条注释 配套法规解读 关联法规索引 典型案例精选 权*专业实用 法律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对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关规定: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解读为主线 , 在重点法条下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以加深读者对主题法律的理解。本书体例共分为6个部分:1.法律适用提要。本书该部分由相关领域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提炼条文主旨。3.配套法规解读。对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4.关联法规索引。列出与主体法条相关联的法规明目。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6.附录相关法规。书末收录一些与本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 总  则
**章 基本规定
  **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置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定义及类型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定义及类型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 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型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
  **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撤回
  **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期间
  **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节 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 代理效力
  **百六十三条 代理类型
  **百六十四条 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
  **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百八十四条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长权利保护期间
  **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百九十条 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
  **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以及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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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璐,法学博士,讲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教师。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Beijing)是在原北京矿业学院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所研究型大学,位于北京市,始建于1909年。学校的前身是创办于1909年的焦作路矿学堂,由地处北京和徐州的两个办学实体组成。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被列入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同时也是"111计划"、"卓越计划"、北京高科大学联盟、北京学院路地区教学共同体成员高校,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全国首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校之一,是教育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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