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23655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251页
- 出版时间:2014-06-01
- 条形码:9787302365570 ; 978-7-302-36557-0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部分紧扣社会、人、法律三者关系及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基本问题阐述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社会行为与法律行为、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二部分紧扣公民与国家两者关系及宪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基本问题阐述宪法的基础知识,包括社会发展与宪法、公民与国家、国家的基本制度、宪政权力、国家标志。
目录
一、社会现象
二、法律现象
三、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的联系
四、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学习单元2 社会行为与法律行为
一、社会行为
二、法律行为
三、社会行为与法律行为的联系
学习单元3 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
一、社会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三、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联系
学习单元4 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一、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
三、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联系
学习单元5 法律的创制
一、法律的创制
二、法律的效力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学习单元6 法律的实施
一、守法
二、行政机关执法
三、司法机关司法
四、司法行政机关普法
五、法律实施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实施
学习单元7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法律意识与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五、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学习单元8 社会发展与宪法
一、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分类
四、宪法的社会作用
五、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
学习单元9 公民与国家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二、公民的宪法权利
三、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四、公民对国家的义务
五、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学习单元10 国家的基本制度
学习单元11 国家权力
学习单元12 国家标志
参考书目及文献
节选
《法学基础与宪法(第二版)》: 它们的区别表现为如下两点。 **,目的侧重于活动的结果,而动机侧重于活动的起因。例如,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而犯罪动机则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第二,虽然目的和动机的形成都依靠需要因素的激励,但是,目的的形成离不开行为者的认识、态度、价值观念等自觉认识,往往是有意识选择的结果。而动机的形成则可以是观念、兴趣、情绪、倾向等任何一种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有意识并非是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目的肯定是自觉的,而动机则可能是自发的、不确定的。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目的规定着行为的方向和路线。由于目的对行为的这种定性和导向作用,研究行为的目的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中,正是根据行为有无犯罪目的而区分为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此罪与彼罪。在民法中,目的与民事行为的内容是等值概念,构成民法行为的要素。民事行为的内容(目的)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德一致与否,直接影响或决定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范围和程度。 (3)行为认知能力 行为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水平。行为目的的形成不是基于自发的冲动,而是依赖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不以认知为基础的行为不具有目的性,也没有主观上的法律意义,并影响其客观的法律效力。在行为过程中,认知的作用在于分析判断和选择。分析判断主要包括分析判断行为的意义、行为成功的概率、行为的收益与代价、行为的法律意义与道德后果等,为行为选择提供前提和基础。选择则是对各种需要、利益、动机、目的的权衡和择取,特别是在各种互相冲突或重叠的价值、权利、义务之间作出抉择。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大小、强弱直接影响行为的法律意义。严格地说,“人们只能以我所知道的事况归责于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12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知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结果,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他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效果。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作出的毁物、伤人、杀人等行为,就不能说是犯罪行为;再如,无知幼儿、精神恍惚的老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此类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由于其认知能力的限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行为的事实的判断发生重大误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行为的法律意义。认知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要素表现的总和。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手段、行为结果等。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为并对身外世界(自然界或社会)产生某种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价值性,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其次,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才能判断,即通过个人的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了行为者对社会现实,对他人的、集体的或社会利益的态度。正是通过对一个人的外部行为或其一系列连续行为的观察和分析,我们才能推定或推测出行为者的内在需要、目的、动机以及行为者的认知能力,并对它们进行检验和评价。*后,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须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例如,同样是侵权,但究竟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则需要根据该行为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1)行动 行动是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行为动作。行动是行为的核心。不管行为包括多少因素,它必须包括有表现于外并对客体产生影响的动作。而正是在核心意义上,人们往往对行动与行为不加以区别。行动还是主体与客体发生联系的中介。 行动的内涵十分丰富,躯体、四肢、五官的任何一个可以被人感知的举动都是行动。从法学认识和法律调整的角度,可以把丰富的行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自身的物质力量直接作用于外界事物、人和社会关系,从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行动,如毁物、伤人、放火、支付货物等物质行动。另一类是通过传达信息而对他人施加影响,从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行动,如口头或书面的承诺,通过电话、电传、传真作出的认购请求,诽谤,作伪证,发表声明,签署文件等信息行动。虽然物质行动是大量的,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行动的数量和重要性都在增加。在信息行动中,有些是直接的言语行动,有些是间接的。当然,物质行动与信息行动的区别并非总是清晰的,有些行动同时具有物质意义和信息意义。例如,某人殴打另一个人,就可能既是物质性伤害,又是一种恐吓或警告;再如,签署合同,一方面制造了一个物质的文件,另一方面传达了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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