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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图解手册(2022年版)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图解手册(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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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15235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56
  • 出版时间:2022-12-01
  • 条形码:9787511152350 ; 978-7-5111-5235-0

内容简介

  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生态环境执法案例。为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这些案例进行梳理,将震慑教育类、政策导向类、创新执法类、执法警示类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漫画形式进行“以案释法”,使执法人员和相关企业更易于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企业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图解手册(2022年版)》分为行政篇、刑事篇和行政公益诉讼篇三个部分,涉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多种违法情形。

目录

**部分 行政篇
案例1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例2 废气治理设施违反精细化管理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案;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旁路排污逃避监管案
案例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案
案例4 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处罚主体逃避监管违法情形被两级法院撤销案
案例5 深圳市某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例6 利用在线监控+走航车+无人机查处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
案例7 浙江杭州查处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案
案例8 上海市某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案
案例9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例10 第三方监测过程事实认定不清、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案

第二部分 刑事篇
案例11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例12 德清县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祁某明违法使用ODS污染环境案
案例1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并实施举报奖励案
案例14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案

第三部分 行政公益诉讼篇
案例15 湖北省黄石市国土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检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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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图解手册(2022年版)》:  1.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情形,根据具体法条释义来看,客观上企业的违法情形要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实行行为,主观上企业有逃避监管的故意,对象是大气污染物,从而认定该违法情形是否成立。同时,法条里的“等”字应做等外解释,应包括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其他有同等大气环境污染危害的违法处理设施行为,如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同时参考《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影响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判定违法情节轻重的因素予以考虑。  2.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法律适用  关于法律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条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款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仅需要作出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涉及移送行政拘留,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条款,还应启动配套办法联合惩戒。一是作出行政罚款决定。本案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按要求要执行法定执法事先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确定罚款金额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万元。二是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三是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为有效解决企业存在的焊烟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制订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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