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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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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424063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60
  • 出版时间:2023-01-01
  • 条形码:9787564240639 ; 978-7-5642-4063-9

本书特色

★该手册是一本优秀的论文集,其深入探讨了社会企业运动在平衡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社会利益方面所做的努力。这些论文清晰地分析了妥善推进这些重要利益相关者目的的哲学基础。这对于决策者以及其他想要理解相互竞争视角的人而言,是一个有价值的资源。 ——兰迪·J.赫兰德(Randy J.Holland),特拉华州*高法院退休法官 ★公司这一法律拟制物允许不同的储蓄者集中资本并为工业与信息革命提供资金,这可能比其他任何一个理念都更为促进了人类繁荣。但是,在21世纪早期,公司机构及其对收益的极度渴望对这种繁荣构成了严重威胁。《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精湛地解释了我们为何需要那些适合其目的的法律结构,以及如何设计这些法律结构来支持负责任的商事企业。这本书必将成为律师以及其他希望将商业作为公平且可持续地创造长期价值的力量者的参考书。 ——弗雷德里克·亚历山大( Frederick Alexander),共益实验室法律政策主管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是一本优秀的原创论文集,其提供了关于社会企业的广泛而高度多样化的法律视角。随着人们对社会企业的关注度日益增长,本杰明·米恩斯与约瑟夫·w.约基整理成册的行为应当得到赞赏,因为此书加深并系统化了我们关于社会企业法的理解。该论文集中的诸章不仅提供了在商法争论与历史的这一更为宏大背景下用来考察社会企业的理论与历史框架,而且提供了关于社会企业融资、形式、税务与治理的重要洞见。学者、学生以及从业人员将会发现此书是理解社会企业法所必不可少的工具。 ——阿弗拉·阿弗舍瑞普(Afra Afsharipour),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教授

内容简介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由(美)本杰明·米恩斯,(美)约瑟夫·W.约基编

目录

**部分 理论框架 **章 社会性与非社会性企业 伊丽莎白·波尔曼/003 引言/003 社会企业与福利公司的兴起/004 以“社会性”与“福利”标签予以分类的影响/009 社会分类的风险与限度、伦理消费主义与政治市场/013 结语/020 第二章 社会企业的自我监管 布莱恩·加勒/021 引言/021 解决可信度问题:合同抑或自我承诺? /022 认证方案? /026 审计者的经济学/028 自我监管与社会企业/034 针对混合实体的混合建议/037 总结性思考/041 第三章 促进社会企业的必要政策与实践考虑: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 约翰·E. 泰勒三世/042 引言/042 “影响力”“努力”与“意图”之间的区分/046 对追求社会结果的承诺/049 努力与社会结果之间的联系/052 损害的重要性/055 针对社会影响力的问责:形式与后果/062 结语/068 第二部分 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学 第四章 社会企业的三条立法路径: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公司与第二 代合作社 布雷特·H. 麦克唐纳/073 引言/073 社会企业与现有形式的局限性/075 三种形式与三条路径/078 来自这三条路径中的教训/088 可能的下一步/091 结语/095 第五章 当所有企业都具有社会性时:公司形式的公共利益起源 罗伯特·C. 霍克特/096 引言:一些令人疑惑的相似性/096 “公司特许经营者”:它真的曾经是特许经营者/099 “银行特许经营者”:它真的是特许经营者/105 特许经营者观点的含义:如果我们不再允许“自由银行”,为何还允许“自由 创设”? /109 结语:将企业再次视为“社会性的”/114 第六章 社会企业法的早期教训 凯罗尔·廖/116 引言/116 英国、美国与加拿大社会企业法概述/120 社会企业法策略性实施框架/124 结语/137 第七章 形塑公司改革:社会企业、合作社以及使命主导型与雇员所有型企 业 尼娜·博格/141 引言/141 针对公司改革的案例/142 现有与新兴的替代者/145 塑造关于公司改革的争论/155 提防这位激进主义企业家之美化/159 结语/162 第八章 社会企业对低收入社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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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本杰明·米恩斯,是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他教授商事社团、合并与收购、合同与家族商业法。其在《埃莫里法律杂志》《乔治敦法律杂志》《范德比尔特法律评论》《华盛顿大学法律评论》等期刊上发表过文章。他服务于美国法学院协会商事社团组执行委员会。米恩斯教授曾在达维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 LLP)与萨特利·斯蒂芬斯律师事务所(Satterlee Stephens LLP)从事法律实务,曾任罗丝玛丽·S.普勒(Rosemary S.Pooler)法官(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助理。 约瑟夫·W.约基,是艾奥瓦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以及迈克尔与布伦达·桑德勒学院公司法研究员。他教授商事社团、合规与高等教育,并且曾被评选为年度法学院教授。他撰写了大量关于社会企业法与公司治理的文章。约基教授曾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盛德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 LLP)从事公司诉讼实务,曾任约翰·丹尼尔·廷德(John Daniel Tinder)法官(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已退休)助理。 李德健,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社会法学科主任,硕士生导师。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院慈善法与政策研究中心法学专业哲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兼任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静安区方德瑞信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监事。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慈善法、非营利法人治理、信托法、社会法。《英国慈善法研究》《中国慈善法律政策图谱》作者、《慈善法与自由国》译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3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6项,在《社会保障评论》《法学论坛》《山东大学学报》《学习与实践》《北方法学》《人权研究》《民商法论丛》《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集刊、报刊上发表论文、译文30余篇,相关论文曾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研究成果曾获民政部一、二等奖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社建委领导同志多次批示采用。参与央地各级慈善立法修法论证以及民政部、中慈联政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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