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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2023总第8卷)

刑法解释(2023总第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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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714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57
  • 出版时间:2023-03-01
  • 条形码:9787519771485 ; 978-7-5197-7148-5

内容简介

本书共设4个栏目,载文19篇。其中“特稿”栏目载文1篇;“刑法解释学”栏目共载文9篇,专题研讨刑法解释学理论问题;“判例刑法学”栏目载文5篇,专题研究类案检索和类案同判中的一些价值理念以及操作技术问题;“刑法教义学”栏目载文3篇,专题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违法性认识、犯罪中止等刑法教义学理论问题;“比较刑法学”栏目载文1篇,系德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的翻译作品。

目录

目  录 
卷首语 
【特稿】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批评与发展 魏 东
【刑法解释学】
中国秦汉时期的刑法解释 田杜国
刑法解释出罪功能的检视与构造 谢 铠
刑法目的解释的基础理论反思 田 维 练 玺
论刑法目的解释适用规则的体系性构建 蹇 露
刑法解释的融贯性 周金平
刑法解释的实践检视 周海浪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边界探究 安 琳
刑法体系解释的层次建构 宋海博
刑法体系解释探究 陈 寒
【判例刑法学】
我国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的法理新释 夏尊文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分标准 王德政
偷换二维码案:第三方支付下取财行为的定性研究 李芳芳
网络爬虫行为的不法类型和违法性判断 陆 璐
间接故意的判断标准:以容认说为基础的综合说 刘英楠
【刑法教义学】
刑法因果关系裁判路径实证研究 李 侠
行政犯违法性认识理论述评 赵天琦
危险犯的中止认定问题研究 宋海博
【比较刑法学】
客观归责理论的难题与解决方案 [德]英格博格·普珀著 王德政译
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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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法解释【2023总第8卷】》:  2.体系性  法律是成体系而存在的,刑法同样如此,各规范之间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在进行刑法解释、阐明规范意旨时应当符合待解释文本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使其能够与其他相关法条形成联系,避免断章取义,杜绝违背刑法整体的不当解释结论,使整部法律整体协调。  刑法解释之所以应当坚持体系性,大抵可以通过如下解释予以说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乃至法律文本及法律体系,都是由若干元素相互联结而成,并形成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二者相互依托,“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来说,每一个构成元素都表达着整个规范或制度的含义,而这些规范或制度又赋予每一个构成元素特有的含义”。体系性原则反对孤立地看待解释的刑法条文,主张把握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不仅关注条文语词本身的含义,也着眼于条文本身所处的体系与脉络,以在普遍联系中把握条文*为适切合理的含义,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发掘规范背后的价值与法律评价。也如拉伦茨所说,法律条文虽然彼此区别,但并不能掩盖只有将它们相互结合才能有系统认识与全然理解的事实。特别是在出现法条竞合时,“只有从个别法条与其所述规整的关系,经常还必须由其与其他规整及各该规整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各法条的作用范围”。  体系性之所以重要,除了上述认识论的需要之外,其作为法律解释方法性原则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待解释刑法条文语词的多义性,通常情况下,仅根据文义解释无法给出确定性含义,这就需要体系性原则来帮助我们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体系性也有体系范围厘定之分,不同体系范围的选择可能导致*终解释结论的偏差,甚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体系一般也仅指法律内部体系,而并不带人法律制定性文件以外的实质道德或相关政策。  体系性是法治的结构性原则,也是实现刑法解释融贯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3.价值评价上的相互支持与证立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追求效率,通常纯粹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进行运作,仅在结果明显不适当时才从价值的角度进行检视。但这无疑容易造成裁判结果偏离法律事实,甚至出现严重背离公众基本认识和一般观念的现象。  首先,所有法律皆具有关系特征,存在于人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中,其不可能脱离人的评价而存在。  其次,当代社会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在于,法律不仅仅是概念、文义和语词的体系,更是价值、目的和意义的体系,此即分别为法律的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单纯依靠形式逻辑推理解释法律是机械僵硬的,更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融入价值评价与利益衡量,如此才能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与连贯性。价值不仅包含规范条文内在的实质价值,也包含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它有关公平、正义、自由等。  *后,何为价值评价上的相互支持与证立,其在于在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主要是规范)之间建立起积极关联。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律体系中各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评价须无矛盾冲突且尽可能地处于相互支持的状态,例如,一方面,相对抽象的法律原则在价值评价上支持着具体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具体的规范在相同条件下可以有逻辑地推导出前述相对抽象的法律原则。其二,当处于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能够根据预先设定的准则实现恰当、合理地(先后或选择)适用。也即,当体系中两个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都能与案件事实相符合从而产生交叠适用情形并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时,必须存在明确的(价值)评判标准以确定规范适用的优先顺序,如根据效力优先所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除此之外,一般的价值评判标准,如人权保障价值优先于秩序价值得到考虑等,也是特定案件中优先关系的评价标准。  如上所述,刑法解释不仅要求形式逻辑上的协调,还要求规范价值的协调,否则将导致解释结论的过度僵化。例如,在赵春华案中,即便二审法院*终改判定罪减(缓)刑,但其裁判结论与说理论证仍无法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谁能想象随处可见的气球射击摊上的几把常人眼中的玩具枪在司法实践中竟“摇身一变”成了真枪,而其所有者更成了“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犯”。抛开赵春华有无犯罪故意、是否有违法性认识及其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不说,虽然公安部门有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但其仅是基于《枪支管理法》对枪支行政管理的授权而制定,若将此作为刑法上“枪支”的认定标准,显然不顾其规范目的(维护社会治安)与《刑法》对枪支所作罪刑规范之目的(保护国家枪支管理制度及公共安全)的不同及相互之间的价值协调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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