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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安全生产法规汇编(含指导案例)(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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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772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A5
  • 页数:693
  • 出版时间:2023-04-01
  • 条形码:9787519777296 ; 978-7-5197-7729-6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现行有效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覆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法规编排注重其相互间的关联性、逻辑性,体例清晰、查询方便。全书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分类细致,对内容较多的领域进一步细分,便于读者按需查找。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修正)
一、事故预防与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6.1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2.1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7.11修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5.29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5.29修正)
二、相关机构和人员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3.20)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8.29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5.29修正)
三、安全生产责任
1.行政执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4)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1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4.2修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4.2修正)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2022.10.1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7.15)
2.行政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11.22)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4)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12.15)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17.4.27修正)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7.26)
四、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2.2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3.9)
五、行业安全
1.煤矿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6.1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节录)(2013.7.18修订)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7.18修订)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7.18修订)
煤矿安全规程(节录)(2022.1.6修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6.8修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11.20)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6.8修正)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6.8修正)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2003.7.1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1.11)
2.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5.2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3.6修正)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5.27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5.27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9.18修订)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7.29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7.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1.15)
4.建设工程与项目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1.22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4.2修正)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24修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3.19修订)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7.7)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7.25)
六、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7.29修订)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10.8)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9.21)
附  录
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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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2023*新安全生产法规汇编》:  **百条【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百零一条【与危险物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百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百零三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百零四条【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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