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自然生态的社会秩序体系及其规范形态与演进(上、下)
1星价
¥180.0
(6.0折)
2星价¥180.0
定价¥300.0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5412498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162
- 出版时间:2023-03-01
- 条形码:9787515412498 ; 978-7-5154-1249-8
内容简介
本书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批准号:14ZDC022)结项成果。本书以民法精神为基础,以民本模式为架构,建构了法治文化生态秩序理论体系。根据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属性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进而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转型与实践的内在逻辑与思维进路,本书系统论证和阐释了民法精神与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一体与统一,形成了以民法精神为基础和本体的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方案。主要阐释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法治文化的民本社会形态及其秩序属性;(2)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3)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模式;(4)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转型模式;(5)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实践模式;(6)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条件及其规定性。
目录
目录
上 册
导 论
一、本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的意义
二、本书主要内容、理论观点、对策建议
( 一) 主要内容
( 二) 理论观点
( 三) 对策建议
三、学术与应用价值
( 一) 学术价值
( 二) 应用价值
编 总 论
章 民法精神
一、引言
二、民法精神的概念
( 一) 民法精神概念的提出
( 二) 民法精神概念的定义
三、民法精神的本质性
( 一) 民法精神是社会自主构序的法治能力
( 二) 民法精神是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条件
( 三) 民法精神是民本社会秩序的法治形态
( 四) 民法精神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原则的统一
四、民法精神的本体性
( 一) 民法精神的民本性
( 二) 民法精神的道德性
( 三) 民法精神的正义性
( 四) 民法精神的文化性
( 五) 民法精神的秩序性
五、民法精神的形式性
( 一) 民法精神的人格性
( 二) 民法精神的契约性
( 三) 民法精神的规范性
( 四) 民法精神的模式性
六、民法精神的行为性
( 一) 民法精神的行为主体性
( 二) 民法精神的行为意志性
( 三) 民法精神的行为自由性
( 四) 民法精神的行为自治性
( 五) 民法精神的行为秩序性
七、民法精神的生态性
( 一) 民法精神与人的生态性
( 二) 民法精神的自然生态性
( 三) 民法精神的社会生态性
( 四) 民法精神的生态性与秩序认知
( 五) 民法精神的生态性与行为习惯
( 六) 民法精神的生态性与社会秩序
( 七) 民法精神的生态性与法治文化
第二章 民法精神与宪法精神
一、宪法精神的本质
( 一) 宪法精神的概念
( 二) 宪法精神的内涵
( 三) 宪法精神的特点
( 四) 宪法精神的历史
二、民法精神与宪法精神的相互统一和作用
( 一) 民法精神与宪法精神的相互统一
( 二) 民法精神与宪法精神的相互作用
第三章 民法精神与法治精神
一、法治
( 一) 法治的含义
( 二) 法治的本质
二、法治精神
( 一) 法治精神的含义
( 二) 法治精神的本质
( 三) 法治精神与相关范畴
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 一)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含义
( 二)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本质
四、民法精神与法治精神的统一
( 一) 民法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制度统一
( 二) 民法精神与法治精神的生态统一
( 四) 民法精神与法治精神的价值统一
第二编 人民主体: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属性
第四章 法治文化的人民主体性
一、人民、人民主体与人民主体地位
( 一) 人民
( 二) 人民主体
( 三) 人民主体地位
二、人民主体与民事主体
( 一) 人民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本质统一
( 二) 人民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利益统一
( 三) 人民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条件统一
( 四) 人民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地位统一
三、人民主体地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一) 人民主体地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本质
( 二) 人民主体地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四、人民主体地位与民法精神
( 一) 民法精神是人民主体的秩序精神
( 二) 民法精神构造需要人民主体地位
五、人民主体地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一) 人民主体地位在法治文化中的制度实现
( 二) 人民主体地位在法治文化中的自主实现
第五章 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本质
一、民法精神与民法文化的本质联系
( 一) 从民法精神到民法文化
( 二) 从民法文化再到民法精神
( 三) 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的异态性
( 四) 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的同构性
二、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本质联系
( 一) 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本质统一
( 二) 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内在差异
第六章 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特征
一、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民本生态特征
( 一) 民本社会与生态社会
( 二) 生态社会与生态秩序
( 三) 民法精神与民本生态的法治文化
二、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主体行为特征
( 一) 主体意志与主体行为
( 二) 民法精神与主体行为的法治文化
三、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道德本体特征
( 一) 民法精神与道德本体
( 二) 民法精神与道德本体的法治文化
四、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民族传统特征
( 一) 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民族性
( 二) 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传统性
五、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市场规范特征
( 一) 民法精神与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
( 二) 法治文化与市场经济的规范秩序
第七章 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形态
一、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人性自然形态
( 一) 民法精神的人性形态
( 二) 民法精神的自然形态
二、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人格尊重形态
( 一) 民法精神的相互人格承认性
( 二) 民法精神的相互人格尊重性
三、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权利本位形态
( 一) 法治文化的权利本位形态
( 二) 民法精神的权利本位属性
四、民法精神是法治文化的公序良俗形态
( 一) 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公序形态
( 二) 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良俗形态。
第三编 以民为本: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以民为本的人性诉求一、人与人法
( 一) 人
( 二) 人法
二、人与人性
( 一) 人性与人的本质
( 二) 人性与人的规定性
三、人和以民为本
( 一) 以民为本与人的本质
( 二) 以民为本与人的价值
四、人与民法精神
( 一) 人与民法精神的主体和本体
( 二) 人与民法精神的目的与价值
五、民法精神与以民为本的人性诉求
( 一) 民法精神的民本诉求
( 二) 民法精神的人性诉求
六、民法精神的人性诉求与法治文化的民本性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与民法精神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与人性诉求
第九章 人格本质的自由诉求
一、人格与人
( 一) 人格与人的主体性
( 二) 人格与人的价值
二、人格与人的自由
( 一) 人格的自由本质
( 二) 人格的自由实现
三、民法精神与人格自由
( 一) 民法精神与人格
( 二) 民法精神与自由
四、民法精神的人格自由诉求与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与民法精神的人格诉求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性与民法精神的自由诉求
第十章 自律构序的道德诉求
一、道德与道德精神
( 一) 道德
( 二) 道德精神
二、民法精神与道德的统一
( 一) 民法精神与道德的价值统一
( 二) 民法精神与道德的规范统一
( 三) 民法精神与道德的行为统一
( 四) 民法精神与道德的秩序统一
三、民法精神的自律构序诉求
( 一) 自律构序
( 二) 自律构序与民法精神
四、自律构序与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
( 一) 自律构序与法治文化
( 二) 自律构序的民本模式
第十一章 规范和谐的理性诉求
一、理性
( 一) 理性与感性
( 二) 理性与社会
二、中国传统文化与理性
( 一) 中国传统文化的理性缺失
( 二) 法治文化建设的理性诉求
三、理性与民法精神
( 一) 理性是个人的社会秩序意志
( 二) 民法精神是民本的理性精神
四、理性与法治文化
( 一) 理性是法治文化的民本基础
( 二) 法治文化是理性的社会文化
第十二章 利益均衡的正义诉求
一、利益与利益均衡
( 一) 利益
( 二) 利益均衡
二、利益均衡与正义
( 一) 正义与本体正义
( 二) 利益均衡的正义性
三、民法精神与利益均衡的正义诉求
( 一) 民法精神与利益均衡
( 二) 民法精神与正义诉求
四、利益均衡的正义诉求与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
( 一) 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与利益均衡
( 二) 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与正义诉求
第十三章 中国特色的文化诉求
一、文化
( 一) 文化的本质
( 二) 文化与文明
二、中国文化
( 一) 传统的中国文化
( 二) 近代以来中国文化的变迁
( 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
三、民法精神与中国特色的文化诉求
( 一) 民法精神与中国特色诉求
( 二) 民法精神与中国文化诉求
四、民法精神的文化诉求与法治文化
( 一) 民法精神的文化诉求与法治文化本质
( 二) 民法精神的文化诉求与法治文化建设
第四编 科学发展: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
第十四章 民法精神的人性自然构造
一、人性观及其社会构造的历史考察
( 一) 中国传统的人性观及其社会构造
( 二) 西方传统的人性观及其社会构造
( 三) 中国人性观的历史性变革与进步
二、人性的自然性及其社会构造
( 一) 人性与人的自然条件性
( 二) 人性与人的自然规定性
( 三) 人性与人的自然生态秩序
三、人性与以民为本的民法精神构造
( 一) 人性是民法精神构造的民本性
( 二) 人性是民法精神构造的需求性
四、人性与以民为本的法治文化构造
( 一) 人性是法治文化构造的民本根据
( 二) 法治文化构造是人性的社会形态
五、法治文化的科学发展与民法精神的人性自然构造
( 一) 法治文化的科学发展与人性自然构造
( 二) 法治文化的科学发展与民法精神的人性自然民法精神的道德本体构造一、道德品质与道德构造
( 一) 道德品质
( 二) 道德的本体构造
二、中西不同文化的道德观与道德构造
( 一) 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及其道德构造
( 二) 西方传统的道德观及其道德构造
三、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
( 一) 道德认知
( 二) 道德情感
四、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
( 一) 道德意志
( 二) 道德行为
五、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的道德构造
( 一) 民法精神的道德构造
( 二) 法治文化的道德构造
第十六章 民法精神的实践理性构造
一、实践理性
( 一) 实践理性的规则意义
( 二) 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
二、实践理性的社会构造
( 一) 实践理性的社会主体构造
( 二) 实践理性的社会行为构造
( 三) 实践理性的社会价值构造
三、实践理性与法治文化
( 一) 法治文化的实践理性本质
( 二) 法治文化的实践理性实现
( 三) 法治文化的实践理性动力
四、实践理性与民法精神
( 一) 民法精神的实践理性属性
( 二) 民法精神的实践理性特质
( 三) 民法精神的实践理性发展
第十七章 民法精神的个人自律构造
一、个人与社会
( 一) 个人
( 二) 社会
二、个人自律
( 一) 自律与他律
( 二) 自律与自序
三、个人自律的道德维度
( 一) 个人自律与个人目的
( 二) 个人自律与个人自由
( 三) 个人自律与个人行为
( 四) 个人自律与个人秩序
四、个人自律的规范维度
( 一) 个人自律的规范目标与导向
( 二) 个人自律的规范标准与评价
( 三) 个人自律的规范条件与形态
五、个人自律与意思自治
( 一) 个人自律走向意思自治
( 二) 意思自治需要个人自律
六、个人自律与民法精神
( 一) 个人自律的民法精神性
( 二) 民法精神的个人自律性
( 三) 个人自律与民法精神的法治文化民法精神的动态行为构造一、行为与动态行为
( 一) 行为
( 二) 动态行为
( 三) 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
( 四) 动态行为的形成与改变
二、民法精神与动态行为
( 一) 民法精神与动态行为的统一
( 二) 民法精神与动态行为的矛盾
( 三) 民法精神的动态行为实践
三、法治文化与民法精神的动态行为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与民法精神的动态行为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实践与民法精神的动态行为
第十九章 民法精神的生态秩序构造
一、生态
( 一) 自然生态
( 二) 社会生态
( 三) 社会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同质性
二、社会生态秩序
( 一) 社会生态秩序的本质属性
( 二) 社会生态秩序与规范秩序
三、社会生态秩序与民法精神
( 一) 社会生态秩序的民法精神性
( 二) 民法精神的社会生态秩序性
四、法治文化与民法精神的社会生态秩序
( 一) 法治文化的社会生态秩序本质
( 二) 社会生态秩序的法治文化发展
下 册
第五编 与时俱进: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转型
第二十章 从感性到理性的法治认知转型
一、认知与法治认知
( 一) 认知
( 二) 法治认知
二、法治认知与理性
( 一) 法治认知的理性本质
( 二) 法治认知的理性条件
( 三) 法治认知的理性发展
( 四) 法治认知的理性实现
三、法治认知与民法精神
( 一) 法治认知的民法精神发现
( 二) 民法精神的法治认知实现
四、与时俱进的法治认知转型
( 一) 法治认知的与时俱进发展
( 二) 从感性到理性的法治认知
( 三) 法治认知转型的历史必然
第二十一章 从工具到目的的法治理念转型
一、法律工具论与法律目的论
( 一) 法律工具论
( 二) 法律目的论法律目的与法治理念( 一) 法律目的与法治认知
( 二) 法律目的与法治思维
( 三) 法律目的与法治思想
三、法律目的与以民为本
( 一) 法律目的的民本目的性
( 二) 法律目的的民本条件性
( 三) 法律目的的民本规定性
( 四) 法律目的的民本实现性
四、法律目的与民法精神
( 一) 法律目的与民法精神的统一
( 二) 民法精神追求和践行法律目的
五、与时俱进和民法精神的法治理念转型
( 一) 法治理念的与时俱进性
( 二) 从工具到目的的法治理念转型
( 三) 思想变革的法治理念转型需求
六、民本模式的法治文化与法治理念转型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理念要求与法治理念转型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理念建设与法治理念转型
第二十二章 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法律制度( 一) 法律制度的形式性
( 二) 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二、从制度到精神的法治文化
( 一) 从法律制度到法制文化
( 二) 从制度文化到法治文化
三、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
( 一) 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条件与实践
( 二) 民法精神的法治生成转型的目的与要求
四、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与法治生成转型
( 一) 法治生成转型与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目标
( 二) 法治生成转型与法治文化的民本发展基础
第二十三章 从形式到实质的法治品质转型
一、形式法治
( 一) 形式法治与法律形式主义
( 二) 形式法治与法律实证主义实质法治( 一) 实质法治与法的价值
( 二) 实质法治与法治生态
( 三) 实质法治与法治品质
( 四) 形式法治论和实质法治论的争点
( 五) 实质法治论与自然法思想
三、实质法治与民法精神
( 一) 实质法治的民法精神条件
( 二) 民法精神的实质法治要求
四、民法精神的法治品质转型
( 一)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品质变迁
( 二) 与时俱进的法治品质
( 三) 从形式到实质的法治转型
( 四) 目的与价值的法治品质转型需要
第二十四章 从静态到动态的法治运行转型
一、静态法治
( 一) 静态法治与法律静态
( 二) 静态法治与形式法治
二、动态法治
( 一) 动态行为与动态法治
( 二) 动态法治与法治生态动态法治与民法精神( 一) 动态法治的民法精神需求
( 二) 民法精神的动态法治本质民法精神的法治运行转型( 一) 法治运行主体与方式的转型
( 二) 法治运行的动态行为与实现
五、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与法治运行转型
( 一) 法治文化的民本目的与法治运行转型
( 二) 法治文化的民本价值与法治运行转型
第二十五章 从他律到自律的法治行为转型
一、他律的法治行为
( 一) 他律行为的强制性
( 二) 他律行为的被动性
二、自律的法治行为
( 一) 自律行为的自主性
( 二) 自律行为的自然性
三、自律行为与民法精神的法治行为转型
( 一) 自律行为与民法精神
( 二) 法治行为的与时俱进
( 三) 从他律到自律的法治行为
四、法治文化的行为模式与法治行为转型
( 一) 法治文化的行为条件与法治行为转型
( 二) 法治文化的行为实现与法治行为转型
第二十六章 从政府到社会的法治本位转型
一、政府本位
( 一) 政府本位与官僚体制
( 二) 政府本位与公权本位
( 三) 政府本位与行政分配
( 四) 政府本位与强制秩序
二、社会本位
( 一) 社会本位与民本社会
( 二) 社会本位与私权本位
( 三) 社会本位与自主分配
( 四) 社会本位与自由秩序社会本位与以民为本( 一) 社会本位的以民为本属性
( 二) 以民为本的社会本位要求社会本位与民法精神( 一) 社会本位的民法精神构造
(二)民法精神的社会本位依据
五、民法精神的法治本位转型
( 一) 法治本位的社会性与时代性
( 二) 从政府到社会的法治本位
六、法治文化发展与法治本位转型
( 一) 法治文化的建设目的与法治本位转型
( 二) 法治文化的建设条件与法治本位转型
第六编 良法善治: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实践
第二十七章 良法善治的民法精神实践
一、良法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良法的历史追寻
( 二) 良法的一般标准
( 三) 良法的审查机制
二、善治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善治的主体
( 二) 善治的法治状态
( 三) 善治的自治与他治小结第二十八章 不同区域的民法精神实践
一、民法精神实践的区域性
( 一) 民法精神实践区域划分的意义
( 二) 民法精神实践区域划分的标准
二、南北方区域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 二) 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三、东西部区域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理性人假设与理性能力实现
( 二) 东西部区域的理性选择
四、小结
第二十九章 城乡差别的民法精神实践
一、城乡二元结构及其民法精神实践
( 一) 城乡二元结构
( 二) 熟人与陌生人社会的民法精神实践
二、权利观差别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传统与现代错位的权利观
( 二) 权益冲突的不同解决方式
三、性与家庭中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婚前性行为的相对开放
( 二) 夫妻财产制的相对保守
( 三) 结婚行为的社会性认同
( 四) 生育行为折射城乡差别
四、小结
第三十章 司法裁判的民法精神实践
一、司法裁判的行为自由维护
( 一) 司法裁判中契约地位彰显
( 二) 司法裁判的侵权责任边界
( 三) 司法裁判的民刑责任区隔
二、司法裁判的公正价值秉持
( 一)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利益衡量的实体公正
( 二) 证据规则合理配置的程序公正
三、司法裁判的习惯法源发掘
( 一) 司法裁判的习惯法源地位认可
( 二) 商事司法的习惯法源地位提升
四、司法裁判的契合效果追求
( 一) 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匡扶
( 二) 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信访维稳
五、小结
第三十一章 行政行为的民法精神实践
一、私权自由与行政权限制的统一
( 一) 民法精神本位的行政行为
( 二) 依法行政与民法精神守护
二、公私产权冲突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从“ 乌木案” 到“ 土地使用权续期” 的公私产权之争
( 二) 以公益名义征收的公私产权冲突
三、行政权介入私权事项的民法精神实践
( 一) 行政权介入私权事项根据的消极自由及其限度
( 二) 行政审批与许可如何为权利松绑
( 三) 作为行政限制的限购、限行与限产检讨
四、从特许到契约的公有资源配置与民法精神实践
( 一) 特许的公有资源配置之现状
( 二) 契约的公有资源配置之展望小结附件一 调研报告
一、调研的目的与规划
( 一) 调研的目的
( 二) 调研的规划
二、调研的过程与总结
( 一) 甘肃、青海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二) 重庆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三) 贵州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四) 云南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五) 内蒙古、宁夏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六) 江苏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七) 浙江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八) 河南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九) 山东、山西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 十) 四川的调研过程与总结
三、调研的总体性结论
( 一) 关于公民的法律素养与文化
( 二) 关于普法和法制宣传的形式
( 三) 关于对公权力的限制
( 四) 关于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
附件二 调查问卷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
表一( 按编章顺序)
表二( 按题目顺序)
后 记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6卷)入选法学家。2021年大连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领军人才”。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获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该校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2005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9月负责成立(社团法人)辽宁省民法学会。2013年11月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2015年12月,创办“中国民法哲学网”。2011年3月,出资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6卷)入选法学家。2021年大连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领军人才”。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获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该校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2005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9月负责成立(社团法人)辽宁省民法学会。2013年11月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2015年12月,创办“中国民法哲学网”。2011年3月,出资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
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道德论》、《民法人性论》独立作者。出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人的私法地位》(第2版)、《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和司法部项目成果《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等著作二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等论文百余篇。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