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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裁判规则实务精要:股权金融

公司法裁判规则实务精要:股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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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7567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23-04-01
  • 条形码:9787519775674 ; 978-7-5197-7567-4

内容简介

从案出发,以案释法,在裁判规则中汲取营养,既有助于保护现实权益,还利于规避未来风险,对于公司治理、司法裁判和律师实务尤为重要,这也是写作本书的初心所在。本书对案例的梳理与分析,力求做到原汁原味、总结提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是裁判要旨部分,围绕公司法裁判的重点、难点及疑点,进行总结、提炼,归纳、研究公司法裁判规则;二是案情简介、诉讼过程、裁判结果部分,展示案件前因后果,快速了解案件事实、诉讼情况;三是主要争点部分,展示诉讼双方的诉请与应答,于博弈中展现诉讼策略;四是裁判说理部分,凝聚法官智慧,直击当前实践中的裁判理念;五是专业点评环节,则从实务和理论的视角对各案由中经典案例进行点评分析,指引治理、维权、风险防范等工作;六是法条链接环节,由于本书除专业点评环节外所引均为案例当时之法律法规,因此,该环节除列明涉及法条外,还以脚注形式说明其变化情况,以便从变化之中探明其修法深意。本书采取的多元分析方式,集合当事双方、司法机关、律师视角。无论是起诉、应诉之策略,还是风险防控措施,抑或当前实务裁判风向,均能从本书中寻得相关指引,便于广大读者取己所需,对症下药。

目录

目 录
**篇 股东出资纠纷
导 语
 一、股东验资后又转出,未作合理说明的应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二、股权转让时认缴期限未届至的,原股东不再承担认缴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并不当然影响其出资行为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变动时,公司诉讼代表人应采用内外有别的方式确定
 五、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不因其股权转让而免除
 六、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具备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
第二篇 公司减资纠纷
导 语
 一、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应当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二、股东对到期应认缴出资瑕疵减资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减资股东对于债权人的赔偿请求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五、公司减资并未通知减资前已发生但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减资股东是否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六、判断减资股东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减资程序是否合法,与减资目的无关
第三篇 公司增资纠纷
导 语
 一、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有合理的行权期间
 二、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原出资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三、股东投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认定全体股东间增资合意不成立
 四、增资协议解除的规则适用与法律效果处理
第四篇 股权转让纠纷
导 语
 一、股权转让纠纷不适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条件
 二、股权转让中转让人意思表示的认定及对股权变动的影响
 三、无权处分股份多次转让后股权的归属问题
 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五、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问题
第五篇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导 语
 一、非善意受让名义股份无权要求公司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与解除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
 三、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四、无书面约定但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管理的应当享有股东资格权利
第六篇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导 语
 一、增资行为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在于有无投资内容的明确约定
 二、公司未增资股东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增资股东可以主张撤销认购协议
 三、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股东明示,否则不能排除新增资本认购中的优先认购权
 四、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的区别适用
第七篇 股东知情权纠纷
导 语
 一、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与合理限制
 二、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正当目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三、隐名股东股东知情权的司法判断
 四、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置条件
第八篇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导 语
 一、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才有权要求分配利润
 二、未实缴出资并不必然阻碍股东对公司盈余的分配权
 三、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连同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四、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无效
第九篇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导 语
 一、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又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价格的确定
 三、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情况下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四、异议股东请求权法定期间的理解
第十篇 明股实债裁判规则专题研究
导 语
 一、明股实债的认定标准
 二、明股实债与财务投资的区别
 三、明股实债法律关系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适用不同处理原则
 四、明股实债中的让与担保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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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申明 1973年10月生,浙江省桐庐县人,先后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韩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受聘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顾问、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入选浙江省及宁波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批)。曾在检察系统工作21年,先后担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获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等;获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第二批全国检察理论人才,入选**人民检察院西部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获浙江省政法系统十佳检察官、第二批浙江省检察机关十佳民行办案人、浙江省检察机关专家型公诉人才、第三届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宁波市首届中青年法学专家、宁波市十佳检察官、宁波市优秀公诉人、宁波市检察系统民行办案骨干等多项荣誉。在从事检察工作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带领所负责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集体三等功两次。 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民商事纠纷一体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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