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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法理基础与法律适用:创业投资运作合规指南

私募投资基金法理基础与法律适用:创业投资运作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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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8833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15
  • 出版时间:2024-03-01
  • 条形码:9787519788339 ; 978-7-5197-8833-9

内容简介

本书是法律领域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研究的较全面深入的一本专著,系统性的将法律理论解构、典型案例剖析与法律条文解读编写集合在一起,可以为实务操作提供有力的指导。本书包括三大部分,**部分是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理论及类型化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二部分,针对2023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条文释义;第三部分是私募投资基金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包括典型民事纠纷的案例分析与典型刑事案件的分析。

目录

**编 私募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理论
**章 私募投资基金制度的变迁和完善
 **节 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一、世界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二、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发展
  一、2012年12月前:初步探索阶段
  二、2012年10月至2023年7月:系统化立法阶段
  三、2023年7月后:继续完善阶段
 第三节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体系
  一、立法的基本情况
  二、《私募条例》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关于完善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第二章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分析
 **节 《私募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要求
  一、《私募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二、《私募条例》在法律适用上的要求
 第二节 私募投资基金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节 私募投资基金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类型: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适当性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转化
第三章 私募投资基金民事法律纠纷与证明责任分配
 **节 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与基本内容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三、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二、各国民事立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我国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第三节 证明责任的转换
  一、证明责任转换的基本含义
  二、证明责任转换的成因
  三、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
 第四节 私募投资基金民事法律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适用法律规范的识别
  二、法律规范的性质与证明责任分配
第二编 《私募条例》释义
**章 总则
 **节 导读
  一、如何看待总则在立法中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二、《私募条例》“总则”的基本内容导读
 第二节 条文解读
  **条 【立法目的与立法根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政策方针、活动原则与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基金财产独立及权利义务约定】
  第五条 【监管机构】
  第六条 【监管原则】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节 导读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界定
  二、《私募条例》第2章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的依据与渊源
  四、立法新规的影响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消极资格】
  第九条 【从业人员消极资格】
  第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十二条 【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持续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托管】
  第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节 导读
  一、立法奠定了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基石
  二、基本内容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要求】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义务】
  第二十条 【募集中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显名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备案材料及分类公示】
  第二十三条 【集中监测】
  第二十四条 【投资标的和使用限制】
  第二十五条 【嵌套层数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专业化管理与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不得转移管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与披露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要求】
  第三十条 【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送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节 导读
  一、创业投资的起源及概念
  二、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三、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意义
  四、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五、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政策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三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的差异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节 导读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的发展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调)查的程序规定与执法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信用监管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节 导读
 第二节 条文解读
  第四十四条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字样等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持续性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不匹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私募投资基金财产使用限制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聘用适格人员或未建立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委托不适合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与信息提供、报送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场禁入措施及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涉外投资监管】
  第六十二条 【施行时间】
第三编 私募投资纠纷典型案例
**章 私募投资基金民商事纠纷典型案例
 **节 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
  一、司法裁判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多元观点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
 第二节 私募投资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私募投资基金保底条款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观察
  二、私募基金保底条款效力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第三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募、投、管、退”阶段的审查监督义务
  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未履行审查监督义务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章 涉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责任典型案例
 **节 涉私募投资基金主体的行政责任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章 涉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二节 集资诈骗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四节 诈骗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五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六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典型案例
  二、涉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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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钢成
  男,1961年11月出生,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5年,审理过大量有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在处理公司、证券、票据、建设工程、委托理财、破产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曾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讨论会一等奖、首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征文一等奖,参与主编、撰写公司法、民商事审判著作多部。荣获北京市法院系统第二届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黄乐平
  男,1975年3月出生,民商法学博士、正高级研究员,纽约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工作,先后代理了一系列开创司法先例的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现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另受聘担任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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