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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汉德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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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9795030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620
  • 出版时间:2024-12-01
  • 条形码:9787519795030 ; 978-7-5197-9503-0

内容简介

《德国刑法典》是大陆法系刑法典的杰出代表,对我们研究刑法理论、借鉴德国刑法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书译者刘宗路老师在德国留学十年,主要研习德国刑法,译者对《德国刑法典》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翻译,其翻译准确、严谨。本书采用汉德对照的体例,对每个条款而言,都是德文原文在先,中文译文随之。这样安排,不仅便于已经掌握德文的读者进行对照阅读,也有助于不懂德文的读者更为直观地去感受德文版刑法典的原貌。

目录

·总  则·
**章 刑法
 **节 适用领域
   第1条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第2条 时间上的效力
   第3条 对国内犯行的效力
   第4条 对发生在德国的船只与航空运输工具上的犯行的效力
   第5条 有特别的国内关联的外国犯行
   第6条 针对国际上受保护之法益的外国犯行
   第7条 其他情况下对外国犯行的效力
   第8条 犯行的时间
   第9条 犯行的地点
   第10条 对青少年与十八岁至二十一岁之人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用语
   第11条 人和物的概念
   第12条 重罪和轻罪
第二章 犯行
 **节 可罚性的基础
   第13条 通过放弃而实施
   第14条 为他人行动
   第15条 故意的和过失的行动
   第16条 对犯行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第17条 对禁止的认识错误
   第18条 针对特别的犯行后果而言的更重的刑罚
   第19条 儿童的无罪过能力
   第20条 因精神障碍而无罪过能力
   第21条 降低的罪过能力
 第二节 尝试
   第22条 概念界定
   第23条 尝试的可罚性
   第24条 退出
 第三节 行为人属性与参与
   第25条 行为人属性
   第26条 教唆
   第27条 帮助
   第28条 特定的个人特征
   第29条 共同犯罪人之独立的可罚性
   第30条 对共同犯罪的尝试
   第31条 退出对共同犯罪的尝试
 第四节 危难中的防卫与危难情形
   第32条 危难中的防卫
   第33条 对危难中的防卫之逾越
   第34条 有正当化效果的危难情形
   第35条 排除罪过的危难情形
 第五节 议会中言论与报道的不可罚性
   第36条 议会中的言论
   第37条 议会中的报道
第三章 犯行之法律后果
 **节 刑罚
  自由刑
   第38条 自由刑的时间长度
   第39条 自由刑的计算
  罚金
   第40条 以日额下令
   第41条 与自由刑并列的罚金
   第42条 支付之便利
   第43条 作为替代的自由刑
  附加刑
   第44条 对驾驶之禁令
  附加后果
   第45条 对担任公职之能力、可被选举性与投票权的丧失
   第45条a 丧失的开始与计算
   第45条b 对能力与权利的再次授予
 第二节 刑罚的计算
   第46条 配给刑罚的基准
   第46条a 行为人—受害人—弥补,损害赔偿
   第46条b 对侦破或阻止严重可罚犯行所提供的帮助
   第47条 短期自由刑仅出现在例外案件中
   第48条(已取消)
   第49条 特别的法定减轻理由
   第50条 减轻理由的同时出现
   第51条 折抵
 第三节 多个法律侵害之场合下的刑罚的计算
   第52条 一个犯行
   第53条 多个犯行
   第54条 整体刑罚的形成
   第55条 整体刑罚的事后形成
 第四节 为了考验而做出的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第56条 刑罚的暂缓执行
   第56条a 考验期
   第56条b 负担
   第56条c 指令
   第56条d 对考验的协助
   第56条e 事后的决定
   第56条f 对刑罚暂缓执行的撤回
   第56条g 对刑罚的免除
   第57条 对有时限的自由刑而言的对刑罚的剩余部分所予以的暂缓执行
   第57条a 对生命长度的自由刑而言的对刑罚的剩余部分所予以的暂缓执行
   第57条b 对作为整体刑罚的生命长度的自由刑而言的对刑罚的剩余部分所予以的暂缓执行
   第58条 整体刑罚与刑罚的暂缓执行
 第五节 以刑罚保留进行的警告对刑罚的放弃
   第59条 以刑罚保留进行警告的前提
   第59条a 考验期、负担与指令
   第59条b 对被保留的刑罚之判处
   第59条c 整体刑罚与以刑罚保留进行的警告
   第60条 对刑罚的放弃
 第六节 改造与安全保障措施
   第61条 总览
   第62条 适当性原则
  剥夺自由的措施
   第63条 安置在精神病医院中
   第64条 安置在戒瘾治疗机构中
   第65条(已取消)
   第66条 安置在安全保障之关押机构中
   第66条a 对安置在安全保障之关押机构中的保留
   第66条b 对安置在安全保障关押机构中的命令之事后下达
   第66条c 对在安全保障关押机构中的安置与此前的刑罚执行所进行的安排
   第67条 执行的顺序
   第67条a 向其他措施的执行进行转送
   第67条b 在下令的同时所做的暂缓执行
   第67条c 安置的较晚开始
   第67条d 安置的时间长度
   第67条e 审查
   第67条f 对措施的多次下令
   第67条g 对暂缓执行的撤回
   第67条h 有时间限度的再次予以执行;危机中的干预
  行为监督
   第68条 行为监督的前提
   第68条a 监督部门、对考验的协助、协助执法的急诊部门
   第68条b 指令
   第68条c 行为监督的时间长度
   第68条d 事后的决定;审查期限
   第68条e 行为监督的结束或停止
   第68条f 在对刑罚的剩余部分不予暂缓执行的情况下的行为监督
   第68条g 行为监督与为了考验的暂缓执行
  对驾驶许可的收回
   第69条 对驾驶许可的收回
   第69条a 对发放驾驶许可的拦截
   第69条b 在外国驾驶许可场合中收回的效果
  职业禁止
   第70条 对职业禁止的下令
   第70条a 对职业禁止的暂缓执行
   第70条b 对职业禁止之暂缓执行的撤回与对职业禁止的了结
  共同的规定
   第71条 单独下令
   第72条 措施的衔接
 第七节 没收
   第73条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犯行所得之没收
   第73条a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没收犯行所得之扩张
   第73条b 针对其他人所实施的对犯行所得之没收
   第73条c 对犯行所得之价值的没收
   第73条d 对被取得的东西之价值的确定;推测
   第73条e 对没收犯行所得或没收价值补偿的排除
   第74条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犯行之产物、犯行工具与犯行对象之没收
   第74条a 针对其他人所实施的对犯行之产物、犯行工具与犯行对象之没收
   第74条b 服务于安全保障的没收
   第74条c 针对行为人或参与者所实施的对犯行之产物的价值、犯行工具的价值与犯行对象的价值的没收
   第74条d 对内容之载体的没收与废除功用
   第74条e 对机关与代理者的特别规定
   第74条f 适当性原则
   第75条 没收的效果
   第76条 对没收价值补偿之命令的事后下达
   第76条a 单独的没收
   第76条b 对犯行所得和犯行所得之价值所进行的没收的时效
第四章 刑事追诉的申请、授权、刑事追诉的请求
   第77条 有权申请的人
   第77条a 职务上级的申请
   第77条b 申请期限
   第77条c 相互实施的犯行
   第77条d 对申请的撤回
   第77条e 授权与刑事追诉的请求
第五章 时效
 **节 追诉时效
   第78条 时效期限
   第78条a 开始
   第78条b 停止
   第78条c 打断
 第二节 执行时效
   第79条 时效期限
   第79条a 停止
   第79条b 延长
·分  则·
**章 背叛和平、谋反与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危害
 **节 背叛和平
   第80条(已取消)
   第80条a 对侵略这一重罪的煽动
 第二节 谋反
   第81条 对联邦的谋反
   第82条 对州的谋反
   第83条 对谋反之企图的预备
   第83条a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三节 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危害
   第84条 继续操办被宣布为违宪的政党
   第85条 违反对某一组织所下的禁令
   第86条 对违宪组织与恐怖主义组织之宣传物的传播
   第86条a 对违宪组织与恐怖主义组织之标志的使用
   第87条 以破坏为目的的间谍活动
   第88条 与宪法相敌对的破坏
   第89条 与宪法相敌对的对联邦国防军与公共安全机关的干预
   第89条a 对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行所进行的预备
   第89条b 为了实施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行而建立联系
   第89条c 资助恐怖主义
   第90条 玷污联邦总统
   第90条a 玷污国家及其象征
   第90条b 与宪法相敌对地玷污宪法机关
   第90条c 玷污欧盟的象征
   第91条 指导实施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行
   第91条a 适用领域
 第四节 共同的规定
   第92条 概念界定
   第92条a 附加后果
   第92条b 没收
第二章 背叛国家与危害外部安全
   第93条 国家机密的概念
   第94条 背叛国家
   第95条 公开国家机密
   第96条 背叛国家的打探;对国家机密的侦察
   第97条 泄露国家机密
   第97条a 泄露非法的秘密
   第97条b 误以为存在非法秘密的情况下的泄露
   第98条 背叛国家的间谍活动
   第99条 情报机构的间谍活动
   第100条 危害和平的联系
   第100条a 背叛国家的伪造
   第101条 附加后果
   第101条a 没收
第三章 针对外国的可罚犯行
   第102条 攻击外国机关与代表
   第103条(已取消)
   第104条 侵害外国旗帜与主权标志
   第104条a 刑事追诉的前提
第四章 针对宪法机关的以及选举与投票中的可罚犯行;授权接收者的可收买性与对其所进行的收买
   第105条 强迫宪法机关
   第106条 强迫联邦总统与宪法机关成员
   第106条a(已取消)
   第106条b 干扰立法机关的活动
   第107条 阻碍选举
   第107条a 选举造假
   第107条b 对选举材料进行造假
   第107条c 侵害选举秘密
   第108条 对选举人的强迫
   第108条a 对选举人制造假象
   第108条b 收买选举人
   第108条c 附加后果
   第108条d 适用领域
   第108条e 授权接收者的可收买性与对其所进行的收买
第五章 针对国防的可罚犯行
   第109条 通过使残废而逃避兵役
   第109条a 通过制造假象而逃避兵役
   第109条b和第109条c(已取消)
   第109条d 对联邦国防军的干扰性宣传
   第109条e 对防卫物所进行的破坏行动
   第109条f 危害安全的情报服务
   第109条g 制作危害安全的成像
   第109条h 为非本国的兵役部门进行招募
   第109条i 附加后果
   第109条k 没收
第六章 反抗国家权力
   第110条(已取消)
   第111条 公开号召实施可罚犯行
   第112条(已取消)
   第113条 对履行执行职能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反抗
   第114条 对履行执行职能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动手的攻击
   第115条 对等同于履行执行职能之公务员的人员所进行的反抗或是动手的攻击
   第116条至第119条(已取消)
   第120条 解放囚徒
   第121条 囚徒造反
   第122条(已取消)
第七章 针对公共秩序的可罚犯行
   第123条 打破房屋安宁
   第124条 严重的打破房屋安宁
   第125条 打破公共安宁
   第125条a 严重的打破公共安宁
   第126条 通过以可罚犯行相威胁而干扰公共安宁
   第126条a 对个人数据所进行的有害传播
   第127条 在互联网上运营涉及犯罪的交易平台
   第128条 建立武装群体
   第129条 建立涉及犯罪的组织
   第129条a 建立恐怖组织
   第129条b 在国外的涉及犯罪的组织以及恐怖组织;没收
   第130条 煽动民众
   第130条a 指导可罚犯行
   第131条 对暴力的描述
   第132条 对公职的胆大妄为
   第132条a 滥用头衔、职业称号与徽章
   第133条 对保管的打破
   第134条 侵害基于公职的公告
   第135条(已取消)
   第136条 打破牵涉;打破封印
   第137条(已取消)
   第138条 不举报被计划好的可罚犯行
   第139条 不罚的不举报被计划好的可罚犯行
   第140条 对可罚犯行的奖赏和赞同
   第141条(已取消)
   第142条 不被允许地离开事故现场
   第143条(已取消)
   第144条(已取消)
   第145条 滥用急救电话与破坏事故预防用品以及危难救助用品
   第145条a 在行为监督期间违反指令
   第145条b(已取消)
   第145条c 违反职业禁止
   第145条d 制造存在可罚犯行的假象
第八章 伪造货币与伪造有价票证
   第146条 伪造货币
   第147条 将伪币投入流通
   第148条 伪造有价票证
   第149条 对伪造货币与伪造有价票证的预备
   第150条 没收
   第151条 有价证券
   第152条 其他货币区的货币、有价票证和有价证券
   第152条a 伪造支付卡、支票、汇票与其他有体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第152条b 伪造具有担保功能的支付卡
   第152条c 对盗窃与侵占支付卡、支票、汇票与其他有体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所进行的预备
第九章 错误的与宣誓不符的陈述与对错误陈述所进行的宣誓
   第153条 错误的与宣誓不符的陈述
   第154条 对错误陈述所进行的宣誓
   第155条 等同于宣誓的确认
   第156条 替代宣誓的错误保证
   第157条 关于陈述的危难情形
   第158条 对错误陈述的纠正
   第159条 对教唆错误陈述的尝试
   第160条 对错误陈述的引诱
   第161条 过失的错误宣誓;过失的替代宣誓的错误保证
   第162条 国际法庭;国内的调查委员会
   第163条(已取消)
第十章 错误的检举
   第164条 错误的检举
   第165条 对判罚的公布
第十一章 涉及宗教与世界观的可罚犯行
   第166条 对信仰、宗教团体和以世界观为基础的组织所进行的咒骂
   第167条 干扰宗教活动
   第167条a 干扰葬礼
   第168条 干扰亡者安宁
第十二章 针对个人状况、婚姻与家庭的可罚犯行
   第169条 伪造个人状况
   第170条 对生活费给付义务的侵害
   第171条 对照料义务或教育义务的侵害
   第172条 双重婚姻;双重的终身伴侣关系
   第173条 血亲之间的同房
第十三章 针对性自决的可罚犯行
   第174条 对应受保护之人的性侵
   第174条a 对囚徒、被有关部门下令关起来的人或病人和需要帮助之人的性侵
   第174条b 利用公职地位所进行的性侵
   第174条c 利用咨询、治疗或监护之关系所进行的性侵
   第175条(已取消)
   第176条 对儿童的性侵
   第176条a 对儿童所实施的没有身体接触的性侵
   第176条b 对性侵儿童所做的预备
   第176条c 对儿童的严重性侵
   第176条d 伴随死亡后果的对儿童的性侵
   第176条e 传播与持有对性侵儿童之指导
   第177条 性侵犯;性强迫;强奸
   第178条 伴随死亡后果的性侵犯、性强迫和强奸
   第179条(已取消)
   第180条 对未成年人之性行为的促进
   第180条a 对卖淫者的剥削
   第180条b和第181条(已取消)
   第181条a 拉皮条
   第181条b 行为监督
   第182条 对青少年的性侵
   第183条 露阴行为
   第183条a 激起公愤
   第184条 对色情内容的传播
   第184条a 对暴力色情或动物色情内容的传播
   第184条b 对儿童 色 情内容的传播、购买与持有
   第184条c 对青少年色情内容的传播、购买与持有
   第184条d(已取消)
   第184条e 举办和去观看儿童与青少年色情表演
   第184条f 从事被禁止的卖淫活动
   第184条g 危害青少年的卖淫
   第184条h 概念界定
   第184条i 性骚扰
   第184条j 出自群体的可罚犯行
   第184条k 通过影像制品侵害私密部位
   第184条l 对具有儿童外观之性玩偶的投入流通、购买与持有
第十四章 侮辱
   第185条 侮辱
   第186条 恶毒的造谣
   第187条 诬蔑
   第188条 对政治生活中的人所进行的侮辱、恶毒的造谣与诬蔑
   第189条 对对死者之追思所进行的玷污
   第190条 通过刑事判决而进行的真相证明
   第191条(已取消)
   第192条 独立于真相证明的侮辱
   第192条a 煽动性的侮辱
   第193条 对被赋权之利益的落实
   第194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195条至第198条(已取消)
   第199条 互相实施的侮辱
   第200条 对判罚的公布
第十五章 对个人生活领域与秘密领域的侵害
   第201条 对言语私密性的侵害
   第201条a 对高度个人的生活领域与人格权的侵害
   第202条 对信件秘密的侵害
   第202条a 对数据的盗访
   第202条b 对数据的截获
   第202条c 对盗访与截获数据所进行的预备
   第202条d 数据之赃物交易
   第203条 对私人秘密的侵害
   第204条 利用他人秘密
   第205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206条 侵害邮政秘密或远程通信秘密
   第207条至第210条(已取消)
第十六章 针对生命的可罚犯行
   第211条 谋杀
   第212条 杀人
   第213条 不太严重的杀人案件
   第214条和第215条(已取消)
   第216条 基于要求的杀人
   第217条 业务性的对自杀之促进
   第218条 妊娠终止
   第218条a 不予处罚的妊娠终止
   第218条b 缺乏医嘱确认的妊娠终止;不真实的医嘱确认
   第218条c 妊娠终止中医生的义务违反
   第219条 危难处境和冲突局面中为孕妇提供的咨询
   第219条a(已取消)
   第219条b 将终止妊娠之药物投入流通
   第219条c(已取消)
   第219条d(已取消)
   第220条(已取消)
   第220条a(已取消)
   第221条 遗弃
   第222条 过失的杀人
第十七章 针对身体之完好无恙的可罚犯行
   第223条 身体伤害
   第224条 危险的身体伤害
   第225条 对应受保护之人的虐待
   第226条 严重的身体伤害
   第226条a 对女性生殖器的切除
   第227条 伴随死亡后果的身体伤害
   第228条 同意
   第229条 过失的身体伤害
   第230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231条 加入斗殴
第十八章 针对个人自由的可罚犯行
   第232条 买卖人口
   第232条a 强迫卖淫
   第232条b 强迫劳动
   第233条 剥削劳动力
   第233条a 利用剥夺自由而实施的剥削
   第233条b 行为监督
   第234条 抢人
   第234条a 驱赶
   第235条 对未成年人的剥夺
   第236条 买卖儿童
   第237条 强迫结婚
   第238条 纠缠不放
   第239条 剥夺自由
   第239条a 为敲诈勒索而抢人
   第239条b 劫持人质
   第239条c 行为监督
   第240条 强迫
   第241条 恐吓
   第241条a 政治性的检举
第十九章 盗窃与侵占
   第242条 盗窃
   第243条 特别严重的盗窃案件
   第244条 携带武器盗窃;团伙盗窃;入室盗窃
   第244条a 严重的团伙盗窃
   第245条 行为监督
   第246条 侵占
   第247条 共处一室者及家庭成员之盗窃
   第248条(已取消)
   第248条a 对价值轻微之物的盗窃和侵占
   第248条b 无权地使用运输工具
   第248条c 抽取电能
第二十章 抢劫与敲诈勒索
   第249条 抢劫
   第250条 严重的抢劫
   第251条 伴随死亡后果的抢劫
   第252条 抢劫式的盗窃
   第253条 敲诈勒索
   第254条(已取消)
   第255条 抢劫式的敲诈勒索
   第256条 行为监督
第二十一章 包庇与赃物交易
   第257条 包庇
   第258条 阻挠刑罚执行
   第258条a 在职务中阻挠刑罚执行
   第259条 赃物交易
   第260条 职业性的赃物交易;团伙赃物交易
   第260条a 职业性的团伙赃物交易
   第261条 洗钱;掩盖不法获取的财产价值
   第262条 行为监督
第二十二章 诈骗与不忠
   第263条 诈骗
   第263条a 电脑诈骗
   第264条 补贴诈骗
   第264条a 资本投资诈骗
   第265条 滥用保险
   第265条a 骗取服务
   第265条b 贷款诈骗
   第265条c 体育赌博诈骗
   第265条d 操纵职业体育比赛
   第265条e 特别严重的体育赌博诈骗案件与特别严重的操纵职业体育比赛案件
   第266条 不忠
   第266条a 对劳动报酬的不缴纳和侵吞
   第266条b 对支票卡和信用卡的滥用
第二十三章 证件伪造
   第267条 证件伪造
   第268条 对技术性的记录的伪造
   第269条 对与证明有关的数据的伪造
   第270条 在涉及法律事务之往来的数据处理上制造假象
   第271条 间接的错误公证
   第272条(已取消)
   第273条 对官方证明的更改
   第274条 隐瞒证件;对界限标志的更改
   第275条 对伪造官方证明的预备
   第276条 搞到错误的官方证明
   第276条a 居留法上的证明文件;与运输工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277条 对健康证明的伪造
   第278条 出具不正确的健康证明
   第279条 使用不正确的健康证明
   第280条(已取消)
   第281条 对身份证件的滥用
   第282条 没收
第二十四章 破产之可罚犯行
   第283条 破产
   第283条a 特别严重的破产案件
   第283条b 侵害记账义务
   第283条c 优待债权人
   第283条d 优待债务人
第二十五章 可罚的自利
   第284条 不被允许的对射幸游戏的举办
   第285条 玩不被允许的射幸游戏
   第286条 没收
   第287条 不被允许的对博彩或抽奖的举办
   第288条 阻挠强制执行
   第289条 质押物的转移
   第290条 对质押物的无权使用
   第291条 趁火打劫
   第292条 非法狩猎
   第293条 非法捕鱼
   第294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295条 没收
   第296条(已取消)
   第297条 通过禁运品危害船只、陆地机动运输工具与航空运输工具
第二十六章 针对竞争的可罚犯行
   第298条 招标中限制竞争的共谋
   第299条 生意往来中的可收买性与收买
   第299条a 健康卫生领域中的可收买性
   第299条b 健康卫生领域中的收买
   第300条 生意往来中与健康卫生领域中的特别严重的可收买性与收买之案件
   第301条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302条(已取消)
第二十七章 毁损物品
   第303条 毁损物品
   第303条a 更改数据
   第303条b 对电脑的破坏活动
   第303条c 刑事追诉的申请
   第304条 有公害的毁损物品
   第305条 毁坏建筑物
   第305条a 毁坏重要的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罚犯行
   第306条 纵火
   第306条a 严重的纵火
   第306条b 特别严重的纵火
   第306条c 伴随死亡后果的纵火
   第306条d 过失的纵火
   第306条e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06条f 引发火灾危险
   第307条 引发通过核能而实现的爆炸
   第308条 引发爆炸物爆炸
   第309条 滥用电离辐射
   第310条 对有关爆炸或辐射之重罪的预备
   第311条 释放电离辐射
   第312条 有瑕疵地制造涉及核技术的设施设备
   第313条 引发决水
   第314条 危害公共安全的下毒
   第314条a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15条 对轨道交通、船舶交通与航空交通的危险干预
   第315条a 危害轨道交通、船舶交通与航空交通
   第315条b 对道路交通的危险干预
   第315条c 危害道路交通
   第315条d 被禁止的机动运输工具竞赛
   第315条e 道路交通中的轨道列车
   第315条f 没收
   第316条 交通中的醉态
   第316条a 对机动车驾驶者的抢劫式攻击
   第316条b 干扰具有公共职能的运转
   第316条c 对航空交通与航海交通的攻击
   第317条 干扰电信设施
   第318条 损害重要设施
   第319条 危害建筑施工
   第320条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21条 行为监督
   第322条 没收
   第323条(已取消)
   第323条a 严重迷醉
   第323条b 危害戒瘾疗程
   第323条c 放弃提供救助;妨碍提供救助之人
第二十九章 针对环境的可罚犯行
   第324条 污染水域
   第324条a 污染地壳
   第325条 污染空气
   第325条a 对噪声、震动以及非电离辐射的引起
   第326条 对废物所做的不被允许的处置
   第327条 对设施设备所进行的不被允许的运转
   第328条 对放射性物质与其他危险物质物品所做的不被允许的处置
   第329条 危害需要保护的区域
   第330条 针对环境的可罚犯行之特别严重的案件
   第330条a 通过释放有毒物质而导致的严重危害
   第330条b 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悔过
   第330条c 没收
   第330条d 概念界定
第三十章 公职中的可罚犯行
   第331条 接受好处
   第332条 可收买性
   第333条 给予好处
   第334条 收买
   第335条 特别严重的可收买性与收买案件
   第335条a 外国与国际公职人员
   第336条 放弃职务行为
   第337条 付给仲裁员酬劳
   第338条(已取消)
   第339条 枉法
   第340条 公职中的身体伤害
   第341条和第342条(已取消)
   第343条 逼供
   第344条 对无辜之人的追诉
   第345条 对无辜之人的执行
   第346条和第347条(已取消)
   第348条 公职中的错误公证
   第349条至第351条(已取消)
   第352条 自作主张地征收费用
   第353条 自作主张地征收上缴款项;缩减发放物资之数量
   第353条a 外交职务中的失信
   第353条b 侵害职务秘密与特别保密义务
   第353条c(已取消)
   第353条d 针对法庭审理的禁止告知
   第354条(已取消)
   第355条 对税务秘密的侵害
   第356条 背叛当事人
   第357条 引诱下属实施可罚犯行
   第358条 附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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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一、“刑法典”与“刑罚法之书”
  你手头的这本《德国刑法典》,其名称在德文版中实际上是“刑法典”,就像中国的核心刑事立法在中文图书市场上的名称实际上是“刑法”而非“中国刑法”一样。在追求直译、追求忠实反映德国立法者遣词造句的目标下,这是我作为译者有必要向你交代清楚的本书中鲜有的不是一字一句地直译而是被译者“添油加醋”了的地方。
  这个对书名所进行的说明使我想到了另外两件事情:一个是语境和定义,另一个是“刑法”和“刑法典”。
  被出版在某个特定的国家是一个语境。有了语境就相当于有了定义。在德国出版的现行立法当然是德国法,因此没有必要在书名中加上“德国”这个限定语,否则就是重复和多余。同样地,在德国出版的部门法教科书当然也是关于德国法的教科书,而不会是关于法国法、美国法或是日本法的教科书。相应地,在此也同样没有必要在书名里强调“德国”二字。由于出版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物事实上已经被定义为“德国的”了。在那里,只有“非德国的”,才需要额外地明示予以标注。
  这个道理显而易见。放到具体的立法中去,语境意味着,以一部特定的法律为限,如果立法者在某个条款中已经对某个概念进行过定义或者已经确立过某个特定的规则,那么在撰写其他条款时,他就可以(这是为了省时省力)也应当(这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去利用和遵守这样的定义或规则。反之,如果他没有这种意识,而是写一条算一条,写了后面的忘了前面的,那么他创制出来的法律规定就不仅是重复低效的,而且还很有可能是前后不一而自相矛盾的。前一种意识主导下的刑事立法,大约就是中国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典”,而后一种意识主导下的刑事立法,大约就是中国刑法学界所说的(尚未法典化的)“刑法”了——尽管在德语中,“刑法典”从字面上看只不过是“刑罚法之书”而已。

  前  言
  一、“刑法典”与“刑罚法之书”
  你手头的这本《德国刑法典》,其名称在德文版中实际上是“刑法典”,就像中国的核心刑事立法在中文图书市场上的名称实际上是“刑法”而非“中国刑法”一样。在追求直译、追求忠实反映德国立法者遣词造句的目标下,这是我作为译者有必要向你交代清楚的本书中鲜有的不是一字一句地直译而是被译者“添油加醋”了的地方。
  这个对书名所进行的说明使我想到了另外两件事情:一个是语境和定义,另一个是“刑法”和“刑法典”。
  被出版在某个特定的国家是一个语境。有了语境就相当于有了定义。在德国出版的现行立法当然是德国法,因此没有必要在书名中加上“德国”这个限定语,否则就是重复和多余。同样地,在德国出版的部门法教科书当然也是关于德国法的教科书,而不会是关于法国法、美国法或是日本法的教科书。相应地,在此也同样没有必要在书名里强调“德国”二字。由于出版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物事实上已经被定义为“德国的”了。在那里,只有“非德国的”,才需要额外地明示予以标注。
  这个道理显而易见。放到具体的立法中去,语境意味着,以一部特定的法律为限,如果立法者在某个条款中已经对某个概念进行过定义或者已经确立过某个特定的规则,那么在撰写其他条款时,他就可以(这是为了省时省力)也应当(这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去利用和遵守这样的定义或规则。反之,如果他没有这种意识,而是写一条算一条,写了后面的忘了前面的,那么他创制出来的法律规定就不仅是重复低效的,而且还很有可能是前后不一而自相矛盾的。前一种意识主导下的刑事立法,大约就是中国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典”,而后一种意识主导下的刑事立法,大约就是中国刑法学界所说的(尚未法典化的)“刑法”了——尽管在德语中,“刑法典”从字面上看只不过是“刑罚法之书”而已。
  这个能够对应德文原文中“书”字的那个“典”字是中文里独有的。其中所蕴含的庄重、威严、高级乃至神圣,都是中文语境里所特有的,只存在于中文使用者的头脑之中。在德语语境中,“刑罚法之书”这几个字其实并不自带这样的意向。这意味着,德国人——无论他是法律的创制者、适用者还是受众——对于他们的“刑罚法之书”所抱有的期待,只不过是以“谁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为内容的一本印刷物而已,他们并不会期待这本书的内容有多么高深(尽管作为立法,他们可能会期待这本书的内容是枯燥的),不会认为其文字应当如何微言大义,如何艰涩难懂(尽管作为立法,他们可能会期待这本书的内容是抽象而复杂的)。否则,把刑法写在书里,发行出版公之于众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作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反面,罪刑法定无非是要让老百姓知道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样的罪要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如果认可并且打算贯彻这个理念,那么“刑罚法之书”理应是一本普通公民也能够读得进去的书——至少,他在字面上应该能够读懂,否则,罪刑法定就会沦为一句空话。
  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国人的罪刑法定并没有沦为一句空话。今日德国的“刑罚法之书”从语言文字上看其实是相当直白和朴素的,尽管在不少条文中它的内涵是丰富而复杂的,而其语法结构甚至是叠床架屋的。语法结构复杂并不必然会给读者在阅读理解上造成困扰——读者只需要细心地分析句子即可。真正能够难倒甚至误导读者的,其实是单个概念的表述。就此而言,德国的立法者实际上做到了尽量以及大量使用日常用语,即使涉及专有名词,那些专有名词基本上也都是相关生活领域里的专有名词,而不是立法者自己生造出来的法律专有名词或谓法律术语。可以说,德国人的“刑罚法之书”中其实很少有听起来像是法律术语的概念。
  二、简单直白的表述,错综复杂的内涵
  既然《德国刑法典》的德文原文是直白而朴素的,那么,在将其译为中文时,抱着忠实反映德文原貌的企图,无论在单个概念所对应的词汇上、在语法结构的安排上,还是在对实质内涵的表达方式上,我都尽量像德文原文那样直白、朴素而不失精准地进行表述。假如这本《德国刑法典》可以被视为对这一企图的一次成功落实,那么另外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或许是:刑法典的德文原文是用现代德语的大白话写成的,把它译为中文的大白话,老百姓都看懂了,还要法律人、法学家干什么?
  这个疑问貌似合理,其中却暗含提问者对法律与法学所抱有的深重误解,而这样的误解在我国的法律人群体(尤其是法科研究生以及部分学者)当中并不罕见。直白而不是故作高深地表述,并不意味着表述的内容就简单易懂、毫无疑问。研究数学的人在定义单个概念时也追求清晰明了、简单直观,可是他们使用那些本身并不复杂更不神秘的基本概念所描述的对象、所阐述的关联、所思考的问题却显然并不简单——事实上,几乎所有人都有被数学难倒的亲身体验。在此,难的不是理解措辞、不是记忆概念、不是读懂定义,难的是推理、是联想,是看明白本身并不玄乎的概念与规则在所要讨论的语境中、在所要解决的问题上究竟意味着什么。
  就这一点而言,法学(我是说有用的法学、靠谱的法学)跟数学有相似之处。以刑法为例,立法者在他制定的条款中所做的,无外乎描述社会现象(如所有罪状)、规定法律后果(如刑罚)、阐释规范本身的适用条件(如时间效力)以及确定条款之间的特定关联。这些立法对象本身没有什么高深莫测的,其内容从实质上看不过就是“发生了什么”以及“如何处理”而已。立法者使用日常用语来表达这些意思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正是为了让每个规则能够被适用于他想要处理的所有情况,立法者才不得不在大白话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表述进行适当的抽象(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立法者没有说“杀张三”“杀李四”,也没有说“杀男人”“杀小孩”,而是适当抽象地说“杀人”;又如,盗窃罪中立法者没有说偷“苹果”、偷“冰箱”,也没有说偷“食物”、偷“家电”,而是适当抽象地说偷“他人可移动之物”)。为了准确刻画进而限定那些他想要处理的情况是什么,他有时也不得不将法条写得又长又复杂(如第66条、第129条a、第203条、第232条、第261条、第283条、第329条、第353条b),然而这种“又长又复杂”的文本形态也并非立法者刻意为之,而是由其表述对象自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
  基于这样的立法现实,在适用法律条款时,阅读法条的人并不应该被法条里单个概念的措辞或是整个法条的构造搞得一头雾水,并不应该出现在仔细读了某个法条三遍之后还搞不懂相关文本字面上是在说什么的情况。在合格的立法面前,适用法律这项活动的困难之处其实是为概念下定义、是确立概念的判断标准、是判断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相关概念的定义。在德国,前两项活动(下定义与确立判准)更多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和法律研究者来完成的(这是一个在司法与学术之间发生的竞争与合作的历史过程),而后一项活动(适用法律)则是所有法律实务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的基本操作(这是法学院应该传授的核心专业技能,也是法科生乃至职业法律人学习法律、应用法律的实际困难之所在)。德国的法官与学者——作为现代德语的使用者——之所以能够对刑法典中出现的概念给出严谨而实用的定义、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就那些定义的内容达成共识并共同使之在实务与教研中广泛推行,恰恰是因为立法本身使用的语言是日常的、朴素的和清晰的;而假如德国的刑事立法中充满了不接地气的词汇与莫名其妙的表达,作为构建判例体系与发展教条学说的出发点,德国人恐怕也搞不出来今天这样的令许多其他国家叹为观止而心向往之的所谓“刑法教义学”了。
  当然,即使再明确的论断,放到具体场合中,仍然可能发生对其适用范围的疑问,而这才是健康的法律适用与成熟的法学研究所分享的应然起点与日常重点。在完善的立法面前,法律人不必就“某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机动运输工具”这样的问题进行缺乏法律依据的争论,他们要探讨的更可能是诸如“电动平衡车是否属于法条里白纸黑字写着的机动运输工具”这样的问题。在完善的立法面前,法律人无须就“公开盗窃的情形是否成立盗窃”这样的人造问题独立于立法规定地展开学术研讨,需要他们关心的更可能是盗窃罪法条文本中“拿走”一词的意思与判断标准是什么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一位将超市里的深海鱼油直接装进自己大衣口袋(而不是超市购物篮)的顾客是否已经“拿走”了这盒鱼油。
  总而言之,法学不是神学、不是玄学,立法不是圣经、不是咒语。立法者尽量简单直接、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要设立的规则,实务从业人员与法律研究者无条件地依法办案,依法做学问(做关于现世法、实定法的学问),这才是法律人共同体应有的常态。
  三、本书的使用说明
  以上是对《德国刑法典》的德文原文以及我的中文译文在语言层面上进行的介绍。以下就本书的法条格式、序号与符号等形式上的安排再做一些技术性的说明。
  首先,在德文版中,立法者为刑法典中的每个法条都起了名字(这是为了便于读者——在不知道自己所要找的内容被规定在哪个条款里的情况下——在目录中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款)。第89条c这个法条的名字叫作“Terrorismusfinanzierung”(“资助恐怖主义”),第38条这个法条的名字叫作“Dauer der Freiheitsstrafe”(“自由刑的时间长度”),第17条这个法条的名字叫作“Verbotsirrtum”(“对禁止的认识错误”)。如果涉及的是分则罪名,则德文版的法条名称里没有“某某罪”意义上的“罪”字,而是直接描述那个犯行的核心内容[如第185条叫作“Beleidigung”(“侮辱”)、第203条叫作“Verletzung von Privatgeheimnissen”(“对私人秘密的侵害”)、第211条叫作“Mord”(“谋杀”)、第249条叫作“Raub”(“抢劫”)]。
  对任何一个法条而言,它的第1款都是在法条序号(如§238)与法条名称(相应地如“Nachstellung”)结束后的下一行顶头(而不是空两格)开始的。第1款用“(1)”来起头,第2款用“(2)”来起头,以此类推。如果一个法条只有一款,则该款起头就是作为法条内容的文字,而不再标注“(1)”这个记号(如第1条、第3条、第255条)。若一款中有两句以上的话,则用德语的句号(“.”)分开。德语中没有顿号,顿号的功能由逗号替代(如第11条第3款、第35条第1款第1句)。其逗号(“,”)、分号(“;”)与中文的写法相同,用法也大致相同。
  以第238条第1款为例,与中文法条在格式上完全不同的是,第二行的“坚持不懈地”后面出现了作为**级分层而存在的并列排开的五个序号(“1. ”“2. ”“3. ”“4. ”“5. ”),这五个序号后面所跟着的文字之间是择一关系(注意“4. ”与“5. ”之间的连接词“或是”)。另言之,第238条第1款的意思是:
  无权地以一种足以对其正常生活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方式对他人纠缠不放者,若该纠缠不放的实现方式是行为人坚持不懈地在此人周围出现,[是行为人坚持不懈地]使用电信通信工具或其他通信工具或通过第三人而尝试与此人建立联系,[是行为人坚持不懈地]通过滥用此人的个人数据而[……]或是[行为人坚持不懈地]以侵害此人自己、此人的亲属或其他与此人亲近之人的生命、身体之完好无恙、健康或自由对此人相威胁或是[行为人坚持不懈地]实施其他具有可比性的行为,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可见,该款中作为**级分层而存在的以阿拉伯数字来标记的序号1至序号5,其功能是为了让这五种情况在排版上进而是视觉上显而易见,同时又可以避免在每一种情况前重复出现那个用来引导这些具体情况之内容的“是行为人坚持不懈地”。总之,德国人使用这种排版方式就是为了方便读者看出这句话的层次与结构;而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尽管存在排版上的分级与序号,但第1款这句话在语法上仍然是一句话(而不是多句话)、在语义上仍然是一句完整而通顺的话(德文版中并没有因为在排版上分了层级,这句话就断掉了。相应地,在中文译文中我也仍然把它造成了一句完整连贯的汉语)。基于同样的原理,第1款序号3的内部又以德文字母加半个括号为标记(“a)”、“b)”)进行了第二级分层。其中,“a)”与“b)”并列于序号3中的“而”字之后,它们各自后面所跟的文字内容——在序号3的内部——同样是择一关系(注意“a)”与“b)”之间的连接词“或是”)。
  经过这样的排版分层,德国的法律人不仅能够更为直观而迅速地阅览相关的法条,而且在引用法条时他们可以做得更加精确。例如,当法律人在自己的相关叙述中以括号标出“§ 238 I Nr. 3 a”的字样时,他指的是第238条第1款序号3字母a的情况。另言之,他并不是在泛泛地谈论第238条第1款所规定的所有表现方式的“纠缠不放”,而是专指第238条第1款序号3字母a这一种具体的“纠缠不放”。这种“纠缠不放”所对应的法条文本是:
  无权地以一种足以对其正常生活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方式对他人纠缠不放者,若该纠缠不放的实现方式是行为人坚持不懈地通过滥用此人的个人数据而为其订购货物或服务,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有了如此精密的引用规范,德国的法律人在判决或法学文献中就不需要再抄写法条的原文,而可以直接就其所引用的局部法条展开论述,并且不会在读者与作者之间就作者到底在谈论法条中的哪一部分或哪种情况而发生误解。与之相应地,为了忠实德文原文中的一切,进而方便读者以这本《德国刑法典》中译本去对照阅读其他德文文献抑或翻译文献,本书在译文中也完全照搬了德文版的排版方式。
  此外,本书采用汉德对照的体例,对每个条款而言,都是德文原文在先,中文译文随之。这样安排,不仅便于已经掌握德文的读者进行对照阅读,也有助于不懂德文的读者更为直观地去感受德文版刑法典的原貌。
  *后要说明的是,该译本所依据的德国刑法典德文原文来自德国联邦司法部的官方网站,该版原文*后修订于2023年7月26日。
  刘宗路
  2024年6月

作者简介

  刘宗路
  曾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德国弗莱堡大学取得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现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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