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979501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97
- 出版时间:2024-12-01
- 条形码:9787519795016 ; 978-7-5197-9501-6
内容简介
本书一共分为六大专题,每个专题聚焦一个《德国刑法典》(注:《德国刑法典(汉德对照)》,法律出版社2025年2月版,书号9787519795030,刘宗路译)翻译过程中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看似解决一个专业的翻译问题,实际上是在分析很多相关的刑法学概念和实践问题。在每一个专题内,对于一个刑法专业术语的翻译,作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比较分析了市面上较为知名的版本的翻译特点,辩名析理,并结合案例,妙趣横生,饶有趣味。
目录
第1题 同义反复
——以盗窃为例
一、盗窃就是“拿走”别人的东西
(一)犯行的名称
(二)犯行中行为人的核心动作
1.构成要件行为:“einem anderen...wegnimmt”
2.行为对象:“eine fremde bewegliche Sache”
二、“拿走”的目的
第2题 翻译还是改写?
——以事实认识错误为例
一、事实认识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不是对规范的认识错误
(一)德国《刑法典》第16条的名称
(二)何为“对犯行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三)“对犯行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1.其他中译本对“handeln”一词的回避
(1)徐久生版
① 语法问题
② 刑法问题
③ 译本用语不统一的问题
④ 结论
(2)何赖杰/林钰雄版
2.怎么翻译“handeln”一词?
二、与过失犯何干?
(一)德国《刑法典》第16条第1款第2句应怎么译?
(二)德国《刑法典》第16条第1款第2句不应该怎么译?
1.何赖杰/林钰雄版
2.徐久生版
第3题 句子结构与条款格式的取舍
——以买卖人口为例
一、德文原文的条款格式与句子结构
(一)条款格式
(二)句子结构
二、法条文本的确切含义
(一)“买卖人口”的人到底干了什么?
1.正解
2.误解
(1)徐久生版
① 作为立法技术的“项”
② 对“项”这一立法技术的错误运用
③ 错在哪里?
(2)何赖杰/林钰雄版
(二)“买卖人口”的人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到底应该被叫作什么?
1.“anwerben”与“bef?rdern”
2.“weitergeben”
3.“beherbergen”和“aufnehmen”
(1)“beherbergen”
(2)“aufnehmen”
三、一个有关中译本的事实
第4题 罪名名称:直译、意译还是重起?
——以“Nachstellung”为例
一、中文和德文的可译性
二、德国《刑法典》第238条所规定的“Nachstellung”到底是个什么“罪”?
(一)厘清问题
(二)徐久生版:“追求”(罪)
(三)何赖杰/林钰雄版:“跟踪罪”“跟踪骚扰罪”
(四)我的翻译:“纠缠不放”(罪)
三、德国《刑法典》第238条译文中的其他问题
(一)对“nachstellen”的法律评价:“unbefugt”
(二)“nachstellen”的程度:“geeignet”
1.语言层面
2.法律层面
(三)“nachstellen”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威胁
第5题 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概念:在外语与专业之间
——以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为例
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
(一)条款的名称
(二)条款的内容
1.句子结构
2.改写句子打几折?
(1)姿态
(2)“行为”/“举止”(Handlung/Verhalten)与“犯行”(Tat)
① 德语中的不同概念被笼统译为“行为”一词时意味着什么?
② 德国《刑法典》第1条中的“Tat”
(3)德国《刑法典》第1条中的“bestimmt”
① 其他版本的译文中存在的问题
②“bestimmt”一词对德国的法律人意味着什么?
二、“共同犯罪”中的人们
(一)德国刑法中的“正犯”
1.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1款的内容
2.德国《刑法典》第25条的名称
(二)德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1.德国《刑法典》第26条的内容
(1)“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去犯案?
(2)“确定他人的犯行”还是“指使他人去实施犯行”?——一个比较难搞的直译
(3)“教唆犯”是指使他人去实施违法的“行为”还是违法的“犯行”?
2.德国《刑法典》第26条的名称:中文译文中对“犯”字的滥用
(三)德语里那个与我们所说的“共同犯罪”相对应的概念:从德国《刑法典》第29条说起
1.对“Beteiligte”的翻译取决于对“Teilnehmer”的翻译:请勿将“Teilnehmer”译为“共犯”!
2.“Beteiligte”不该怎么译?
(1)徐久生版:“行为人”
(2)何赖杰/林钰雄版与冯军版:“参与者”“参加者”
3.“Beteiligte”到底应该怎么译?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德国《刑法典》第32条的名称
2.德国《刑法典》第32条第1款的内容
(1)主句:漏译问题
(2)关于“Tat”的定语从句:难搞的“geboten”
①“geboten”不是“erforderlich”
②“geboten”到底应该怎么译?
(二)紧急避险
1.德国《刑法典》第35条的名称
2.德国《刑法典》第35条的内容
(1)第35条第1款第1句:紧急避险的基本构成要件
① 句子主干
② 状语之一:“in einer...Gefahr”
③ 状语之二:“um die Gefahr...abzuwenden”
④“Gefahr”的“时态”:如何翻译“gegenw?rtig”?
(2)第35条第1款第2句:紧急避险的附加条件
① 第35条第1款第2句的句子结构以及本句与
第35条第1款第1句之间的关系
② 对“zumuten”的翻译:所谓“期待可能性”
(3)第35条第2款第1句:针对紧急避险的事实认识错误
相关资料
前 言
你手头的这本《刑法难译》是我翻译德国《刑法典》的原因,也是对我自己的中译本在准确性与可读性上所做的说明。
一、本书的内容简介
在第1题中,我以盗窃罪(第242条)为例,谈论了翻译中的同义反复、漏译以及用词的专业性这三个问题。分则罪名的罪状(我是指立法文本中立法者用以描述具体犯行的那些话)从性质上看是立法者为特定犯行所下的定义,这个定义中原则上不应该出现罪名名称里的字眼,否则就是同义反复(同一个字眼既出现在定义中,又出现在被定义的概念中)。同义反复的定义不是好的定义——像“盗窃就是盗窃某物”“抢劫就是抢劫某物”“身体伤害就是伤害身体”这样的话,说了跟没说区别不大。由于被定义的概念没有在关键之处得到解释,法律适用者没法用它来分析案件。德国《刑法典》的德文原文中极少出现同义反复,这个现象之所以存在于德国《刑法典》的中译本中,大多情况下是由译者造成的。
德国的立法者不但用词精准,在着墨上其实也很节省。就绝大多数条款而言,德文原文中没有一个多余的字。因此,译者原则上应当把原文中的所有概念都译出来,而不能为了自己译文的简洁去随意取舍,否则就可能会漏译。漏译的后果是:译文改动了原文的实质内容,减少了德国立法者对相关问题所做的限定。在第1题中,我以盗窃罪罪状中“einem anderen”(“从别人那里”)这个间接宾语为例对此进行了具体说明。
当立法用语中出现具有法律专业内涵的概念时,译者选择相应中文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准确。准确的意思是,那个用来翻译相关德文词汇的中文词汇在中国法律人的概念体系中所具有的专业含义与那个被翻译的德文词汇在德国法律人的概念体系中所具有的专业含义是一样的。在第1题中,我以盗窃罪罪状中的“zueignen”(“据为己有”/“据为他有”)为例阐述了何为用词的专业性以及不遵守这一标准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 言
你手头的这本《刑法难译》是我翻译德国《刑法典》的原因,也是对我自己的中译本在准确性与可读性上所做的说明。
一、本书的内容简介
在第1题中,我以盗窃罪(第242条)为例,谈论了翻译中的同义反复、漏译以及用词的专业性这三个问题。分则罪名的罪状(我是指立法文本中立法者用以描述具体犯行的那些话)从性质上看是立法者为特定犯行所下的定义,这个定义中原则上不应该出现罪名名称里的字眼,否则就是同义反复(同一个字眼既出现在定义中,又出现在被定义的概念中)。同义反复的定义不是好的定义——像“盗窃就是盗窃某物”“抢劫就是抢劫某物”“身体伤害就是伤害身体”这样的话,说了跟没说区别不大。由于被定义的概念没有在关键之处得到解释,法律适用者没法用它来分析案件。德国《刑法典》的德文原文中极少出现同义反复,这个现象之所以存在于德国《刑法典》的中译本中,大多情况下是由译者造成的。
德国的立法者不但用词精准,在着墨上其实也很节省。就绝大多数条款而言,德文原文中没有一个多余的字。因此,译者原则上应当把原文中的所有概念都译出来,而不能为了自己译文的简洁去随意取舍,否则就可能会漏译。漏译的后果是:译文改动了原文的实质内容,减少了德国立法者对相关问题所做的限定。在第1题中,我以盗窃罪罪状中“einem anderen”(“从别人那里”)这个间接宾语为例对此进行了具体说明。
当立法用语中出现具有法律专业内涵的概念时,译者选择相应中文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准确。准确的意思是,那个用来翻译相关德文词汇的中文词汇在中国法律人的概念体系中所具有的专业含义与那个被翻译的德文词汇在德国法律人的概念体系中所具有的专业含义是一样的。在第1题中,我以盗窃罪罪状中的“zueignen”(“据为己有”/“据为他有”)为例阐述了何为用词的专业性以及不遵守这一标准可能产生的后果。
在第2题中,我以“对犯行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第16条)为例,着重谈论了法条名称的翻译和译文内部用语统一的问题。针对前者,我主张直译,反对译者擅自为法条重新起名字(严格来说,那不是翻译,而是改写),否则,译文不仅不准确,而且不易懂,还会产生大量的伪专业术语。针对后者,我主张译文要保持与德文原文相同的区分度。以“handeln”(“行为”/“行动”)、“Tat”(“犯行”)、“Straftat”(“可罚犯行”)、“Verbrechen”(“重罪”)、“Vergehen”(“轻罪”)这一组概念为例,它们在德文里不是同一个意思,因此,用来翻译它们的那些中文概念也不应该是同义词或甚至是同一个词。当译者无法在自己的译文中体现出这些不同德文字眼之间的区分度时,德国《刑法典》的中译本相对于德国《刑法典》的德文原本而言,从定义上讲就是粗糙的。这种粗糙在中文读者那里严重拉低了德国人的立法水准。既然我们学习德国法的根本目的是学习德国法律人在制定和解读规范时的精准严谨,而这种精准严谨是从立法开始的,那么,不对德国人的立法进行忠实翻译,中文读者在凭借译著学习德国法时就很可能只是学了个寂寞(当然,也许还会学出更多的烦恼)。
在第3题中,我以买卖人口罪为例(第232条),主要介绍了内容较为复杂的立法规定在句子结构与排版格式上不同于我国《刑法》的一些特点以及在翻译动词时多数译者在观念上所陷入的一个误区。就前者而言,无论内容如何丰富、语法结构多么复杂、排版上分了多少个层级以及相应地用了多少组不同种类的符号来表示那些层级,德国《刑法典》的立法者在撰写法条时都是用结构完整的句子来造句的。任何一句话,从开始到句号出现之前,中间所有的内容从语法、语文上看都是一句连贯而通顺的话。翻译时,如果为了避开中文里的造句困难而将德文原文中完整连贯的一个句子拆开,写成“简单句 冒号 对‘项’的内容的罗列”这样的形式(如我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中文读者在许多情况下是完全无法理解译文想要表达的实质内涵的。因此,我反对这种极易引起误解与费解的改写式的译法,倡导译者严格按照德文原文的断句来造中文的句子。就后者而言,鉴于德国立法用语中的绝大多数动词都是日常用语,而非法律专业术语(如“beherbergen”的意思是“提供住宿”,而非“留置”或“容留”),许多译者胸中所涌动着的总想找一些听起来很专业、很高级的动词来对应德文法条里的大白话的冲动实际上是建立在对法律是什么的严重误解之上的。这种观念上的扭曲,决定了译者在审美上的务虚偏好,*终导致的是中文读者的阅读困难。这一点我在本书其他地方也多次进行过说明。
就翻译的态度、方式方法、常见的瑕疵纰漏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中文读者的阅读困境而言,前3题已经覆盖了我在本书中所要谈论的所有一般性问题。在第4题和第5题中,这些一般性的问题还将被落实在其他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反复地被澄清。此外,我在第4题中还着重肯定了中文与德文之间在法学领域中的可译性,阐释了可译与否放在具体场合下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第5题实际上由三类不同的翻译对象所组成(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我选取它们是因为这是所有学习刑法的人都绕不开的条款,作为刑法总则中涉及犯罪论的法律规定,它们的角色至关重要。将翻译中的一般性问题放在这样的条文上予以说明,读者在窥探翻译活动的底细之余,也将获得对德国刑法犯罪论的更为透彻的理解。
二、关于对其他译本的参考与批评
为了言之有物、有据可依,我不得不通过对比与批评其他现有德国《刑法典》中译本的相关内容来实际开展本书的写作。在进行这项工作的同时,对于本书所涉译本的相关译者我是抱有高度敬意的。即使不谈论其他译本的历史贡献,也不考虑各种译本的产生时代以及当时的限制条件,后来的译本总是在参考较早译本的基础上才得以更进一步的。如果没有看到前人犯的错,后来者大概也只会去把同样的错误再犯一遍,而不是利用前人所积累的经验教训,避开那些本也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坑”,跨过那些自己本来并没有能力跨过去的“坎”。就此而言,在正文的直言不讳与短兵相接之余,我在此一并对出现在本书参考资料中的所有译者表示感谢与敬意,并声明本书中的一切批评皆为学术探讨——那些为了行文效果而时有出现的尖锐措辞背后也并非人身攻击的恶意,而是建立在同行信任之上的学术诚意。
在“真理越辩越明”的基本假定之下,对于自己的译文中所可能存在的错误,我自然也保有足够的自觉。只不过,指出我译文中的错误是未来其他译者(当然,还有读者)的任务,而不是我此刻力所能及的事情。话说回来,如果一名译者在交付译稿时自己就能够看出其中所残留的瑕疵,那么出于职业道德的要求,他*好的选择大概不是就此为自己的译本画上句号。
三、本书的预设读者
*后,这本书虽然是在谈论德译汉的翻译问题,但我所预设的读者群体就其主体而言却并不仅仅是懂德语的人,而是包括了法科生、法学教师与法律实务从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学习刑法、研究刑法、应用刑法的中国法律人。借助彩印的印刷技术,将德国《刑法典》的德文原文和不同的中文译本中那些相关的字眼(指向同一个意思、同一个成分的词汇)以相同的颜色或字体进行标记,本书完全可以做到向不懂德语的法律人直观生动地展示不同译本与德文原文之间的对应关系(抑或不对应关系),并将比较分析的焦点以不懂德语的人也可以理解的方式精确锁定在特定的字眼、成分或语法结构之上,*终通过我自己的文字讲解来为读者就每一个议题中德文原文与中文译文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庖丁解牛。
在这个过程中,我所谈论的并不仅仅是以法律规范为翻译对象的德译汉问题。那些以现行德国《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为实例而进行的逐层深入的剖析在更大的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对中国刑法学界引入“德国刑法教义学”以来所发生的各种误会与曲解在语言维度、立法层面上所进行的一次正本清源。
刘宗路
2024年7月
作者简介
刘宗路
曾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德国弗莱堡大学取得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现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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