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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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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979667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9
  • 出版时间:2025-03-01
  • 条形码:9787519796679 ; 978-7-5197-9667-9

本书特色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注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内容简介

本书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通过条文主旨、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等形式对该法条文进行解读,同时收录与该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本书主要面向普通读者,在内容和编排上*大限度地突出了实用性与易用性。内容上力求语言通俗,通过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提炼条文主旨,来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法条内容,轻松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在编排上,通过关联法规以及收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帮助读者在使用本书时构建清晰的法律框架。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制度方针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第七条 行政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工会职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第十三条 财政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及确定因素
第十六条 *低缴费年限和制度接转
第十七条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待遇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支付范围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 不纳入支付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主体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第四十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 未缴费单位的工伤处理
第四十二条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主体
第四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五十条 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
第五十一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主体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
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权限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要求
第七十五条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八条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 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一、综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6.2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3.24修订)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8.16)
二、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6.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7.16)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12.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12.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2.28)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2022.10.26)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2024.9.27)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2.21)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2.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8.13修订)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1.3)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2017.1.18)
三、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0.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5.26)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4.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2009.7.2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2011.5.24)
3.其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7.28)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5.21)
四、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12.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2018.3.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3.6)
五、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12.14修订)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六、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6.14修订)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200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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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编辑出版说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读者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我社开创性地推出了“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丛书,至今已十余年。本丛书历经多次修订完善,现已出版近百个品种,涵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已经成为广大读者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之必选图书。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出版机构权威。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始终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等荣誉称号,入选“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2.编写人员专业。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编写,确保图书内容始终紧跟法治进程,反映*新立法动态,体现条文本义内涵。
  3.法律文本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始终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积淀了丰富的标准法律文本资源,并根据立法进度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4.条文注解精准。本丛书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给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理解条文内容。
  5.配套附录实用。书末“附录”部分收录的均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便捷,使全书更为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丛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用心打磨本丛书,以期待为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释法解疑,致力于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5年2月
  "

  编辑出版说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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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文本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始终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积淀了丰富的标准法律文本资源,并根据立法进度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4.条文注解精准。本丛书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给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理解条文内容。
  5.配套附录实用。书末“附录”部分收录的均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便捷,使全书更为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丛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用心打磨本丛书,以期待为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释法解疑,致力于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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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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