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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教义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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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3095631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暂无
  • 出版时间:2025-01-01
  • 条形码:9787513095631 ; 978-7-5130-9563-1

内容简介

(一)内容提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问世已近九年,其作为我国《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总体性、一般化规定,在有效打击相关犯罪、周全保护个人信息等方面发挥着无法比拟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该罪所保护之法益为何?“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如何理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何为“出售或者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何种情况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这些问题,还有待更加深入与系统的研究。 总体上,本书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遵循法益与构成要件先后有序,构成要件之间平行铺排的逻辑架构,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展开研究。除绪论与结语外,本书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与核心观点如下。 **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个罪中极为罕见的法益观点分歧巨大的罪名,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包括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双重法益说等繁复多样的理论学说。虽然目前观点众多,但鲜有学者专门研究该罪之法益证成规则,有的只是对该罪法益内涵的具体探讨,由此形成一种“学说丰富,规则缺失”的窘境。这种窘境导致已有学说之法益选择的合理性不足,使其缺乏说服力。本章着力于探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证成规则,基本逻辑为,首先在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间进行类别选择,然后确定具体法益,*后从反向对已有结论进行检验。这一法益证成规则体现了“正反双向考察,先后三重检视”的基本逻辑,本文在兼顾意思完整性与表述简洁性的基础上,将其称为“三重检视”模式。在该模式的指引下,根据立法原意、章节位置、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推导,并经过刑法法益的基本要求、行为要件的范围等标准检验,本书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为信息自决权的*终结论。 第二章,构成要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这一解释在本质、载体、主体等方面均相对合适,但对于其可识别性的含义,本文认为还需要进行调整。间接识别信息必须本身对于识别特定自然人具有实质意义,识别对象只能是特定自然人身份,而不包括单纯的活动情况,同时应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作为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并将通过合理方法即足以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情形包含在内。通过调整可识别性的含义,并结合《解释》在本质、载体、主体等方面的解读,能够得出本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终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对存在争议或容易混淆的特殊信息类型进行具体判断,主要包括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与账号密码、行踪轨迹信息、公开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私密照片或视频、cookie信息等个人网络踪迹信息、去识别化信息。 第三章,提供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之认定。本章分为两节,分别解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节首先回顾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表述的演进,其次基于前置法逐渐完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性欠缺、应当限缩处罚范围、《解释》第2条的专门规定等原因,认定其在性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将部门规章排除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第二节着重关注于“出售或者提供”的认定:一方面,“出售或者提供”的实质是移转,强调接收者获得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掌控,而这里的掌控主要体现在信息处理上,因此本文认为,“出售或者提供”指的是使他人能够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借鉴场景完整性理论,只要个人信息移转的场景与其初始收集时的场景一致,没有超出当时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该移转行为即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不改变个人信息使用场合、方式、目的,进而未超出信息初始收集时具体场景的平行移转行为未侵犯信息自决权,不属于“出售或者提供”。 第四章,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之认定。本章分为三节,**节明确了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基本范畴,包括解读“获取”之含义,阐释“窃取”之意蕴,以及厘清“其他方法”之外延。第二节着重探讨“非法”的含义,在确定其性质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之上,认定其内涵应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相同,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三节关注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殊信息获取行为,并对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进行具体判断。无感抓拍行为属于对他人人脸识别信息所进行的一种从无到有的生成式“获取”,应当被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APP未经同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完全未经同意型包括恶意APP与越权APP,同意有瑕疵型包括格式化授权与“非允即退”式授权,同意被撤回型包括拒不停止获取信息与拒不删除信息,各种情形是否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应进行具体判断。由于“其他方法”应与窃取等行为方式具有等质性、单一法益保护与双重法益侵害间存在冲突、入罪标准与劫取行为类型不相适配等原因,劫取不属于“其他方法”,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法对劫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 第五章,“情节严重”的理解与适用。《解释》将不同性质的要素混合在一起,全部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这种混合认定模式存在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之性质相悖、易导致风险刑法倾向与司法惰性思维、部分要素超出规范保护目的的弊端,因此应进行要素调整。具体而言,应将信息用途、主观要素、违法所得、曾受处罚等从“情节严重”中剥离出去。《解释》第5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其具体构造存在**层级要素范围过窄、第二层级认定标准单一的固有缺陷,因此,应增加“生物识别信息”及“与性相关的信息”至**层级,并将第二层级认定标准延展至“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终确定的“情节严重”要素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与数量。关于信息数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即“条”的含义,本文认为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单独的直接识别信息本身即可算作“一条”,而间接识别信息则必须相互组合到足以完全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才能一起算作“一条”。为了避免歧义并更好的反映基本计算单位的含义,将其具体称谓由“条”换为“组”更加合适。为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快速、准确的对涉案信息数量进行计算,《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计算规则,包括累计计算规则与批量计算规则。

前言


在我看来,本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其一,探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证成规则,实现论证路径与范式上的创新。

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研究缘起及问题意识
二、研究思路及逻辑框架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节 学说聚讼
一、个人法益说
二、超个人法益说
三、双重法益说
四、核心分歧: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争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证成规则的理论建构
一、现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证成规则的缺失
二、困境:规则缺失导致法益选择的合理性不足
三、因应:“三重检视”模式的提出与具体建构
第三节 “三重检视”模式指引下的信息自决权之确证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个人法益中的信息自决权
三、信息自决权符合法益选择之合理性的要求
第二章 构成要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节 “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要素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意蕴重释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当前意蕴
二、当前意蕴的解释逻辑与固有局限
三、意蕴重释:方式限制、对象收缩与标准确定
第三节 特殊信息类型的具体判断
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与账号密码
二、行踪轨迹信息
三、公开个人信息
四、生物识别信息
五、私密照片或视频
六、cookie信息等个人网络踪迹信息
七、去识别化信息第三章 提供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之认定
**节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解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表述的演进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性质的厘清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外延的确定
第二节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的解读
一、基本问题的澄清
二、“出售或者提供”的规范意蕴:使他人能够处理信息
三、法益侵害判断标准的转变与平行移转行为的排除
第四章 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之认定
**节 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基本范畴
一、“获取”的含义解读
二、“窃取”的意蕴阐释
三、“其他方法”的具体外延
第二节 “非法”的含义及其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辨析
一、刑法分则中的“非法”
二、提示违法要素说与构成要件要素说之争
三、本书立场:“非法”即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 智慧社会环境下特殊获取行为的判断
一、无感抓拍行为
二、App未经同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三、劫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第五章 “情节严重”的理解与适用
**节 “情节严重”概述
一、非法提供与非法获取均需“情节严重”
二、刑法分则中“情节严重”的犯罪论体系地位
第二节 “情节严重”混合认定模式的反思与调整
一、司法解释确立的混合认定模式
二、对混合认定模式的反思
三、“情节严重”的要素调整
第三节 “情节严重”中信息分级保护的结构重塑
一、信息分级保护现状
二、保护现状的困境与反思
三、信息分级保护的结构重塑
第四节 “情节严重”中的信息数量计算
一、基本计算单位的含义确定
二、特殊计算规则的内容解读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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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陈辰,男,1993年生,湖北宜昌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师资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网络犯罪、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近年来在《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北方法学》、《河南社会科学》等期刊独著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先后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央民族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项目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部基金项目等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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