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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干部廉洁履职警示手册【收录新《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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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4684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25-03-01
  • 条形码:9787521646849 ; 978-7-5216-4684-9

本书特色

1.精选152个警示案例,采取一问一答、一事一析的方式进行解答。

2.涵盖年轻干部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疑难问题。

3.附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新修改的监察法等常用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国家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问题,近年来出台的文件中多次提及年轻干部,对年轻干部充满了期望。然而,一部分年轻干部仍然存在理想信念不牢,纪法意识、规矩意识、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甚至在面对诱惑和干扰时滋生了贪图享乐心理,沾染了不良嗜好,没有守住底线,在人生和事业成长的“黄金期”跌入犯罪深渊,令人扼腕叹息。为帮助广大年轻干部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从而达到知敬畏、存戒惧、明举止的目的,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为增强可读性,本书根据各地发生的真实案件改编,采取一问一答、一题一解的方式,解答年轻干部心中的法律困惑,使广大年轻干部爱看爱读,自觉以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校准思想之标,调正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从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青春力量。

目录

工作篇

1通常情况下,哪些人属于年轻干部? /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吗? /

3借公务考察之机绕道旅游,并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怎么处理? /

4外出参观考察期间,要求当地协调安排到风景区免费旅游,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5借公务培训之机携家人旅游,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

6故意为难群众、吃拿卡要,应如何处理? /

7伙同社会人员变换方式收取服务对象钱财,应如何处理? /

8为调动下属工作积极性,违规发放福利补贴,应如何处理? /

9利用影响力谋取利益,应如何处理? /

10利用职务之便向被监管对象索要财物,应如何处理? /

11借办事之机收取好处费并拒绝退还,应如何处理? /

12向请托人放贷并收取利息,如何定性和处理? /

13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但未以权谋利,是否还要受到处理? /

14委托管理服务对象帮助自己理财并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

15向其他单位索要车辆供个人长期使用,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如何定性? /

16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应如何处理? /

17利用职务之便,低价出售本单位国有资产,应如何处理? /

18给单位公务车加油时,顺便给自己的私车加油,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9共谋将公务加油卡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20将本单位“空闲房屋”出租后,收取租金设立“小金库”,应如何定性? /

21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费并设立“小金库”,应如何定性? /

22调离原单位后,仍从其违规设立的“小金库”中拿走部分钱款,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23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亲属的婚丧事宜并收取礼金,应如何处理? /

24在救灾救济等工作中优亲厚友,应如何处理? /

25什么是挪用公款罪?通常会如何处理? /

26挪用公款打赏网络主播,应如何处理? /

27擅自挪用防汛等特定款物,应如何处理? /

28挪用公款给他人做生意周转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

29为何挪用公款数额不一样,判决结果却相同? /

30用公款购买本地土特产后送人,应如何处理? /

31挪用公款后索贿“补窟窿”,应如何处理? /

32多次挪用公款,但在案发前均已归还,怎样计算犯罪数额? /

33为应付检查而编造假资料,应负什么责任? /

34伪造入学、入党等档案资料,应如何处理? /

35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应如何处理? /

36虚列支出用于违规接待,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37以虚假合同套取公款,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38提供虚假鉴定帮助他人骗取保险赔偿金,应受到哪些处罚? /

39公款私存,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40违规套取国家惠农补贴,应如何处理? /

41银行工作人员擅自为他人提供信用卡信息,应如何处理? /

42证券从业人员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应如何处理? /

43私自留存工作中掌握了解的内部资料,应如何处理? /

4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吸收他人存款进行炒股、理财活动,应如何处理? /

45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自己申报补贴,应如何处理? /

46擅自将工作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应如何处理? /

47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将平台服务费据为己有,如何定性和处理? /

48公安人员在没有完备手续的情况下,搜查他人身体,应如何处理? /

49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消除交通违章记录,应如何处理? /

50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

51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

52不按规定公开工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应如何处理? /

53在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是否应被追究责任? /

54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

55不慎销毁群众的信访举报资料,应如何处理? /

56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组织上应如何处理? /

57安排下属动用公款拉票贿选,应如何处理? /

58利用公务卡上的积分免费兑换的商品,属于单位还是属于个人? /

5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应如何处理? /

60拒不执行组织的决定,应如何处理? /

61对领导决策和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应该怎么处理? /

62单位组织活动时,因经费不足请管理服务对象赞助,可以吗? /

63利用职务之便,假冒他人名义承揽本单位业务,并截留部分承包费,应如何定性? /

64为确保安全生产而“调风水”“祈平安”,应如何处理? /

65违规购买配备公务用车,应如何处理? /

66违规发放交通补助,应如何处理? /

67主动上交所收财物为何仍系受贿? /

68将公款借给私企使用并侵吞所获利息,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69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应给予何种处分? /

70进行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应给予何种处分? /


生活篇


71向亲友及管理服务对象借钱且长期不还,应如何处理? /

72经常利用业余时间打牌,会构成赌博罪吗? /

73业余时间打“带彩”的麻将,应如何处理? /

74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应如何处理? /

75经常参与网络赌博,应如何处理? /

76公职人员家人开设棋牌馆并收取一定费用,是否违法?他本人是否会受到影响? /

77为赢得领导好感并获得工作支持,在打牌时故意输钱给领导,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78公职人员能否参与买卖股票? /

79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能否认定为违纪? /

80公职人员能否接受他人赠送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 /

81无力偿还借款,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怎么办? /

82公职人员以他人名义做生意,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 /

83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仍大量分红,如何定性和处理? /

84公职人员与他人合伙出资开办公司,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85公职人员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但未实际出资,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86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

87经常利用“翻墙”软件上网,该如何处理? /

88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并牟利,应受到何种处罚? /

89婚后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应如何处理? /

90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诱使他人与自己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应如何处理? /

91向组织隐瞒房产信息不报,应如何处理? /

92酒后在高铁上霸占别人座位,造成不良影响,应如何处理? /

93与同事发生矛盾后泄愤破坏同事车辆,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94因乘坐公交车坐过站,对司机进行拉拽,应如何处理? /

95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后逃逸,应如何处理? /

96以谋利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无息借款再转借给他人,应如何处理? /

97在脱密期内私自出国(境),应如何处理? /

98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后,不如实上报,应如何处理? /

99为规避管理,私自保管护照并多次私自出境,应如何处理? /

100为少缴税而进行虚假离婚,然后再复婚,应如何处理? /

101在管理服务对象的食堂用餐,会受到处分吗? /

102收受别人礼品、礼金、礼卡,是违反廉洁纪律,还是受贿? /

103逢年过节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应如何处理? /

104收受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礼品、礼金,应如何处理? /

105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烟酒等财物,应如何处理? /

106收取他人钱财后却没有办成事,对此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07吸收亲友的资金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然后收取利息,应如何定性? /

108发现本单位领导有违纪违规行为,为防止被“穿小鞋”,能否匿名举报? /

109为打击竞争对手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如何处理? /

110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如何处理? /

111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活动,应如何处理? /

112违规接受宴请并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应如何处理? /

113逢年过节到上级领导家里“走动走动”,违规违纪吗? /

114过节期间给上级单位领导赠送礼品、礼金,应如何处理? /

115将受贿所得投入与他人合伙成立的公司,应如何处理? /

116公职人员能否在业余时间开网约车挣钱,补贴家用? /

117公职人员能否通过直播平台带货? /

118利用网络帮助他人实施洗钱活动并赚取佣金,应如何处理? /


其他篇


119主动提议实施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20单位作出的集体决策违法,是否要追究领导班子组成人员的责任? /

121泄露工作秘密,应如何处理? /

122因炫耀心态无意中泄露国家秘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

123找人替考获得研究生学历,事发后应如何处理? /

124离职后收受老板“安家费”,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25遇到“能量很大”、自称能帮助提职晋级的“贵人”索要钱财,怎么办? /

126双方约定“先办事后收钱”,事后收取“感谢费”,应如何处理? /

127事先没有承诺,事后收受“感谢费”,应如何处理? /

128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应如何处理? /

129受到记过处分后,工资档次晋升问题应如何处理? /

130受到撤职政务处分后,年度考评问题应如何处理? /

131组织上作出免职处理后,还能再给予降级政务处分吗? /

132受到处分后,是否会被降低薪酬待遇等级? /

133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应如何处理? /

134违规挂证取酬,应如何定性? /

135违反规定从事兼职并获取报酬,应如何处理? /

136安排亲属在管理服务对象所属企业挂名领薪,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37利用影响力骗取财物,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38国企领导人员帮助亲属经营谋利,应怎样定性和处理? /

139没有帮助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却收了“感谢费”,也构成违法犯罪吗? /

140干部家属通过行贿承接业务并获得利润,应如何处置? /

141给人帮忙打招呼,事成之后收取“感谢费”,应如何处理? /

142想办法帮亲友挣钱,自己并未获利,为何还会受到处分? /

143从请托人手中获得业务并得利,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44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在幕后收受财物,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45中间人介绍贿赂后又从中“截贿”,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

146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如何处理? /

147因酒驾被判刑,单位应如何处理? /

148酒驾后找人“顶包”,应如何处理? /

149公务员经批准在企业兼职后又领取报酬,是否合法? /

150以乡村振兴名义向中小企业摊派捐款,应如何处理? /

151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

152帮助境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2020年6月2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2023年12月19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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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1.通常情况下,哪些人属于年轻干部?
问题:前段时间,一些媒体陆续报道了部分年轻干部因违纪违法而自毁大好前程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年轻干部廉洁履职问题的思考。在单位里,一些领导也经常在开会时强调“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培养”“帮助他们扣好廉洁从政的**粒扣子”。请问:哪些人属于年轻干部呢?
解答: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件大事,关乎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是百年大计,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要“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把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作为年轻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对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重视和关心。
目前,年轻干部的年龄没有具体明确的界限。纵观当前各种表述,对年轻干部主要有两种划分方式:一是绝对概念,就是单从生理年龄看,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干部即为年轻干部。二是相对概念,主要从年龄与职级的匹配程度看。一般认为,35周岁左右的科级领导干部、40周岁左右的县处级领导干部、45周岁左右的市厅级领导干部和53周岁以下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均可被称为年轻干部。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吗?
问题: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前段时间,我考取了某县工商业联合会的事业编,在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我表妹大学毕业后考取了选调生,被分到某村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请问:我和我表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理约束的对象?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15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你符合上述**项条件,你表妹符合上述第五项条件。作为年轻干部,你和你表妹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还要严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并且要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和道德操守,争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模范践行者。
3.借公务考察之机绕道旅游,并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怎么处理?

1.通常情况下,哪些人属于年轻干部?

问题:前段时间,一些媒体陆续报道了部分年轻干部因违纪违法而自毁大好前程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年轻干部廉洁履职问题的思考。在单位里,一些领导也经常在开会时强调“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培养”“帮助他们扣好廉洁从政的**粒扣子”。请问:哪些人属于年轻干部呢?

解答: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件大事,关乎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是百年大计,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要“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把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作为年轻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对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的重视和关心。

目前,年轻干部的年龄没有具体明确的界限。纵观当前各种表述,对年轻干部主要有两种划分方式:一是绝对概念,就是单从生理年龄看,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干部即为年轻干部。二是相对概念,主要从年龄与职级的匹配程度看。一般认为,35周岁左右的科级领导干部、40周岁左右的县处级领导干部、45周岁左右的市厅级领导干部和53周岁以下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均可被称为年轻干部。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吗?

问题: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前段时间,我考取了某县工商业联合会的事业编,在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我表妹大学毕业后考取了选调生,被分到某村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请问:我和我表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理约束的对象?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15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你符合上述**项条件,你表妹符合上述第五项条件。作为年轻干部,你和你表妹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还要严格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并且要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和道德操守,争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模范践行者。

3.借公务考察之机绕道旅游,并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怎么处理?

问题:年轻干部刘某为某街道党工委委员。前段时间,他根据组织安排,带领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考察。考察期间,刘某等人借机到某知名景区游玩,并用公款报销旅游和住宿费用5531元,后被人举报。请问:刘某等人这种借公务考察之机绕道旅游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公务考察,顾名思义,只是从事公务活动,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但是,一些党员干部却借机“夹带私货”,在公务活动之外,安排了旅游观光活动,花公家的钱游览名山大川。有的本可以一天结束的公务活动,非要拖上两三天,本可以就近安排的公务活动,非要舍近求远。这不仅造成大量财力、物力的浪费,而且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必须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的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5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适用中,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务差旅之机,改变公务行程,而且旅游的费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构成公款旅游违纪违法。但是,如果利用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人文古迹等场所,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

4.外出参观考察期间,要求当地协调安排到风景区免费旅游,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问题:武某为某镇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前段时间,其带队赴外地参观考察当地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当天的参观考察任务结束后,本应及时返回,但武某向当地接待人员提出,第二天想去附近的一个风景区参观。次日上午,经当地接待部门协调安排,武某带领考察组一行5人抵达某风景区进行参观,门票和导游讲解费用均由景区运营方某国有旅游运营公司承担。后被人举报。请问:武某等人的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解答:本案中,武某等人有两项违纪行为:一是擅自变更公务行程,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规定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的要求;二是武某借外出参观考察之机,要求当地接待部门和旅游运营公司安排额外的参观旅游,且转嫁费用、花费公款,产生的门票和导游讲解费用由某国有旅游运营公司承担,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公款旅游的隐形变异问题。

武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带队参观考察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期间,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第1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应给予武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党纪处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政务处分,对其他参与游览人员应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

当地接待部门未坚持原则,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协调安排景区参观活动,负有次要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处理。

5.借公务培训之机携家人旅游,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问题:姜某为某实验小学党支部书记。今年年初,根据上级通知,姜某与教导主任要到昆明市参加为期一周的公务培训。姜某想到自己外出培训时间不短,加之听说昆明景色不错,便悄悄带上新婚妻子一同前往。到达昆明市后仅安排教导主任独自一人参加培训,自己则与新婚妻子外出旅游。返回后,姜某的差旅费用由学校报销,妻子的费用他自掏腰包。请问:姜某这种情况,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解答: 姜某作为实验小学参加此次培训活动的负责人,在为期一周的培训期内,未参加任何培训课程,在明知本次行程目的的情况下,仍携带妻子一同前往,到达昆明市后仅安排教导主任一人参加培训,自己则与妻子外出旅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虽然姜某家属的旅游费用由其本人支出,但姜某的往来交通费、培训费系由单位报销,故具有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性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违反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的规定,应给予姜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故意为难群众、吃拿卡要,应如何处理?

问题:去年年底,年轻干部张某被任命为某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要分管特种行业安全工作。由被管理者成为管理者,张某*初保持了谨小慎微。但很快,他就尝到了权力带来的“甜头”。此后,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索要好处。有的企业提前数月就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在收到好处费之前,他反复刁难;有的企业升级改造,他又以疏通关系为由,索要红包;有的企业存在一些本可当场整改的小问题,他却假意提出要严惩重罚,逼得企业主赶紧“打点”。后被人举报至纪委监委。请问:张某这种故意为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答:“吃拿卡要”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具体到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对于该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也应追究其作为主要领导的失管失察责任。具体的处分,应根据其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来确定。

此案警示我们,广大年轻干部必须始终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从小事做起,从人民*关心、与人民生活联系*紧密的事做起。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将推进查处整治“吃拿卡要”行为的工作做实做细,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腐败治理的变化和成效。

作者简介

贾华春,男,湖北荆州人。出版有《法律枕边书:女性智慧生存维权宝典》《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务手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读本》等多部作品。

孙海艳,女,内蒙古赤峰人,2017年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为法律图书编辑,现从事纪检监察实务工作。

高萌萌,女,内蒙古赤峰人,2019年毕业于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曾在《中国纪检监察报》等报纸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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