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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生长与成型

物权:生长与成型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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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30006002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小16开
  • 页数:497
  • 出版时间:2004-11-01
  • 条形码:9787300060026 ; 978-7-300-06002-6

本书特色

物权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着民族传统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对较多,它是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我国一直在进行着改革,于是,物权在我国具有正在生成的特点,发展变化的态样,目标模式的探索。正所谓已宣布的规则必须被当做尝试性的东西,因为它将要适用的众多不断变化的事实是无法预见的。

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厚爱有加,多次约稿,我却始终献不出佳作。其中原因,在1997年至2000年间忙于公务和学习英语,难以静心;于2000年以后则是醉心于准物权的探索,无暇旁顾。该社不弃,依然愿意编辑出版《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物权:生长与成型》和《债权:借鉴与发展》三卷本的民法文选。李文彬主任立意高远,运筹帷幄,一锤定音;杜宇峰编辑倾其所思,尽心整理,终成此书。对此,在感动的同时,谨深表谢意!
物权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着民族传统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对较多;它是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我国一直在进行着改革,于是,物权在我国具有正在生成的特点,发展变化的态样,目标模式的探索。正所谓已宣布的规则必须被当做尝试性的东西,因为它将要适用的众多不断变化的事实是无法预见的。修正意味着成长。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据此,将物权卷的题目命名为《物权:生长与成型》。
  债权作为取得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共同性规范较多,且越来越国际化。在债法的建设方面,我国是后发的国家,又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因而我国不可能抛弃人类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炉灶制造债法,明智的选择是借鉴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债法规则及其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翻译出债的规则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债权在丰富,研究在深化,由此决定,我国债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债权:借鉴与发展》就是对这些现象与思想的反映。
  就其本质而言,民法总则是抽象的;从其形成来说,民法总则来源于对具体规范的概括;就其适用而论,民法总则时常要适用于个案。我自己对民法总则的学习与研究,同样存在着具体、抽象的问题。有鉴于此,特意把民法总则部分的研究成果统归于《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的标题之下。
  鉴于我对于民法的认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有必要就如何对待以往作品的态度做个交代,删去若干极不成熟的习作,对于保留者也尽可能地予以评论,对研究民法的方法和前景作出初步的预期。由于每当我遇有新材料、偶有新想法时,便对电子版的既有作品予以修正,现在若回复原状,则会耗时费力,不合效率原则,莫不如以现状示人,还可收到较少误导青年读者之效。为方便读者,将自评放置于相应的作品之后。

目录

**篇 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关于《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的自评
第二篇 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申辩
第三篇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第四篇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第五篇 物权的配置与效率原则
第六篇 物权的配置与和谐原则
第七篇 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
  关于《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的自评
第八篇 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
  关于《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的自评
第九篇 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153)
  关于《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我国物权立法应重视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协调》的自评
第十篇 住房有限产权论纲
  关于《住房有限产权论纲》的自评
第十一篇 “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
第十二篇 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
第十三篇 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第十四篇 自然哲学观与准物权乃至民法的命运
第十五篇 再论土地上的权利群——以准物权为中心的比较分析
第十六篇 关于准物权转让的探讨
第十七篇 矿业权基本问题探讨
第十八篇 矿业权法律关系论
第十九篇 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第二十篇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第二十一篇 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篇 水工程与水权
第二十三篇 关于渔业权的探讨
第二十四篇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第二十五篇 渔业权与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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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河北省滦南县人,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中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主编的《合同法》获快速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与王利明合著《合同法新论·总则》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论文《土地上的枯利群论纲》获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参编《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获中国社夫科学院优秀著作一等奖,参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二等奖,《免责条款论》获吉林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 现兼任中国土地学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日报群工版法律顾问,北京人民检察院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咒,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石家庄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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