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上下)
- ISBN:978780217598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它
- 页数:暂无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802175983 ; 978-7-80217-598-3
本书特色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新民事坼讼法条文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
新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上下)
节选
前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28日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意味着立
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
“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的施行对于保护当事人行使
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
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
利进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
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
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
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
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
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
划。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的建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
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高
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来,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
了3次审议。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集中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
行程序作出修改。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
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
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
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
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
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
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修改决定针对特殊情形适当
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而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
权利。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
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
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
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
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
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
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
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现行民事诉讼
法,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
虑,*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
和管理。据此,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针对实
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
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
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
行。”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我社约请*高人民法
院及有关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这套《新民事诉
讼法理解与适用丛节》。
本套丛书以新民事诉讼法和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等为基础,依法律条文的顺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及其
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尤其关注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套丛书以准确
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准确、全面、
权威。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是本套丛书中的一种。本书以新民事诉讼
法为主线,结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新民事诉讼法
进行了全面梳理。全书分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
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
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
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案件的管
辖、审理和执行,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条约,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生效日期与海事
诉讼收费标准,相关国际公约共计28章,165类。
我们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广大读者学习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将
会提供有益的帮助。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00八年一月
第六章证 据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证据有以下几个
特征:**,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第二,关联性,即
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
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第三,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
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
这些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
根据本法第63条规定,证据分为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
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
材料。常见的书证有:合同书、遗嘱文书、票据、来往信函、电文、图纸等。
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
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
物品。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
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
品或照片。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
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音带、录像带、电
影胶卷、各种电脑软件、光盘等。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
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
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本法将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
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不能正确
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有能力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
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宣读。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
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
解得*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的一面;另一面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
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的利益,因此其在陈述
中对有利自己的地方,可能夸大甚至虚构,对不利的情况,则有可能隐瞒,从
而使其陈述可能有虚假的成分。鉴于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本案
其他证据的情况,来审查判断证据。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
案件的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人民法院对需鉴定的问题,应当交由法定
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记录。勘验人员进
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
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
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
验人应当将勘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二、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
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
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
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
(二)举证责任的负担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某一事实应由谁举证,这就是我
们所说的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依本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还是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只有法律规
定无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方可不负举证责任。
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
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本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
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举证责任的顺序和举证责任的倒置
就举证顺序而言,通常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事实是由原告先举证,只有
原告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意见提供证据
并加以证明。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依*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
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
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
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的。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
证据收集是指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
的行为。
作者简介
p>唐德华,男,中国民法典专家起草小组成员,全
国政协委员,*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诉
讼法学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国家法官学
院、湖南大学、海南大学等兼职教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其间,曾任大连市委副书记。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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