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混合仲裁的性质-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家间仲裁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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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01006699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74
- 出版时间:2007-12-01
- 条形码:9787010066998 ; 978-7-01-006699-8
本书特色
国家间仲裁是指国家之间为某一国际争端,特别是基于国际公法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本书通过系统考察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程序法、实体法以及执行机制等各个主要问题,分析其所隶属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基础,尤其是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判断其与另外两类仲裁之间的关系,讨论其根本性质。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综合考察各类重要的国际混合
仲裁,即发生在一国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
仲裁实践,具体分析其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
础、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以及仲裁裁决
的执行机制等问题,并通过与国际商事仲裁
和国家问仲裁的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国际
混合仲裁虽然常常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内法因
素,但在本质上却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具
有国际法性质。进而,国际混合仲裁对国际
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如下一些影响:私人可
以取得某些国际法上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并在国际法上具有了一定的地位;国家责任
的适用范围可能不再限于国家之间;传统的
外交保护机制和国际求偿机制以及相关规则
的适用被部分地替代、回避和推迟。
目录
**章 国际仲裁的历史
**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
第二节 国家间仲裁的历史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的历史
一、私人通过其母国的安排与外国国家进行的仲裁
二、私人直接与外国国家订立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
第二章 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国家间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一、伊美求偿庭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三、其他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国际法作为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法律基础的理论解释
一、国际法作为伊美求偿庭和“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国际法作为临时性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三章 国际混合仲裁程序法的非国内化
**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
二、国家间仲裁的程序法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程序法的实践
一、伊美求偿庭适用的程序法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三、其他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非国内化程序法的理论问题
一、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非国内化”程序法的适当性
二、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的“非国内化”程序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四章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国际法实体规则
**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商法
二、国家间仲裁中适用的国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家间仲裁中适用的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实体法的初步分析
一、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实体法的选择
二、国际法在国际混合仲裁中的适用性:国家契约国际化理论的批评
三、一般法律原则和商法在国际混合仲裁中的适用性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国际法实体规则
一、一个特殊的国际法领域:关于征用的国际法规则
二、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征用规则的实践
三、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征用规则的两个问题
第五章 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
**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机制
二、国家间仲裁的执行机制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及其意义
一、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
二、国际混合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三、国际混合仲裁执行机制的意义
结语
一、国际混合仲裁的性质
二、国际混合仲裁对国际法的影响
节选
节 国际法作为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
法律基础的理论解释
由前述的三类国际混合仲裁实践可以初步确定,*有影响的
国际混合仲裁的管辖权都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①,但由于三类实
践之间的差别,使得有关的理论解释并不完全相同。伊美求偿庭
和“中心”仲裁庭的国际法基础较容易判断,但临时性国际混合仲
裁的国际法基础则有不少争论。
一、国际法作为伊美求偿庭和“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伊美求偿庭是由三个国家政府共同签署的阿尔及尔协定所建
立的,而这个协定属于国际条约,因此,伊美求偿庭的组织文件显
然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这个以条约为基础的仲裁机制,主要是
给国家施加了参与仲裁的义务,而私人则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
仲裁。对于国家与私人共同参与的仲裁的国际法基础,事实上可
以理解为,争端双方的国家通过条约的方式,表达了愿意与对方国
家私人由仲裁解决争端的同意,而参与仲裁的私人则是通过向求
偿庭提交争端而表达了对仲裁的同意。这里具体争端双方对于仲
裁的同意显然是受到了条约的支持和约束。因而,伊美求偿庭中,
国家与私人分别对仲裁表示的同意构成了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
这种仲裁协议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①
“中心”仲裁机制的特点在于,通过《华盛顿公约》,缔约国明
确接受不否认其与外国私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义务,即一旦同意
了与外国私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以其他主权行为加以否认。
《华盛顿公约》的意义在于使在临时仲裁中所面临的国家一方以
国内法否认仲裁义务的问题得到解决,以条约的方式确认了国家
不可单方面否认仲裁协议的国际法义务。国家一方在仲裁协议中
对外国私人表达的同意,则可以理解为国际法上的单方声明,从而
对该国家产生约束力。因此,在“中心”仲裁机制中,国家与私人
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
二、国际法作为临时性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在临时性混合仲裁中,既不存在国家间关于建立仲裁庭的条约,
也没有类似《华盛顿公约》的条约规则约束国家一方当事人尊重仲裁
协议,因而,临时性国际混合仲裁庭的管辖权基础并不十分明确。
如前所述,对于一般的国内仲裁及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庭
的管辖权基础在于国内法,而国家问仲裁的管辖权基础在于国际
法。那么,国际混合仲裁的管辖权基础也应该隶属于某种法律体
系,难于确定的只是该体系应该是国内法抑或国际法。
由于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混合仲裁
同时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体,因此,无法简单地得出结论,而
*可靠的方法就是考察分析国际混合仲裁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
和目的,为其寻求一个更合理更适当的法律基础。这种分析方法
也是仲裁发展历史的逻辑要求。
由前文关于国际仲裁的历史可知,各种仲裁在其产生的时候
都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为达到特定目的而作出的一
种自治安排,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当仲裁制度逐渐成
熟之后,其中的一些规则被纳入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仲裁也逐渐得
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中的逻辑关系是,由实践产生了相应
的规则,而不是相反。通过考察还可以发现,当事人*初自治仲裁
安排的目的,在其后产生的法律当中也都得到了维护,比如私人仲
裁中仲裁庭组成、程序、适用法的灵活性、快捷性等目标。这似乎
是因为,一个自发产生的制度安排一定有其合理的目的和功能,而
这个目的和功能又是当前法律制度所无法提供的,因此,除非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事后对于新制度的确认也就应当继续保障原
有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下面将依次讨论国际混合仲裁产生的目的和功能、何种法律体
系适合维护这种目的和功能以及目前有关法律规则发展的程度。
作者简介
p> 王鹏.天津市人,1972
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
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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