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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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35387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它
- 页数:398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503538742 ; 978-7-5035-3874-2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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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第二版)
发展党员操作规程(第二版)
入党必读(第二版)
新编党员培训教材
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读本
新编入党问答
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第二版)
党的组织工作实用手册(第二版)
内容简介
《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简称《指南》)的出版,体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好地了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政策和各类项目的资助内容及要求。《指南》阐述了2011年申请须知和限项申请规定、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指导申请人自主选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此外,特别在限项规定方面作了新的要求。《指南》就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环境条件项目系列分别进行介绍。《指南》是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资助政策和管理。
目录
节选
bsp;七、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l.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准权限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
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方面的职权范围。这种批准权限的划分,主要
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党员的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
来划分的。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后,中央纪委根据十二大党章
的规定,经中央批准,于1983年7月,颁发了《关于处分违犯党
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批准权限》)。1987年
3月,中央纪委根据中央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
决定,对《批准权限》作了修改,下放了部分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
批准权。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军委纪委及部分
国家机关的纪委、纪检组,也根据党章和中央纪委《批准权限》规
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员违纪案件处分的批准权
限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2.申诉案件的批准权限
(1)一般批准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
工作条例》规定,①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批准或作
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经过复议、复查,作出维
持、改变或撤销原处分或结论的决定,报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委
或纪委批准。如果原批准机关的上级组织,认为原批准机关不能作
出正确的复查结论和决定,有权直接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②申
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
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
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2)特殊批准程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对于申诉案件,
如果原办案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的,由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复议、
复查,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按照批准权限,由现在所在单位
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审批。必要时,可以由上级党组
织、纪检机关直接复议、复查,作出决定。②对于复议、夏查历史
遗留案件的批准权限,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规定:“文化大革命”
前经中央、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原决定处理的机关或党员
现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经过复议、复查,需要改变结论
和处分决定的,报中央纪委批准,由中央纪委向中央备案。
八、违反党纪案件的备案
1.备案案件的范围
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央纪委、省纪
委下发的有关《批准权限》规定的原则进行备案。申诉案件经过复
议复查后,改变或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的,都要按原备案范围向同
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备案。
2.备案案件的批准
对所报送的备案案件,上级纪委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
见,即批准同意备案。如对备案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和下
级党委、纪委协商,请下级党委、纪委自行改变,也可以直接改变
下级纪委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对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
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那么这种改变须经过它的上级党委
批准。
九、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1.案件的受理
案件的受理是指纪检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
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违纪案件只有具备了受理条
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1)受理条件:①属于本级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②已经调查
终结的违纪案件;③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
件;④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⑤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的案件。
(2)受理的范围。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
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
件:①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②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
定处理的案件;③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④本级纪委
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移送
的案件,如已侦查结束或只需个别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
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取证。
(3)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移送审理的案件,要求手续完备,
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的,由移送单位补齐后再予以受理。①下级
纪检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呈报审批的请示;处
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要有受审查人签字,如
果本人拒绝签字,办案人员应有文字说明;受审查人对处分决定的
意见和检讨材料;纪检机关对受审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报送有关
党组织的意见;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②本级纪检机关检查部
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和
移送审理的请示;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
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
批准立案的材料;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全部证据材
料;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受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
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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