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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总第14卷

商事法论集·总第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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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368579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01
  • 页数:530
  • 出版时间:2008-07-01
  • 条形码:9787503685798 ; 978-7-5036-8579-8

本书特色

本书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王保树

节选

class="right_content">论保险理赔中的因果关系确认:介入力量背景下的近因辨认
  目次
  一、近因关系:保险理赔中的特别因果关系
  二、“近因”内涵的争论
  三、介入力量(Intervening Forces)背景下的近因辨认
  四、非独立介入力量的近因辨认
  五、独立介入力量的近因辨认
  六、消极情势前因与介入力量的近因辨认
  七、“近因难题”的分析及答案
一、近因关系:保险理赔中的特别因果关系
(一)保险理赔中的特别因果关系
世界上的物质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和结果是反映这种普遍联系的基本哲学范畴之一,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某种或某些现象所引起的,而这种或这些现象的出现又会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的产生。无论是司法、立法还是法学家都不约而同地形成这样的共识:没有一个事件是完全脱离与其他事件的联系而孤立存在的,每个事件都是许多原因的结果,然后其自身又是其后接踵而至的诸多事件的原因,这样的搜索让因果关系链条的追寻变得无休无止,无论这些原因或近或远。但不是所有的前因行为人都需要对结果负责,尽管这个作为或不作为曾经是因果关系上的一个部分。因此法律无须探询每一个无限的因果关系链条,法律关注的只是这个无限长的因果链条上的某一具体、特定的部分,这截取部分的一端是前因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端是损害结果。法律意义上原因行为必须是对责任的承担具有意义的,正因为如此,才要进一步界定原因的扩展和捕捉。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法律制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损害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获得保险赔偿。相应的,在保险合同上,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之责。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负填补责任,需要视其原因是否属于保险灾害事故而定。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引起损害的原因属于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致损原因不属于保险范围,那么保险人就不必承担保险责任。换言之,因果关系的确认就成为保险责任承担的基础。而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通过什么样的原则予以确认,亦即应当采取何种因果关系确认标准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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